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万州府复〔2022〕267号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万州府复〔2022〕267号
申请人:冉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申请人冉某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建筑规划许可证而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依法延期30日作出复议决定。行政复议审理期间,因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本机关于2022年11月14日中止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中止原因消失后,本机关于2022年12月6日恢复本案的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9日作出的建字第X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人称:一、增设电梯违背了渝府办发〔2017〕76号《关于印发重庆市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渝规资发〔2021〕43号《关于进一步推进老旧住宅增设电梯的规划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规定。一是X号楼分为1单元和2单元,应独立申请,而非共同申请;二是申请人在公示期7天内提交了反对意见,根据《暂行办法》第八条关于影响房屋采光、通风不得审批增设电梯的规定,申请人所居住房屋因增设电梯修建天井影响申请人主功能房间(卧室、卫生间、厨房)采光、通风;三是被申请人认定可以审批增设电梯的依据为“增设的电梯及连廊完全位于建筑凹槽内”,申请人通过电话咨询重庆市规资局明确建筑凹槽为单栋建筑物卫生间或厨房为了采光凹进去的部分,而非和其他楼合到一起的天井;四是加装电梯连廊长16.2米,超出1.5米标准的规定。二、补充。一是增设电梯形成的四面墙一体围成的天井及长廊太大,重力完全在三面墙上,长期使用容易受力不均引发安全风险;二是一楼共四户,影响较大的为廊桥下的外面两户,另一户错过在7天内公示期书面反对意见,视为放弃权利,公示期后才提出反对意见与安装业主达成共识。
被申请人称:2022年2月,被申请人收到X号业主申请增设电梯的申请材料。X号全部为住宅,共8层(全部为地上),每层8户,共56户。X号取得初始产权证已满10年,共40户同意增设电梯,提供了40户房地产权证明文件及身份证明文件,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委会在申请上签署“情况属实,按规定上报”。经初步核实,符合通知规定。随后,被申请人会同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市场监管局、钟鼓楼街道办事处等单位进行了联合现场踏勘,均认为具备增设电梯条件,同意增设电梯,上述单位均在现场踏勘表上签字确认。2022年3月8日,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业主提供的增设电梯示意图等材料进行了公示,分别在X号大门口及楼梯处张贴了增设电梯的公示,同时在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了公示。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15日收到申请人的反对意见。由于安装业主无法与申请人达成一致,分别于2022年5月31日和7月20日在街道社区召开了两次协调会,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22年8月,申请业主向被申请人提交了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相关申请材料,经核实,申请材料齐全,被申请人根据《暂行办法》和《指导意见》,于2022年9月9日核发了增设电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经审理查明:2022年2月12日,X号业主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申请安装电梯的报告》,请求被申请人就X号增设电梯进行审批,并提交了身份证明材料、业主书面同意意见、增设电梯初设示意图、分摊协议、户数证明等相关材料,户数证明及业主书面同意意见显示X号1单元共24户,其中18户业主同意增设电梯;2单元共32户,其中22户业主同意增设电梯。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组织消防、质监、辖区街道等部门进行现场踏勘,均认为具备增设电梯条件。2022年3月8日,被申请人将增设电梯需要公示材料张贴在两个单元出入口墙上,征求意见并告知其可以申请听证的权利,公示期为2022年3月8日—3月15日。2022年3月1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反对意见,经组织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之后,被申请人会同城乡建设、消防、质监及辖区街道等有关主管部门对增设电梯工程设计施工图进行审查,并出具了同意的书面意见。2022年8月,南水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就X号增设电梯工程出具了《结构安全性论证报告》,该报告载明“拟建设电梯不会对原房屋主体结构造成安全影响,能够保证安全使用;拟增设电梯总体可行”。2022年8月24日,重庆市万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渝万施审备案〔2022〕X号《重庆市万州区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备案凭证》,对X号增设电梯工程予以备案。2022年9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X号)。
另查明,申请人所在房屋位于X号X单元X室。经本机关现场勘察,申请人房屋大门朝向与增设电梯方向相反,未影响其进出;其中申请人的房屋有一间卧室和厨房、卫生间开窗位于增设电梯方向,但其墙面距离电梯超过2.4米,且位置最低的电梯廊桥位于3楼。
还查明,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12月1日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老旧住宅增设电梯规划指导意见》,载明“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利害关系人提出实名书面反对意见的,经充分协商调解后,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一)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予以批准:1.增设的电梯及连廊完全位于建筑凹槽内,且电梯及连廊的正投影没有直接遮挡本单元持反对意见业主的房屋门窗的……”。本机关向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电话调查了解到X号1、2单元房屋形成的三面建筑物中间空地增设的电梯及形成的连廊属于建筑凹槽内。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关于申请安装电梯的报告》;2.户数证明;3.X号业主身份证明复印件及不动产登记证复印件;4.授权委托书;5.X号增设电梯初设示意图;6.业主书面同意意见;7.分摊协议;8.X号加装电梯业主房地产信息统计表;9.增设电梯项目部门现场踏勘签到表;10.公示及公示照片;11.申请人提交的《关于反对安装电梯意见书》;12.增设电梯项目部门会审表;13.《结构安全性论证报告》;14.渝万施审备案〔2022〕X号《重庆市万州区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备案凭证》;1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X号);16.X号现场勘察照片及视频;17.《关于进一步推进老旧住宅增设电梯规划指导意见》;18.电话调查笔录。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申请人作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有向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法定职责。《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老旧住宅增设电梯的,应当经本单元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楼栋未分单元的,应当经本楼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由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共同作为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审批申请”,第七条规定“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书面申请(原件1份);(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房地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复核原件);委托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样本见附件1);(三)增设电梯示意图(原件1份 ) ;(四)申请人对增设电梯事项及增设电梯示意图的书面同意意见(原件1份,样本见附件2);(五)第六条第(二)项的书面协议(原件1份);(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本案中,X号1、2单元申请增设电梯业主在申请办理案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过程中,各单元均已取得案涉住宅楼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向被申请人提交了相关资料,其提交的申请资料符合法定许可条件,被申请人经过现场踏勘并审查后作出行政许可,核发案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无不妥。对于申请人主张增设电梯天井影响其主功能房采光、通风的问题,因申请人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且经本机关现场勘察发现增设电梯天井距离其主功能房较远,未影响其正常采光、通风,故不予支持该主张。同时,对于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依据增设电梯及连廊形成的天井位于建筑凹槽内从而错误颁发许可证的问题,经本机关调查核实增设电梯及连廊属于建筑凹槽内,被申请人据此颁发许可证并无不当。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建字第X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如不服本决定,申请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2023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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