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万州府复〔2023〕145号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万州府复〔2023〕145号
申请人:秦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城市管理局。
申请人秦某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城市管理局作出的《关于XX小区占绿投诉案件调查情况的复函》并责令其在合理时间内重新答复,于2023年5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依法延期30日作出复议决定。行政复议审理期间,因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本机关于2023年7月31日中止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中止原因消除后,本机关于2023年8月21日恢复本案的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城市管理局作出的《关于金龙花园小区占绿投诉案件调查情况的复函》并责令其在合理时间内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处罚申请书》,而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金龙花园小区占绿投诉案件调查情况的复函》违法。理由如下:其一,该复函事实不清。被申请人未调查清楚“羽毛球”所在位置应是绿地还是水泥地。其二,证据不足。被申请人采用的证据是付某提供的“规划图纸”,但未能证实付某是否是小区业主,主体存在问题;此外,被申请人未核实该图纸是否与档案馆留存的图纸相符。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依法向贵机关提起复议申请,请求予以支持。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经充分调查作出的《关于金龙花园小区占绿投诉案件调查情况的复函》事实清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23年5月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行政处罚申请书》,并于当日安排工作人员到现场查看情况并查阅相关资料。经查,XX小区业主委员会提供的付某某房产证及小区测绘附图显示,申请人反映的区域在图上为水泥地,并非申请人所称的绿化用地。2023年2月8日,金龙花园业主大会投票决定将该区域提档升级改造为羽毛球场。调查结束后,被申请人于同年5月10日作出《关于金龙花园小区占绿投诉案件调查情况的复函》并邮寄送达申请人。此外,被申请人认为,针对申请人反映的占用小区附属绿地的行为,被申请人调查后作出的回复应属信访回复,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金龙花园小区占绿投诉案件调查情况的复函》事实清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且该复函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建议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重庆市万州区金龙花园小区X幢X号楼业主,于2023年5月向被申请人邮寄《行政处罚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重庆市万州区XX小区业主委员会擅自在金龙花园小区绿化用地上修建羽毛球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行为。被申请人收到该申请书后于2023年5月4日到现场开展踏勘,拍摄了现场照片并向该小区业主付某某调取了其房产证及其附图复印件。现场照片显示案涉争议地块现为硬化空地。付某某房产证附图显示,该图纸系由万州区土地勘察测绘队于2016年10月8日制作、审核的宗地图,图中案涉地块上载明“水泥”。同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对该小区业主刘某某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谈话记录表》,刘某某陈述其为XX小区业主委员会副主任,现金龙小区业主委员会为小区提档升级,对小区设施环境进行改造,改造内容包括对该处水泥场地修建成羽毛球场,且已经该小区三分之二以上业主投票同意。同时,被申请人向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提取了《金龙花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2023年规划》,该规划载明“3.平整羽毛球场(原有水泥坝)”。2023年5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金龙花园小区占绿投诉案件调查情况的复函》,答复申请人“通过现场调查询问并查看相关资料,您反映的区域属于图纸规划的水泥地,原为小区健身场所,不存在小区业主擅自占用小区绿化修建羽毛球场现象……”,并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向复议机关提交了其从重庆市万州区城市建设档案馆提取的“大众房地产金龙花园”总平面布置图、绿化布置图及“金龙花园别墅工程”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验收意见书》。上述总平面布置图、绿化布置图系由重庆三峡水电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于2000年12月绘制,两张图纸均显示案涉地块为“单子叶植物”“灌木”。2023年7月31日,本机关向重庆市万州区城市建设档案馆发函调取金龙花园小区的竣工验收图、规划图纸。2023年8月3日,重庆市万州区城市建设档案馆回函已将金龙花园小区建设工程项目电子档案移送本机关;经检索,该档案中无该小区竣工验收附图、规划图纸。
再查明,本机关在行政复议期间向金龙花园小区早期入住业主张某某进行电话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张某某陈述其于2003年左右入住,自入住以来案涉争议地块一直是水泥坝子,本次小区业主委员会拟修建羽毛球场就是把水泥坝子涂了颜色以后画点格子。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房产证及其附图复印件;2.《行政处罚申请书》;3.现场踏勘照片;4.付某某房产证及其附图复印件;5.《谈话记录表》;6.《金龙花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2023年规划》;7.《关于金龙花园小区占绿投诉案件调查情况的复函》;8.“大众房地产金龙花园”总平面布置图、绿化布置图;9.“金龙花园别墅工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验收意见书》;10.《调卷函》;11.《关于金龙花园建设工程档案的情况说明》;12.金龙花园建设工程电子档案;13.对张某某的《询问笔录》;14.张某某房产证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五条规定:“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中共重庆市万州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的《关于重庆市万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中载明“重庆市万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仍为区城管局管理的行政执法机构……重庆市万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区城管局的名义,统一行使市政公用、市政环卫、园林绿化、城市供水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等执法职能……重庆市万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主要职责是:……(二)承担城区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卫、城市供水、园林绿化等执法职能……(七)承担万州城区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城市违法建筑的执法职能”。据此,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提出的关于小区业主涉嫌占用绿化用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举报投诉进行核查、处理的法定职责。结合本案现有证据足以证明,申请人认为金龙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在小区绿化用地上修建羽毛球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规定,请求被申请人依法予以查处。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后,对案涉地块进行现场踏勘,对该小区业主进行调查询问并调取相关证据后,发现案涉地块原为水泥地,小区业主委员会仅对其进行平整,不存在擅自占用小区绿化修建羽毛球场现象,并将调查结果书面反馈申请人。申请人主张该小区总平面布置图、绿化布置图中案涉争议地块系绿地,但上述图纸仅为设计图纸,而非最终竣工验收图纸。在案涉争议地块规划图纸遗失的情形下,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结合小区业主询问笔录、《金龙花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2023规划》及房产证附图中载明的内容,不能证明案涉争议地块为绿地。故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金龙花园小区占绿投诉案件调查情况的复函》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城市管理局作出的《关于金龙花园小区占绿投诉案件调查情况的复函》。
如不服本决定,申请人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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