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万州府复〔2022〕163-164号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万州府复〔2022〕163-164号
申请人:董某。
申请人:熊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申请人熊某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而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依法延期30日作出复议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其依法处理申请人的请求。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2月27日通过顺丰快递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3日签收,2022年3月24日作出了回复。申请人申请查处的事项:一、申请查处万州区黄柏乡政府非法流转土地228.7亩(其中农田78.71亩、耕地72.96亩、自留地薄坡地77.03亩),“以租代征”改变“X风景区”土地使用性质的违法行为;二、责令“X风景区”立即停止违法用地,限期恢复已破坏的基本农田成原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将其“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犯罪行为移交公安机关查处;三、责令万州区黄柏乡政府、X风景区恢复申请人6.54亩基本农田成原状,对两家单位的违法用地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被申请人已核实了该地由武某公司万州分司占用,未取得土地使用审批手续。占用土地被硬化、淹没、弃土成坑和修建建筑物。被申请人的回复没有对申请人反映的具体违法用地事实深入调查,依法追究违法责任,存在严重的渎职、失职行为。因此申请人依法行政复议,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进行查处的行政行为违法。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申请查处的违法占地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收到《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后,没有依法进行监督查处系违法行为。武某公司万州分公司因建“X风景区”占用黄柏乡XX村228.7亩耕地且数量巨大,已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武某公司占地数量已经达到追究“非法占用耕地罪”的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应依法追究,涉及刑事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武某公司未取得合法用地审批手续占用申请人6.54亩基本农田,硬化土地、修建建筑物,已经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土地管理执法部门,应履行法定职责查处,对申请人的土地破坏程度进行鉴定,要求武某公司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行业标准》等进行复垦,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武某公司万州分公司占地用于非农建设的行为严重违法,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综上,申请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公平公正审理,支持申请人请求。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来信后,展开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了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一、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来信后,已展开调查核实,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2022年3月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对申请人反映的黄柏乡人民政府非法流转土地和“X风景区”违法用地问题,被申请人开展了现场检查、与土地用途数据进行套合比对、向被举报人黄柏乡人民政府和作为建设单位的武某公司万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武某公司)了解情况、查询档案等,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经查,黄柏乡人民政府不曾流转万州区黄柏乡XX村X组土地承包经营权,即黄柏乡人民政府不存在非法流转土地的事实。对武某公司在万州区黄柏乡XX村未经用地和规划许可擅自修建房屋等建(构)筑物的违法行为,区政府已于2020年3月25日依法下达《关于强制消除在建违法建筑的公告》(万州府公〔2020〕X号),即已对黄柏乡熊家沟乡村旅游开发项目违法建筑进行查处。另核实,该项目内位于南侧的2层框架结构房屋位于基本农田保护区,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约1亩,项目总占用耕地不足6亩,未达到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二、被申请人已将调查结果书面回复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2022年3月24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来信作出了《关于申请查处“X风景区”土地违法行为相关情况的回复》,并于3月30日向申请人送达,已将调查结果和民事权益救济方式进行书面回复,依法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综上,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黄柏乡XX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承包地确权总面积为6.54亩。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落款时间为2022年2月27日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申请事项载明:“一、请求查处黄柏乡人民政府非法流转土地228.7亩(其中农田78.71亩、耕地72.96亩、自留地薄坡地77.03亩),以租代征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建设‘X风景区’的违法行为;二、责令‘X风景区’立即停止违法用地,限期恢复已破坏的基本农田成原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将其‘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犯罪行为移交公安机关查处;三、责令万州区黄柏乡政府、‘X风景区’恢复申请人6.54亩基本农田成原状,对两家单位的违法用地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后,于2022年3月11日前往黄柏乡核实相关情况并调取了相关证据。重庆市万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3年5月28日签发的《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NO.X),其中载明万州区黄柏乡熊家沟乡村旅游开发项目法人系武某公司万州分公司。2022年3月12日,黄柏乡人民政府向被申请人作出《关于X景区土地流转情况的说明》,载明“X景区所涉及的土地流转,实际是武某公司与村民之间的商业行为,黄柏乡人民政府并未参与流转相关事宜”。2022年3月21日,被申请人通过查询万州区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数据库(统一底板)平台,调取了“万州区黄柏乡X景区”卫星遥感影像图片;并制作了《地块图幅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套合图》,其中“用地单位(个人)”载明“万州区黄柏乡X景区”,“土地座落”载明“黄柏乡XX村X组”,“地块实测面积(亩)”载明“2.22”,“占用基本农田面积(亩)”载明“1.70”;《地块图幅与土地利用现状套合图》中“占用耕地面积(亩)”载明“2.14”。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24日作出《关于申请查处“X风景区”土地违法行为相关情况的回复》,就申请人提出的三项申请事项进行回复,一是黄柏乡人民政府不曾流转黄柏乡XX村X组土地承包经营权;二是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已于2020年3月25日作出万州府公〔2020〕X号《关于强制消除在建违法建筑的公告》,要求武某万州分公司消除在建违法建筑,且该项目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未达到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三是申请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起诉等方式维护其民事权利。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30日将该回复邮寄送达给申请人。
另查明,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3月25日作出万州府公〔2020〕X号《关于强制消除在建违法建筑的公告》,责令武某公司万州分公司自行消除在万州区黄柏乡XX村X组的违法建筑。
再查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提交了关于黄柏乡XX村X组部分村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转出委托书》,但该委托书受托人处均为空白,且该委托书均无有效期限和落款日期。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渝(2019)万州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X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3.现场照片;4.《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5.《关于X景区土地流转情况的说明》;6.卫星遥感影像图片、《地块图幅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套合图》、《地块图幅与土地利用现状套合图》;7.《关于申请查处“X风景区”土地违法行为相关情况的回复》及送达回证;8.万州府公〔2020〕X号《关于强制消除在建违法建筑的公告》;9.《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转出委托书》。
本机关认为:结合本案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已作出答复的事实,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是否具有并已经履行案涉履职申请书中提到的三项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及第七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其辖区内土地实施管理、监督,并对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履职申请后,进行了现场核实、向黄柏乡人民政府调查取证、制作土地套合图等就申请人提出的履职申请进行了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此外,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已于2020年3月25日作出万州府公〔2020〕X号《关于强制消除在建违法建筑的公告》,责令武某公司万州分公司自行消除违法建筑,足以证实被申请人已对“X风景区”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但针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查处黄柏乡人民政府非法流转土地、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违法行为的申请,被申请人未向村民及村集体组织进行核实,仅根据作为利害相关人的黄柏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X景区土地流转情况的说明》,就认定黄柏乡人民政府不曾流转万州区黄柏乡XX村X组土地承包经营权,未尽到充分的调查和核实义务。且被申请人提交的关于黄柏乡XX村X组部分村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转出委托书》,因该委托书签名和日期不完整,其真实性无法确认。综上,被申请人未全面履行申请人提出的履职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确认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未全面履行申请人提出的履职申请的法定职责违法。
二、责令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全面履行申请人提出的履职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申请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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