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万州府复〔2023〕177号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万州府复〔2023〕177号
申请人: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百安坝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唐某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百安坝街道办事处对其提交的《申请撤销申请书》未予回复行为违法,本机关于2023年6月20日收悉并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百安坝街道办事处未予回复《申请书》行为。
申请人称:《申请书》于2023年4月提交被申请人,至今为止没有回复申请人的行为,依据相关规定请求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作出回复。
被申请人称:按照相关政策,被申请人处置辖区违建的流程为,首先张贴集中整治公告,然后进行政策宣传和分类处置宣传,再进行分类处置。根据《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二条等可认定申请人在顶楼修建的建筑物属于违法建筑。根据《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三条,被申请人有权对违建责任人,即申请人告知需要对其违法建筑进行处置。根据《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申请人的违建不属于非临街主次干道违建或地面违建,因此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有意愿罚没且通过安全鉴定后可以进入罚没程序,如不愿意罚没或无法通过安全鉴定则需要拆除或整改违建。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房屋漏水的情况,根据房屋住用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房屋产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进行维修维护,在维修维护过程中有大修基金的也可以按程序申请大修基金,无大修基金的可进行防水补漏或按规定平改坡。因此,被申请人在开展违建整治过程中对违法建筑的产权人均送达《告知书》是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告知其配合开展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并不是只针对申请人涉及的违法建筑。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23日向申请人制发《告知书》。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0日收悉申请人通过EMS方式邮寄提交的《申请书》,其中载明“申请人对万州区百安坝街道办事处的2023年2月23日<告知书>不服,现提出撤销申请……请书面回复”。截止申请人于2023年6月20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被申请人仍未就《申请书》作出回应。另,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请求决定被申请人对提交的《申请书》未给予回复行为违法,并决定被申请人重新作出不处罚的决定”,行政复议立案阶段,经向申请人释明行政复议应当一事一申请后,申请人明确其行政复议请求为确认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百安坝街道办事处对其提交的《申请书》未予回复行为违法。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 《申请书》;2. 邮寄凭证;3. 《告知书》;4. 《行政复议电话调查笔录》。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系履行城乡规划管理职责的行为。申请人对《告知书》不服,在案涉告知书并未告知申请人有异议应当如何救济的情况下,申请人遂以《申请书》的方式提出异议和意见。
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之规定、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接受公众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及时处理单位和个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街道办事处,具有相应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即具有处理单位和个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法定职责;同时,被申请人对以自己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亦负有解释说明的义务。因此,被申请人应当及时处理申请人提出的异议和意见。本案中,被申请人收悉《申请撤销申请书》后,未向当事人作出任何形式的回应,确属不作为之情形。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百安坝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未予回复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收悉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作出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申请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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