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万州府复〔2023〕171号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万州府复〔2023〕171号
申请人:李某。
申请人:程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申请人李某、程某请求依法责令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东新区管理委员会支付其征地补偿费共计321.49万元、征地青苗费16万元、占用加工房设备约15万元、集体公房81.1935万元,而于2023年6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缺少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等信息,申请人于2023年6月29日和同年7月5日分别进行了补正,本机关决定于2023年7月5日先予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依法责令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东新区管理委员会支付其征地补偿费共计321.49万元、征地青苗费16万元、占用加工房设备约15万元、集体公房81.1935万元。
申请人称:2017年,万州区政府在原X村X组集体坡地修建X景观公园,因该坡地属原陈家坝街道X村X组村民共同所有。万州区江南管委会占用后未进行征地补偿,故依法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依法支持所有村民的诉求。
被申请人称:一、原万州区陈家坝街道X社区居委会X组集体土地的征用批文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原万州区陈家坝街道X村X组,因调整变更为万州区陈家坝街道X社区居委会X组。2003年12月10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万州区实施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的批复》(渝府地〔2003〕1087号)批准征用原万州区陈家坝街道X社区居委会X组的集体土地。2003年12月18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依法发布了《关于江南新区实施城市规划建设征用土地的公告》(万州府土公〔2003〕9号)。原万州区国土资源局拟定了《江南新区实施城市规划建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进行了公告(万州国土公〔2003〕11号)。2004年1月29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江南新区实施城市规划建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万州府土发〔2004〕5号)批准了X居委会X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二、万州区陈家坝街道X社区居委会X组集体土地征收协议签订及支付情况。2003年11月14日,原万州区陈家坝街道X社区居委会X组(乙方)与江南新区统一征地办公室(甲方)签订《征用土地补偿协议》,双方约定:甲方依法征用乙方全部土地,对农转非人员进行补偿和安置;甲方对乙方集体土地范围内的青苗、林木及其地面附着物、构建筑物进行一次性征用补偿501297.94元;乙方负责将甲方全额支付乙方的土地青苗、林木及其地面附着物、构建筑物补偿金依法分配到户,专款专用。在《征用土地补偿协议》附具的《补偿清单》中明确青苗补偿按实际种植面积一次性补偿青苗费236418元;林木补偿采取成片包干方式,一次性补偿征地用土地范围内成片经济林木和零星树木(含房前屋后)补偿费155474.1元;《补偿清单》中另列明集体公房(土木)补偿费18713.3元,集体面房搬迁补偿费2500元,堰渠、鱼塘、堡坎、地坝等补偿费88192.54元。2003年11月23日,原万州区陈家坝街道X社区居委会X组出具收到补偿款合计501297.94元的收款凭证。三、申请人李某、程某系原万州区陈家坝街道X社区居委会X组村民,在原万州区陈家坝街道X社区居委会X组土地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依法征用并予以补偿安置的情况下,其个人无权同时也不能代表原万州区陈家坝街道X社区居委会X组对征用土地提出任何异议和另行要求补偿。如果原万州区陈家坝街道X社区居委会X组对《征用土地补偿协议》有异议,其请求早已超过诉讼时效。综上,根据《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等法律的规定,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征用原万州区陈家坝街道X社区居委会X组符合法定程序。征地实施机构已按照万州府土发〔2004〕X号和《重庆市万州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万府发〔2000〕X号)对原万州区陈家坝街道X社区居委会X组人员和房屋予以了安置补偿,并按签订的《征用土地补偿协议》支付了万州区陈家坝街道X社区居委会X组青苗、林木及其地面附着物、构建筑物一次性征用补偿501297.94元。因此申请人现申请土地等行政补偿无法律和事实依据,请求驳回。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李某、程某系万州区陈家坝街道X组村民。2003年12月10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万州区实施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的批复》(渝府地〔2003〕X号),批复同意万州区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耕地补偿方案和征用土地方案,同意将万州区陈家坝街道X社区居委会X社的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征用。2004年1月29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同意江南新区实施城市规划建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万州府土发〔2004〕X号),批准同意陈家坝街道办事处X社区居委会X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李某、程某身份证信息;2.《关于万州区实施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的批复》(渝府地〔2003〕X号);3.《关于同意江南新区实施城市规划建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万州府土发〔2004〕X号)。
本机关认为:本案系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东新区管理委员会支付其征地补偿费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故本案焦点为重庆市渝东新区管理委员会是否具有支付征地补偿费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农用地转用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根据上述规定,具体组织实施征地工作的法定主体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故本案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东新区管理委员会不具有支付征地补偿费的法定职责。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李某、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申请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3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