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万州府复〔2022〕121-140号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万州府复〔2022〕121-140号
申 请 人:谭某等20人。
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新田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谭某等20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新田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而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申请人于2022年3月11日进行了补正,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依法延期30日作出复议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对新田镇某社区居委会不进行村务公开的行为进行监督、调查。
申请人称:2021年9月27日,申请人向重庆市万州区新田镇某社区居委会邮寄了《村务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新田镇某社区X组2005 年以来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及分配方案。新田镇某社区居委会于2021 年9月28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村务公开申请后,在60日内没有作出任何答复。根据《万州区2021年村(居)务公开目录》第一条第三款第(5)项“村级集体土地(耕地、山地、林地、荒地、湿地、滩涂、水面等)征用补偿分配及承包经营、村集体资产和资源处置情况”可知,村委会对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及分配方案具有向村民进行村务公开的义务。申请人申请的 2005年以来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及分配方案,重庆市万州区新田镇某社区居委会有公开的义务。因新田镇某社区居委会在法定期限内未公开申请事项,申请人依据《万州区2021 年村(居)务公开目录》第五条第二款“严格责任追究。村(社区)‘两委’及其成员不按规定实施村(居)务公开,或存在弄虚作假、干扰阻碍、打击报复等恶劣行为的,由镇乡(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整改。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对村(居)务公开监督不力或者未经同意、连续3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召开村(居)民会议依法予以罢免”的相关规定,于2021年12月6日向被申请人邮寄《监督申请书》。请求事项为:“1.依法对重庆市万州区新田镇某社区居委会不履行村务公开的行为进行监督调查,并责令其限期对申请人所申请事项进行答复,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2.依法在法定期限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1 年12月7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 《监督申请书》后,在60 日内没有作出任何答复。被申请人作为新田镇某社区居委会的上级政府部门,其行政不作为违反《万州区2021 年村(居)务公开目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因此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向贵单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对新田镇某社区居委会违法不进行村务公开的行为进行监督、调查,恳请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于2021 年12月9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监督申请书》后,主管领导和分管领导分别于 2021年12月10日、13日、16日作出批示,承办科室作出了具体安排,要求新田镇某社区居委会按规定和要求进行相关的村务公示。据被申请人了解,申请人要求新田镇某社区居委会居务公开是依据《万州区2021 年村(居)务公开目录》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款第(五)项要求新田镇某社区进行居务公开,而该社区没有村级集体土地(耕地、山地、荒地、湿地、滩涂、水面等)征地补偿情况以及集体资产和资源处置情况,新田镇某社区没有前述集体资产,因此无相应内容需公示。并且新田镇某社区就该事在申请人的要求下,主持召开了群众会议(申请人多数参会),专为此事进行了解释、答复工作。按照 《万州区2021 年村(居)务公开目录》第五条第二款的要求,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二、申请人要求新田镇某社区居委会公示新田镇某社区X组2005 年以来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及分配方案,征地补偿工作均由万州经开区牵头负责实施,新田镇某社区居委会以及被申请人只是负责协调工作,相关详细档案资料保存均不在新田镇某社区居委会或者被申请人处。并且征地补偿工作均是严格按照程序和政策,如果申请人需要了解相关情况,只能到档案保存处查阅。三、申请人要求新田镇某社区居委会公示新田镇某社区X组2005 年以来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及分配方案,该内容不属村级集体资产,只属新田镇某社区X组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被申请人核实,新田镇某社区只是代管,没有使用和分配,同时也不属于居务公开范畴。四、五一X组的集体资金存在(因征地而产生)是因为X组迄今为止一直未形成统一分配方案。新田镇某社区居委会没有实施处理和分配新田镇某社区X组补偿款的行为,客观上不具有监督条件。五、新田镇某社区居委会没有申请人主张的相关的土地补偿,被申请人客观上没有制作和收集相关信息,从职能、职权上也不是土地补偿相关信息公示的主体。六、被申请人在本案中没有对申请人实施行政行为,客观上不能行使相应的监督权,更无相对应的信息公开。因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之规定,本案申请人的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综上所述,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均系重庆市万州区新田镇某社区X组村民。因“村改居”,新田镇五一村村委会变更为新田镇某社区居委会。申请人于2021年9月27日向重庆市万州区新田镇某社区居委会邮寄了《村务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新田镇某社区X组2005 年以来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及分配方案。新田镇某社区居委会收到后未向申请人公开前述信息。申请人又于2021年12月6日向被申请人邮寄《监督申请书》,请求事项为:“1.依法对重庆市万州区新田镇某社区居委会不履行村务公开的行为进行监督调查,并责令其限期对申请人所申请事项进行答复,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2.依法在法定期限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万州区新田镇人民政府于2021 年12月7日收到该《监督申请书》后未书面回复。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村务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凭证;2.《监督申请书》及邮寄凭证。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万州区新田镇人民政府是否具有申请人主张的对新田镇某社区居委会未村务公开的行为进行监督、调查的法定职责。农业部、监察部联合发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称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撤村后代行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农村社区(居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适用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规定的公开内容进行逐项逐笔公开。下列事项,应当专项公开:(一)集体土地征占补偿及分配情况;……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行使下列指导和监督职责:(一)指导和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本规定实行财务公开;……根据上述规定,原村委会改组为居委会的,撤村后代行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农村社区(居委会)应当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对集体土地征占补偿及分配情况予以公开。乡(镇)党委、政府具有指导和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本规定实行财务公开的职责。本案中,万州区新田镇某社区居委会系撤村后代行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居委会。申请人向该居委会申请公开“2005 年以来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及分配方案”未果的情况下,遂向被申请人书面申请监督。被申请人具有指导和监督万州区新田镇某社区居委会实行财务公开的职责,而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监督申请书》后未予以回复,也未提交其已履行了监督新田镇某社区居委会实行财务公开职责的相关证据。因此,申请人未履行监督万州区新田镇某社区居委会实行财务公开职责的行为属行政不作为。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确认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新田镇人民政府未履行监督万州区新田镇某社区居委会实行财务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
二、责令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新田镇人民政府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履行监督万州区新田镇某社区居委会实行财务公开的法定职责。
如不服本决定,申请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2022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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