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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万州府复〔2022〕168号

日期:2022-08-17 来源:万州区司法局
语音播报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万州府复〔2022168

人: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2429作出的重庆市万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向某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510日收悉并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重庆市万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向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判令被申请人依法给付申请人的房屋租金补偿。

申请人称:一、意见书中“无可分配房屋”的答复。一是此答复只有被申请人的辩称,未举证证明,无事实依据;二是该小区内的房屋并未分配完,如12XX号房至今仍未分配,属欺骗。二、意见书中“房管中心按现行轮候期间无住房租金补贴政策的规定”。一是房管中心在2017年以前不是实施了租金补贴吗?二是未明确我国是哪一条法律规定的“现行轮候”期间不予补贴,已违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的依据必须是法律的明文规定的规定;三是意见书“无住房租金补贴政策”的答复,即已自认本案中的处理没有法律依据。三、关于无住房租金补贴政策的答复。一是残保法第18条“对困难残疾人给予住房和其他救助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二是依行政合同法“因行政机关单方面变更解除合同的,行政机关应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的规定,以上不具有政策性。

申请人一、基本情况。2017年,向某通过高笋塘街道太白路社区申请桑树坪廉租房。由于万州区2017年公租房分配实施方案实物配租房源中无桑树坪廉租房房源,故申请人改变申请房屋的位置,申请龙都公租房(实际为廉租房项目)。经公开摇号配租,龙都公租房可供配租的廉租房仅10套,申请合格户数为74户,申请人未摇到号,未能承租到房屋。20182月实物配租后,向某拟申请的桑树坪廉租房和龙都公租房均无配租房源,其他小区有可供配租房源(2019年、2020年、2021年申请公告可证明)。但向某未向区房屋管理中心提交变更申请地点的请求。导致其20216月前未能配租房屋。20216月,考虑到向某实际情况,区房屋管理中心利用腾退房源桑树坪4号楼4单元一套房进行了临时安置,租金按廉租房标准计租。2022317日,向某向重庆市万州区信访办反映要求对其进行住房租金补偿,被申请人于2022429日进行了答复。二、主要观点及理由。一是申请人申请住房租金补偿没有法律依据。1.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162号令)第五条规定“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第十九条规定“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登记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对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请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要优先安排发放补贴,基本做到应保尽保”。第二十条规定“对轮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应当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予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2017年,申请人申请实物配租,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确定申请人为实物配租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2018年申请人摇号配租不成功,201920202021年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已确定的保障方式(实物配租),提供了房源用于申请人的实物保障,但申请人未按规定提供申请或者变更申请地点。2.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20216月,被申请人考虑到向某实际情况,利用腾退房源桑树坪4号楼4单元一套房对向某进行了临时安置,按照申请人申请的保障方式、不超过5年的时限进行了实物保障。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已确定的保障方式进行了保障,申请人再要求以另外的方式给与保障,法律法规没有依据。二是桑树坪小区12栋共分4个单元,在2016914日均已成功配租,现仍在租赁期内,X单元X号承租人系曾某、X单元X号承租人系周某、X单元X号承租人系骆某、X单元X号承租人系魏某。我区2011年进行公租房实物配租后,由于筹集建设的公廉租房未投入使用,暂无可供配租房源。按照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的规定,从2012年至2016年对廉租房保障家庭采取租赁补贴方式予以保障。2017年后全区公廉租房项目交付使用后,房源充足。按《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22281)“公租房库存较大、租赁补贴需求较小的地区,应加大公租房分配入住力度”要求,对廉租房保障家庭采取实物配租方式予以保障,加大公租房分配入住力度。

经审理查明:向某于20171214日递交《万州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适用于低收入家庭)》。其中《万州区公共租赁住房低收入家庭申请表》中拟申请房屋情况地点一栏载明“龙都公租房”;街道办事处初审意见中载明“经审核及公示,符合条件”并有高笋塘街道办事处印章确认,复审部门审核意见中载明“经审核及公示,符合条件”并有万州区民政局印章、区房屋管理中心印章确认。

2018817日,万州区房屋管理中心启动的首批区本级城区公租房摇号名单中无申请人。此后2018年、2019年、2020年申请人申请的龙都廉租房及桑树坪廉租房均无房源。202162日,万州区房屋管理中心经会议研究,议定“利用桑树坪廉租房小区一室一厅给向某过渡居住,租金按廉租房标准计租……。”

申请人于20211025日向被申请人提交《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将20171218日至202181日期间内的房屋使用权按租金标准给予补偿。其后,申请人向重庆市信访办公室提交了信访申请。被申请人于2022317日收到信访件,于2022429日作出《重庆市万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向某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告知申请人申请的桑树坪廉租房无可供分配房源,且轮候期间无住房租金补贴政策无法补偿。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 《万州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2. 重庆市万州区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万州区2017年公租房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万州国土房管2017299号);3. 20182月龙都廉租房摇号名单》;4. 《重庆市万州区房屋管理中心关于启动2018年首批区本级城区公租房申请受理工作的公告》;5. 《关于启动万州区本级2018年度第二批次申请受理工作的公告》;6. 《重庆市万州区房屋管理中心关于开展2019年区本级首批公租房实物配租工作的公告》;7. 《重庆市万州区房屋管理中心关于开展2020年区本级公租房实物配租工作的通知》;8. 桑树坪小区廉租住房租赁合同;9. 桑树坪小区廉租住房租赁合同;10. 桑树坪小区廉租住房租赁合同;11. 桑树坪小区廉租住房租赁合同;12. 《万州区房屋管理中心会议纪要》(万州房管纪﹝2021X号 );13. 《申请》;14. 《重庆市信访办公室人民群众信访登记表》;15. 《重庆市万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向某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故本案焦点在于《重庆市万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向某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被申请人作出的《重庆市万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向某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下称《处理意见书》),主要内容如下:一是自申请人2018年配租无果后,其申请的桑树坪廉租房小区无可供分配房源;二是现行轮候期间无住房租金补贴政策的规定。该两项内容系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阐明无可供分配房源之事实,释明现行法律法规无轮候期间给予住房补贴之规定,故该答复系告知性行为,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综上,该《处理意见书》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申请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202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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