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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万州府复〔2023〕124-125号

日期:2023-07-24 来源:万州区是发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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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万州府复〔2023124-125

申请人:重庆市万州X村第X、第X民小组。

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林业

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X村第X、第X村民小组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林业局依法履行查处职责并责令履职20233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申请人于2023318进行了补正。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依法延期30日作出复议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查处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查处相关单位建设‘重庆市万州区XX园’项目的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赔偿损失等的行政处罚;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诉讼。

申请人称:申请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承包的林地位于重庆市万州区X村,并依法办理林权证。2002年始申请人承包地块被X园项目非法占用,该项目浪费土地资源,侵害申请人林权权益并造成了巨大损失。20221222,申请人通过邮政EMS单号(XXX)向被申请人邮寄《请求履行查处职责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查处相关单位的违法占地行为,但被申请人至今未回复申请人亦未履行查处职责。此前,申请人向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请查处案涉项目,其回复认为案涉土地被违法占用问题应当由被申请人管辖。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查处职责的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

被申请人称:重庆市万州XX园项目于2002年由X镇人民政府招商引资设立,2003年立项并取得《X服务许可证》。2005年重庆市万州区XX园公司注册成立并对外经营。20218月,被申请人接到X村村民举报称XX公墓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同年9月,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X工作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原森林资源监测中心(现林业事务中心)工程师进行林地勘验,并制作了《使用林地现场勘验报告》,显示案涉项目实际使用林地7674平方米(11.51亩)。因案涉项目占用林地面积超过10亩,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申请人将案件线索移送区公安局。同年11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请求履行查处职责申请书》,被申请人收悉后作出复函。20223月,区公安局法制支队要求被申请人补充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案涉项目的鉴定意见书。同年12月,被申请人委托四川楠山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对重庆市X园项目的占用林地面积、损毁程度进行鉴定。2022122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请求履行查处职责申请书》。202343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重庆市万州区XX园破坏森林资源情况的复函》并送达申请人。此外,该案属于申请人提供违法犯罪线索,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畴。

经审理查明:202111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请求履行查处职责申请书》,申请事项载明“一、请求重庆市万州区林业局依法查处相关单位破坏森林资源建设‘重庆市万州区XX园’项目的违法行为;二、请求贵单位责令案涉建设单位恢复土地原状,没收违法所得,赔偿申请人损失;三、请求贵单位对破坏森林资源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行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追究侵权人损害赔偿责任;四、请求贵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事项给予书面回复”。同年118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重庆市万州区XX园占用林地情况的复函》,内容载明“针对反映‘重庆市万州区XX园’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林地)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人员现场调查。经现场调查核实,‘重庆市万州区XX园’项目涉及占用林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已于2021927日移交区公安局调查处理”,申请人于同年1111日签收。20221222日,申请人再次向被申请人提交《请求履行查处职责申请书》,申请事项与首次申请一致,被申请人于同年1223日签收。同年1230日,被申请人与四川楠山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协议书》,委托鉴定事项载明“破坏或占用林地”,鉴定内容载明“面积、地类、林种、森林类别、损害程度”。2023312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于202343日作出《关于重庆市万州区XX园破坏森林资源情况的复函》,针对申请人提出三项请求事项逐一回复,回复意见为“一、请求查处相关单位破坏森林资源建设‘重庆市万州区XX园’项目的违法行为:经万州区林业事务中心现场勘验并出具《重庆市万州区XX园使用林地现场勘验报告》,‘重庆市万州区XX园’项目占用林地面积9155平方米(13.73亩),扣除2005年行政处罚1481平方米,实际使用林地7674平方米(11.51亩)。因该案已超出行政处罚范围,我局已于2021927日将该案件移交区公安局调查处理。区公安局要求我局补充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但未就谁委托司法鉴定的事宜达成一致。202212月,我局已委托了司法鉴定机构对‘重庆市万州区XX园’项目占用林地的面积、地类性质、损毁程度等进行鉴定,待鉴定意见出具后是否属于行政处罚范畴再行处理;二、请求责令涉案建设单位恢复土地原状,没收违法所得,赔赔偿申请人损失:待‘重庆市万州区XX园’项目的行政处罚或刑事案件处理结束后,我局再根据处理情况决定是否责令建设单位恢复林业和植被生产条件;三、请求对破坏森林资源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行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追究侵权人损害赔偿责任:待‘重庆市万州区XX园’项目的行政处罚或刑事案件处理结束后,我局再根据处理情况决定是否追究侵权人损害赔偿责任”。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1.2021111日《请求履行查处职责申请书》;2.《关于重庆市万州区XX园占用林地情况的复函》;3.20221222日《请求履行查处职责申请书》;4.《司法鉴定委托协议书》;5.关于重庆市万州区XX园破坏森林资源情况的复函》。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从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载明的五项请求来看,第一项系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违法,第二至五项系责令被申请人针对其提交的请求履行查处职责申请书》的四项请求限期履职并作出书面回复。概括来讲,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即确认被申请人未对其提交的请求履行查处职责申请书》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及进行书面回复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是否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从申请人提交的《请求履行查处职责申请书》载明的请求事项及内容来看,系申请人基于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投诉‘重庆市万州区XX园’,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保护其承包林地的财产权利以及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诉讼的法定职责并给予书面回复,被申请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分类处理情况完整、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履行的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情形下,申请人可以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1111日第一次收悉请求履行查处职责申请书》后,依法开展了调查、勘验、委托鉴定,并作出书面回复。被申请人于20221223日第二次收悉申请人提交的请求履行查处职责申请书》后,虽然因等待鉴定结论无法进行下一步处理,但直至申请人2023312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时,仍未就案涉申请处理的进展情况告知申请人,属于行政不作为。鉴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已作出复函并送达申请人,且被申请人仍在履行查处职责并存在鉴定的法定事由,本机关再行决定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必要,因此仅确认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于20221222日提交的《请求履行查处职责申请书》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于20221222日提交的《请求履行查处职责申请书》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申请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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