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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万州府复〔2023〕253-255号

日期:2023-11-10 来源:万州区司法局
语音播报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万州府复〔2023253-255

申请人:周某

申请人:包某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武陵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周某、包某、张某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武陵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周某等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而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2023720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武陵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周某等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申请人称:一、要求公开公示沿江路建设项目用地有关资料,被申请人以万府发改交能(2018X号文件回复,系答非所问。二、要求恢复清河沟等三条生产堰的诉求,被申请人以通过争取项目架通管道、以劳动人民资产资源等为由骗取资金。三、要求赔偿不能耕种造成的损失的诉求,被申请人称2018年已予兑现,但申请人诉求系赔偿工程动工至今无法耕种的损失,被申请人也未答复恢复被破坏的耕地这一诉求。四、要求恢复电力设施的诉求,被申请人答复无停止供电情况,电线电杆非政府资产,擅自拆除销毁系侵权,因施工造成环境恶劣,大多数村民背井离乡。五、要求追回挪用款项给村民交代的诉求,被申请人回复称资金已被区财政局于20185月收走,当时这笔资金系2010年外迁移民复垦款并于2013年划拨到位,政府以沿江公路建设资金周转不开为由,私自挪用三个移民村的复垦资金几百万。该笔资金已由政府以二类资金于2018年、2019年作沿江公路建设,地、青苗、林地及其他补偿已兑付村民,此项涉嫌贪污。六、要求督促施工方清理堆入长江废土,申请人仅作为举报,管不管无所谓。综上,请求实事求是,公平公正依法处理。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已按要求向申请人公开《武陵镇至瀼渡镇连接线(张家塝—干沟)道路工程》(万州发改审交能20182)。文件明确该项目起点于武陵镇下中4组移民安置点既有沿江公路,终点于麻柳沱渡改桥。申请人错误认为应当公开万州长江大桥至忠县贯丰X554县道升级改造工程项目。二、2022年在XX等三个村实施的三峡后续项目(农村供水工程)中,已在XX新建拦河坝一座,安装生产灌溉管道750米用于解决申请人所在村组生产用水问题,该项目依规进行,不存在骗取资金的问题。三、武陵镇至瀼渡镇连接线(张家塝—干沟)道路工程修建时,被申请人已按武陵府发201811文件就协议用地的面积及土地上青苗、构(附)着物对有关农户进行了补偿,各户均在补偿确认书签名确认,补偿费用也已全部支付。协议用地之外的土地荒芜,是申请人多年未耕导致的,被申请人无赔偿义务。四、武陵镇辖区户外电力设施产权属X电集团,申请人所在组4181M临水危房实施房屋搬迁拆除后,产权方有权处置电力设施,且目前该组所有农户均正常供电。申请人所提大多数村民背井离乡的问题并非项目施工导致。五、该项目协议用土及青苗补偿金额240余万元,均为项目预算的二类资金列支,不存在挪用行为。六、武陵镇至瀼渡镇连接线(张家塝—干沟)道路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均运至渣场规范处置,无向长江及支流倾倒弃土的情况。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曾向被申请人提交《行政侵权申请书》,内容为“1.要求公开沿江公路(张家塝至武陵段)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及相关资料。2.恢复清沟至大树脚、路傲梁至油滚荡、煤炭沟三条生产渠堰。3.2018年至2022年不能生产造成的损失及复耕。4.恢复破坏的电力设施,电力设施系村民集资出劳资产。5.未经村民同意,私自挪用的村组集体资金系【2010年外迁移民复垦款:(544963.66元)】查清去向,追还归村集体,给村民一个合理解释。6.督促施工方清出推入长江及支流大量多余废土,保护母亲河。”

被申请人于20221229日作出《重庆市万州区武陵镇人民政府关于周某等村民代表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该《意见书》已由万州府复〔2023X《行政复议决定书》予以撤销,被申请人遂2023614日作出《关于周某等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回复对象为“周某、包某、张某”,内容为一是告知该公路未进行土地征用审批,并公开项目投资概算审批文件,即《武陵镇至瀼渡镇连接线(张家塝—干沟)道路工程》(万州发改审交能2018X;二是告知已实施拦河坝工程,通过铺设管道解决农户生产灌溉用水问题;三是告知被申请人已按(武陵府发201811)文件确定的标准就协议用地及地上青苗、构(附)着物对涉及农户予以补偿;四是告知已恢复申请人辖区供电,目前辖区无未供电农户;五是告知不存在私自挪用资金的情况;六是告知施工时无向长江及支流倾倒弃土的情况。对于该《意见书》中公开的武陵镇至瀼渡镇连接线(张家塝—干沟)道路工程》(万州发改审交能2018X),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表示“此文件答非所问”。

另查明,申请人提交的《行政侵权申请书》载明,“申请人为万州区武陵镇某村组全体村民,村民代表为包某、周某、张某”,申请人和村民代表姓名落款均系打印,无一人签字捺印,申请人亦未持有授权委托手续。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关于周某等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2.万州府复〔2023X《行政复议决定书》;3.《行政侵权申请书》。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周某等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用以回应万州区武陵镇某村组全体村民提交的《行政侵权申请书》。该《意见书》对《行政侵权申请书》的六项诉求均予以回复,其中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回复内容,均为告知性行为,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造成实质影响;第五项回复内容,贪污、挪用公款涉及刑事责任,非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定职责,亦非行政复议监督范畴。现对《关于周某等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存在的违法之处予以指出。

一、事实不清。《行政侵权申请书》系以万州区武陵镇某村组全体村民的名义提出,本案行政复议申请人系作为村民代表,《行政侵权申请书》中的申请人、村民代表落款均为打印,无签名捺印。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意见书》,回复对象为周某、包某、张某,显然与事实不符。被申请人收悉《行政侵权申请书》后,本应核查该申请书是否确系村组全体村民真实意思表示,再针对确有真实意思表示的来信人作出回复。然而,被申请人并未核查本案申请人方是否有全体村民委托授权,径行将周某、包某、张某等三人作为回复对象,属事实不清。同时,第三点诉求为“从2018年至2022年不能生产造成的损失及复耕”,被申请人并未向“万州区武陵镇某村组全体村民”核实该诉求的具体内容,如其请求的“损失和复耕”涉及的具体地块、“损失”的具体时间、是否全体村民均受“损失”等情况,仅答复已按(武陵府发【2018X号)文件确定的标准就协议用地有关内容进行了补偿。既然针对该诉求作出回复,应当确保回复准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侵权申请书》第一项诉求为要求公开沿江公路(张家塝至武陵段)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及相关资料,该项诉求系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履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但被申请人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的方式替代履行法定职责,同时未告知对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不服的救济途径,该行为显然不当。另,被申请人在重新作出案涉《意见书》时,虽已向申请人公开《关于调整万州区武陵镇至瀼渡镇连接线(张家塝—干沟)道路工程投资概算的批复》(万州发改审交能2018X),但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中明确表示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并非该文件,被申请人和申请人对申请公开内容存在分歧,说明申请人的申请公开内容并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告知申请人补正,明确其申请公开的内容。被申请人未明确申请公开内容即公开有关信息,履职程序显然不当,致使申请人未能获取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对于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行政机关收悉后应当正确判断本机关是否存在法定职责、先行义务等履职前提,针对不同情形,在明确当事人的具体诉求后,结合查证事实、证据材料等,对当事人的申请诉求逐项予以妥善处理。存在法定职责的,应当依法及时履行法定职责,妥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法定职责的,原则上亦应当及时作出回应,对其中应当以信访回复或其他方式处理的,亦应当遵循有关规定处理。当然,亦存在部分当事人不熟悉法律法规、不了解法定程序等情况,将一纸文书递交行政机关即要求行政机关解决诉求,实际上可能并非收悉文书的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或者应当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诉求。对此,行政机关则更应当秉持执政为民之理念,在明确当事人的诉求确非本机关法定职责后,向当事人释明法定程序,指明解决途径。

综上所述,本案被申请人在已被行政复议纠错的情况下,作出的《关于周某等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仍然将履职行为和其他行为杂糅在一起,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而不履职、乱履职,应当以信访或其他方式处理而未作正确处理,与法治政府理念背道而驰,应当予以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武陵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周某等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并责令其针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侵权申请书》具体内容分类后在对应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申请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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