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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万州府复〔2022〕182-201号

日期:2022-10-21 来源:万州区司法局
语音播报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万州府复〔2022182-201

申 请 人:某等20

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新田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某等20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新田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272日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依法延期30日作出复议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对新田镇某社区居委会不进行村务公开的行为进行监督、调查。

申请人称:2021927日,申请人向重庆市万州区新田镇社区居委会邮寄了《村务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2005至今村民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方案。新田镇社区居委会2021928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村务公开申请后,在60日内没有作出任何答复。根据《万州区2021年村(居)务公开目录》第一条第三款第(5)项“村级集体土地(耕地、山地、林地、荒地、湿地、滩涂、水面等)征用补偿分配及承包经营、村集体资产和资源处置情况”可知,村委会对土地承包经营方案具有向村民进行村务公开的义务。申请人申请的2005年至今村民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方案,重庆市万州区新田镇某社区居委会有公开的义务。因新田镇某社区居委会在法定期限内未公开申请事项,申请人依据《万州区2021年村(居)务公开目录》第五条第二款“严格责任追究。村(社区)‘两委’及其成员不按规定实施村(居)务公开,或存在弄虚作假、干扰阻碍、打击报复等恶劣行为的,由镇乡(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整改。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对村(居)务公开监督不力或者未经同意、连续3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召开村(居)民会议依法予以罢免”的相关规定,于2021126日向被申请人邮寄《监督申请书》。请求事项为:“1.依法对重庆市万州区新田镇某社区居委会不履行村务公开的行为进行监督调查,并责令其限期对申请人所申请事项进行答复,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2.依法在法定期限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1127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监督申请书》后,在60日内没有作出任何答复。被申请人作为新田镇某社区居委会的上级政府部门,其行政不作为违反《万州区2021年村(居)务公开目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因此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向贵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对新田镇某社区居委会违法不进行村务公开的行为进行监督、调查,恳请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于2021127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监督申请书》后,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于20211210日、13日、16日分别作出批示,承办科室作出了具体安排,要求某社区居委会按规定和要求进行相关的村务公示。申请人要求某社区居委会的居务公开是依据《万州区2021年村(居)务公开目录》第一条第三项第5款,而该社区无村级集体土地(耕地、山地、荒地、湿地、滩涂、水面等)征地补偿情况以及集体资产和资源处置情况,某社区无前述集体资产,故无相应内容公示。并且某社区就该事在被申请人的要求下,主持召开了群众会议(申请人多数参会)专门解释、答复了此事。按《万州区2021年村(居)务公开目录》第五条第二款要求,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同时,该事项已由万州区人民政府于202269日作出处理。二、被申请人要求某社区居委会公示该组2005年至今村民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方案,据被申请人从某社区居委会了解到:某社区2组(原某1组)从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以来,土地未进行调整,均是以各农户的土地确权证为准。而该事项应隶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某社区2组),即使需要公示,相关资料应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某社区2组)提供。三、申请人要求某社区居委会公示四荒地发包方案,四荒地一直未进行发包,因此无发包方案。四、申请人要求“对相关管理人员作出处理”,本案中某社区居委会已努力做了一些工作且诸多事项系历史形成,作为被申请人只有监督调查义务,干部的处理应由其他相关部门承担,非被申请人职责范围。五、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实施行政行为,客观上不能行使相应的监督权。因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之规定,本案申请人的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畴。综上所述,请求依法驳回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均系重庆市万州区新田镇某社区2组村民申请人2021927日向重庆市万州区新田镇某社区居委会邮寄《村务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2005至今村民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方案。新田镇社区居委会收到后未公开前述信息申请人又于2021126日向被申请人邮寄《监督申请书》请求事项为1.依法对重庆市万州区新田镇某社区居委会不履行村务公开的行为进行监督调查,并责令其限期对申请人所申请事项进行答复,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2.依法在法定期限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2021127收到该《监督申请书》书面回复。被申请人于2022617日向新田镇某社区居委会送达《新田镇人民政府关于督促某居委会进行村务公开的通知》,载明“请某居委会对于……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方案等……逐一进行公示”,某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于同日签收。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 《村务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凭证;2. 《监督申请书》及邮寄凭证;3. 《新田镇人民政府关于督促某居委会进行村务公开的通知》;4. 调查询问笔录(陈某)。

本机关认为: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新田镇某社区居委会系村务公开的法定主体。虽某社区居委会非农村村委会,但仍有涉农事务,应当对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予以公开。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提出的村务公开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于2022617依法作出《新田镇人民政府关于督促某居委会进行村务公开的通知》,责令其公开案涉土地承包方案,同日送达,一定程度上履行了责令社区居委会依法公布相关事项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规定,在特别法无其他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处理履行法定职责申请的一般时限应当为两个月。本案被申请人于2021127日收到履职申请,2022617日才以《新田镇人民政府关于督促某居委会进行村务公开的通知》履行法定职责,亦无其他证据证明其履职期限的合法性,故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已超出法定期限。

另,被申请人作为一级行政机关,应当秉承便民为民之理念,对本单位法定职责范围内的群众合理诉求作出回应。本案中,被申请人的履职行为系因申请人提交书面履职申请而启动,而被申请人仅向社区居委会送达《新田镇人民政府关于督促某居委会进行村务公开的通知》,未就调查核实并责令社区居委会依法公布土地承包经营方案的履职行为向申请人作出书面回复,前述《通知》仅系内部履职行为。同时,社区居委会仍未公开案涉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亦未回复申请人有关事宜。被申请人未充分完善履职程序,缺乏履职对外效力。亦即,从申请人的角度而言,被申请人并未履行调查核实并责令社区居委会公开土地承包经营方案的职责。被申请人未完成程序性履职行为,履职行为不充分、不全面,其行为应当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未就调查核实并责令社区居委会依法公开土地承包经营方案的履职行为向申请人作出书面回复,应属未全面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确认被请人重庆市万州区新田镇人民政府超期且未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二、责令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新田镇人民政府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就调查核实并责令万州区新田镇某社区居委会依法公布土地承包经营方案的履职行为向申请人作出书面回复。

如不服本决定,申请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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