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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万州府复〔2022〕291-1号

日期:2023-05-17 来源:万州区司法局
语音播报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万州府复〔2022291-1

申请人:罗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交通局。

申请人罗某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交通局作出的万州运回2015X号《关于李某、吴某提交的劳动就业安置申请事项的回复》20221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不明确,申请人于20221123日进行了补正,本机关依法先予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依法延期30日作出复议决定。行政复议审理期间,因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本机关于2023217中止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中止原因消失后,本机关于202346恢复本案的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万州运回2015X号《关于李某、吴某提交的劳动就业安置申请事项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并恢复申请人的经营权。

申请人称:一、改革开放以来至2014年止,万州城区的客运车辆(公交客运和出租客运)全部是私人经营(挂靠经营),所有权和经营权完全属私人所有,挂靠公司只收较少管理费,一直都是以旧换新,只是断断续续在换。而申请人经营的两辆车一直未被置换,但相同时间段的其他车辆均被置换,这侵犯了申请人的经营自主权。而《回复》中不按实际置换车辆,公告只有一次,换车无数次,换车假装是道协组织,实际则是被申请人,有城客科正副科长签字为证。申请人提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被申请人却推脱。二、20145月到2015年初,被申请人出面解决城区公交客运全部由私人经营置换给公司经营,原私人经营的公交车又全部置换为出租车经营(以经营权和购买出租车为股权)成立H出租车公司和M出租车公司。所以申请人也要求转换成出租车。

被申请人称:《关于李某、吴某提交的劳动就业安置申请事项的回复》万州运回【2015X号)系重庆市万州区道路运输管理处单独作出,申请人复议主体错误,且该《回复》没有对申请人罗某作出任何行政行为,也没有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维持。申请人罗某不具备复议申请资格,不是适格的申请人。一是罗某没有向重庆市万州区道路运输管理处提出过任何申请;二是该《回复》并非针对罗某作出的,故罗某不是适格的申请人,其请求应当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李某、吴某于20151019日书面向万州区道路运输管理处申请劳动就业及置换安置所属车辆。20151210日,万州区道路运输管理处作出万州运回2015X号《关于李某、吴某提交的劳动就业安置申请事项的回复》,告知其向区道协咨询。

另查明,李某、吴某于2023225日向申请人出具《委托书》,表示委托申请人全权处理沙河至码头大客车的后续事宜。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书》;2.万州运回2015X号《关于李某、吴某提交的劳动就业安置申请事项的回复》;3.李某、吴某出具的《委托书》。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是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万州运回2015X号《关于李某、吴某提交的劳动就业安置申请事项的回复》,并恢复申请人的经营权结合本案证据,被申请人作出的万州运回2015X号《关于李某、吴某提交的劳动就业安置申请事项的回复》未针对申请人罗某,未对其产生权利义务影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罗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申请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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