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网 | 万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网 | |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局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法治政府建设 > 复议应诉

行政复议决定书—万州府复〔2021〕346号

日期:2022-01-19 来源:万州区司法局
语音播报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万州府复〔2021346

申请人:

第三人:重庆市万州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区文化执法支队)。

申请人邓某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万州人社伤险不认字2021X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于202110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依法延期30日作出复议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万州人社伤险不认字2021X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重新认定为工伤。

申请人称:我是单位派驻万州区XX村的脱贫攻坚驻村工作队员,202062217时左右,在万州区XX村入户访问脱贫户时,不慎摔伤全身多处,经重庆大学附属三峡医院医治,诊断为双侧鼻翼骨折、右侧上颌骨骨折(额突)、右手第四掌骨骨折。有重庆大学附属三峡医院于2020623日出具的门(急)诊疾病诊断证明书和2020626日出具的门(急)诊电子病历为证,有证人证言2份为证。现请求撤销万州人社伤险不认字2021X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重新认定为工伤。

被申请人称:一、邓某申请工伤认定缺乏有效证据,我局作出的万州人社伤险不认字2021X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一)同一证人证言前后矛盾,证人间证言相互矛盾。邓某在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供了罗某殷某2名证人的书面证言,在书面证言中,2名证人都证明本人亲自看见邓某去入户访问贫困户时而摔伤。2021720日上午11时至1120分左右,我局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录音方式,对邓某提供的2名证人进行了核实(有光盘录音为证)。2名证人均表示是2020622日下午到X村去有事路过时看到邓某倒在地上的,并不知道邓某为何而受伤,这与他们在书面证言中说是亲眼看见邓某去入户访问贫户而摔伤相矛盾。同时,2名证人在电话核实时,对现场的描述也互相矛盾,罗某说现场除他们2个钓鱼的外,没有其他人;殷某说现场很多人。另核实,殷某邓某是微信群友,邓某是群主。(二)用人单位无法提供邓某受伤事实证据。我局于2021610日受理邓某的工伤申请;同年621日向区文化执法支队发出《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区文化执法支队回复称不清楚邓某2020622日下午5点左右驻村入户访问贫困户时不慎摔伤的情况。(三)驻村工作队对邓某入户访问贫困户时摔伤不知情。我局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录音方式于202186日上午10时左右向区文化执法支队派驻万州区XX村的扶贫工作队队长(驻X村第一书记)罗某2核实情况,罗某2明确告知对邓某2020622日下午5点左右入户访问贫苦户时摔伤一事不知情。(四)邓某除提供2名书面证言外,没有再提供其他能够证明2020622日下午5点左右入户访问贫困户时摔伤的证据材料。二、我局作出的万州人社伤险不认字2021X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程序合法。我局在作出该决定前,经过了充分的调查核实,制作了电话核查录音光盘,发送了相关举证通知,依法制作了认定所需的各种文书并依规进行了送达签收。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邓某系区文化执法支队职工,自20193月起派任XX村驻村工作队员。2020622日,邓某到重庆大学附属三峡医院就诊,其623日的《门(急)诊疾病诊断证明书》载明“1.双侧鼻骨骨折;2、右侧上颌骨骨折(额突);3、鼻根部皮肤裂伤;4、左手第4掌骨骨折;5、左眼挫伤?”;《CT检查报告单》载明“1、双侧鼻骨骨折。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双侧额面部软组织肿胀;2、左侧筛窦外侧壁及眶肢体内陷;3、双侧筛窦黏膜增厚;4右侧上颌窦囊肿可能;双侧下鼻甲肥大。鼻中隔偏曲;4、双侧颌下多发淋巴结显示;5、颅内未见明显大面积出血征象”;《DR摄影检查报告单》载明“1、左手第4掌骨骨折;2、双侧鼻骨未见确切错位性骨折,鼻部软组织肿胀;请结合临床及其他检查资料”。同年626日,邓某的重庆大学附属三峡医院《门(急)诊电子病历》载明“1、掌骨骨折;2、鼻骨骨折;3、胸部挫伤;4、面部损伤”。2021527日,邓某向被申请人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同年610日,被申请人作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2021621日,被申请人向第三人区文化执法支队作出万州人社伤险举字2021X号《认定工伤限期举证通知书》。同年71日,第三人作出《重庆市万州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邓某同志工伤认定限期举证的复函》称邓某XX村入户访问贫困户时不慎摔伤的情况支队不清楚,无法真实提供受伤事故报告。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2份《证词》,殷某的《证词》载明“我看见驻村干部邓某摔倒了”“赶忙叫人送医院,他是被送到市区的重庆大学附属三峡医院进行治疗的”;罗某的《证词》载明“看到邓某同志摔倒了在呻吟”“是在驻村期间为了工作不慎摔倒的”。2021720日,被申请人通过电话录音方式向上述2名证人进行核查,2名证人均表示是2020622日下午到X村去有事路过时看到邓某倒在地上的,并不知道邓某为何而受伤。202186日,被申请人对驻村工作队队长罗某2进行电话录音核实,罗某2明确表示对邓某2020622日下午5点左右入户访问贫困户时摔伤一事不知情。2021810日,被申请人作出万州人社伤险不认字2021X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载明“邓某诉称的受伤事实和受伤原因缺乏有效证据佐证。邓某2020622日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项之规定,不属于工伤认定的情形,现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并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及第三人。另查明,本机关202112614向申请人核实受伤送医情况,申请人称没有人送他去医院,是他自己找到黑车,乘车前往医院就诊的。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2021623重庆大学附属三峡医院《门(急)诊疾病诊断证明书》、《CT检查报告单》、《DR摄影检查报告单》2.2021626日重庆大学附属三峡医院《门(急)诊电子病历》3.邓某个人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及《证词》24.被申请人向第三人发出的《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5.第三人作出的《重庆市万州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邓某同志工伤认定限期举证的复函》;6.《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7.被申请人于2021720日对2名证人电话核查录音光盘;8.被申请人于202186日对驻村工作队队长罗某2电话录音光盘;9.万州人社伤险不认字2021X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及送达回证10.本机关向申请人核实受伤送医情况的电话录音光盘。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供的佐证材料只有医院的相关诊断和2份书面《证词》。申请人提供的医院诊断资料仅能证明有受伤的事实。2份《证词》中“看见摔倒”“为了工作不慎摔倒”等内容,与被申请人核查情况不相符;且证人所称送医情况与申请人所称亦不相符。同时,区文化执法支队与驻村工作队队长均对其受伤一事不知情。因此,申请人所称在XX村受伤的事实及因扶贫工作受伤的原因无有效证据佐证,被申请人邓某2020622受到的伤害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万州人社伤险不认字2021X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自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XXXXXX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我要找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