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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万州府复〔2022〕240号

日期:2023-02-15 来源:万州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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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万州府复〔2022240

申请人:魏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申请人魏某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作出的《审批表》,于2022919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依法延期30日作出复议决定。因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本机关于20221114日中止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中止原因消失后,本机关于2022127日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审批表》。

申请人称:请求未计算其在某公司的工作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一、申请人工作经历。公社招收企业正式职工(固定职工);某队报到上班,后该企业重新注册为某公司;某公司固定职工;其他建筑公司合同工。二、适用法律错误,存在双重标准。三、乡镇集体企业与城镇集体企业的组织形式。集体企业按举办的主体分为城镇集体企业和乡村集体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的设立应经省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审批,乡村集体企业由乡政府同意报乡镇企业局审批。

被申请人称:一、关于视同缴费年限。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办发2000261号)规定:“视同缴费年限指实施个人缴费以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二、关于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劳动厅《关于在乡镇自办企业劳动时间不应计算连续工龄的复函》(川人福19921号)明确规定:在乡镇自办企业劳动的时间,不应计算连续工龄。《劳动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招收工人管理问题的通知》(劳力字199030号)规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劳动部“三定”方案,劳动部的主要职能之一,是综合管理全社会劳动力。社会招工(包括机关、事业单位招收工人)是社会劳动力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凡未到当地劳动部门办理招收录用手续的,一律无效。《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临时工工龄计算和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6206号)规定:“一、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期间,经劳动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批准招收为本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或固定职工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连续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或固定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综上所述,申请人未经劳动部门招工,非企业正式职工。其在乡镇企业劳动的时间,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故不应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的工作简历“工作经验”一栏中载明“19XX/X19XX/X:四川省某公司”,缴纳养老保险时间为19XXX月至20XXX月。申请人于2022XX日提出退休申请,被申请人于2022XX日作出《审批表》,该审批表载明“计算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为199X,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为XX月,其中视同缴费年限为XX月”。另查明,申请人不具备19XXXX日至19XXXX日期间经县级以上劳动部门批准招收为合同制工人或固定工的证明。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 《工作简历(魏某)》;2. 《重庆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表(魏某)》;3. 《重庆市社会保险业务受理单》;4. 《审批表》。

本机关认为:根据《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第六条“办理退休,由社会保险局审核,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社会保险局负责计算和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办理退休手续审批的职权。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计算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为19XXX月,缴费年限为X年零X个月是否符合规定。根据《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办发2000261号)“五、关于基本养老金的给付……视同缴费年限指实施个人缴费以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之规定,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前提是存在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根据《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临时工工龄计算和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6206号)第一条“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期间,经劳动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批准招收为本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或固定工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连续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或固定工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之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前提是应当经劳动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批准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或固定工。本案中,并无能够反映出申请人在19XXXX日至19XXXX日期间经劳动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批准招收为合同制工人或固定工的证据材料,故申请人提出的工作时间不符合计算连续工龄之条件,亦不符合享受视同缴费年限政策之条件。申请人自19XXX月起开始缴存养老保险,故被申请人作出的《审批表》认定缴费的年限并无错漏。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审批表》。

如不服本决定,申请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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