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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万州府复〔2022〕112号

日期:2022-08-03 来源:万州区司法局
语音播报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万州府复〔2022112

申请人:XX石材厂

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

申请人XX石材厂请求撤销万环罚字2022X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依法延期30日作出复议决定。行政复议审理期间,因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本机关于2022316日中止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中止原因消失后,本机关于2022715日恢复本案的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万环罚字〔2022X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描述的申请人在2021127日上午,机器出现故障,未即时抢修、整改,故意排放污水与事实不符。2021127日上午,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到申请人厂里检查时,机器突然出现故障,且当场给执法人员身上溅到泥浆水。机器操作台仅有两个操作按钮,不存在操作不当的问题,且泄露原因是过滤网突然破损引起,所以不存在故意排放和操作不当。发生泄露后,申请人的工人陈平马上关掉机器并切断全厂电源,立即进行停厂强堵污水。采取3*0.2米工字钢进行抢堵,架上河沙拦堵,只有少量余水渗入河里,未造成污染。厂里工人陈平、宋伦炳可以作证。二、处罚书上提到故意排放污水与事实不符。事实是机器出现故障在抢堵过程中,仅有少量余水渗入河里,申请人并非故意排放。有全场工人可以作证。三、机器出现故障后立即进行了抢堵抢修。抢堵4分钟后没有余水再渗入河里,申请人随后进行了抢修,当天下午2点左右抢修结束,一切恢复正常,且申请人将整改完毕的照片发给了被申请人。四、申请人的法人R年龄大,眼睛模糊看不清询问笔录,未真正理解笔录意图,草率签字,故对笔录关于废水排放描述不予认可。五、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在取样过程中,存在不规范、不合理的情况。三四名执法人员在河中快速搅动导致河底物质上浮影响监测结果,且不应该在河床前段取样。六、申请人一直秉承爱护环境、保护环境。为了进一步做好环保,申请人正积极设计压滤机水池外,准备再修建一个余水池,保证不发生类似事件。鉴于申请人第一次出现机器故障导致少量百来斤余水渗入河里,也未造成较大面积污染。同时疫情原因导致申请人处于严重亏损状态,罚款更是雪上加霜。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一、案涉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被申请人根据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资料、《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委托分析报告单》以及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文件可以认定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一是依据《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万)环准〔2011X号,申请人生产废水严禁排放;二是申请人因未正常操作和使用压滤机,导致部分压滤废水未完全收集入沉淀池,流入压滤机下侧空地,再通过空地边堡坎流入Z,致Z10余米河道呈乳白色。检查当日1012分和1032分拍摄的现场视频均显示河水成乳白色,且清水池下侧河道边缘沉积有较多石浆;三是厂里压滤机喷出废水后,申请人未采取任何措施制止喷出废水流入河内;四是申请人明知在生产废水处理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压滤机故障废水输送管道破损等原因导致废水遗漏问题应当在场地边缘修筑密闭围挡防止漏流废水直接流入河内但申请人没有修建相关围挡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之规定申请人将生产废水从处理过程中的中间环节排入河内符合“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情形案涉行政处罚法律依据充分处罚额度适当针对申请人的违法事实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结合申请人的实际违法情况作出“罚款壹拾万元”的处罚决定符合法条精神和自由裁量额度处罚金额适当案涉行政处罚程序合法被申请人按照规定由两名执法人员依法对案涉现场进行了勘验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笔录均有申请人投资者R签字捺印R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后有R签名捺印予以确认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调取了相关文书证据并由执法人员进行了签字说明故证据收集合法被申请人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向申请人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万环改〔2021X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申请人未申请听证被申请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因申请人拒绝签收而采用留置送达送达过程有熊家镇庄子村书记宋明代作证且有送达视频为证送达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2021127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位于万州区X号的XX石材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厂部分生产废水未经过完全过滤直接流入Z河,执法人员随即将现场检查情况全程录音录像,且将后续到Z河取样过程均录入视频。当日,执法人员将取样品送检;同时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中载明石材厂基本信息、执法检查时间、生产废水排放情况(部分生产废水直接流入Z河,并形成长10余米,宽34米的乳白色河水)、取样摄像等,有石材厂负责人R某签字确认。《调查询问笔录》中被询问人R某陈述其系石材厂厂长,石材厂主要产生废水和一般固废,对生产废水修建了三级沉淀池,大约200立方米,废水采用混凝平流沉淀工艺处理后收集在清水池内,通过抽水泵回用于锯割、切断冷却水;2021127日,执法现场检查发现部分生产废水直接流入Z河属实,且由于工人在压滤机运行过程中操作不当,导致压滤废水未完全收集入沉淀池,流入到压滤机下面的空地上,再通过空地边堡坎流入Z河。2021127日,被申请人作出立案决定,于同日向申请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万环改2021X)并直接送达申请人。20211214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委托分析报告单》(万州环(监)字2021X号),该报告单详细列明受检单位为“XX石材厂”,样品类型为“废水”,分析结果为2号样品的悬浮物395mg/L、化学需氧量11mg/L2021121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万环罚告字2021X号),告知其陈述申辩的权利,并直接送达申请人。2021121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申辩书,申请人否认其未正常操作机器问题故意排放废水的违法行为,认为是压滤机突然故障导致部分废水外流,且对“排放”字样不予认可,对询问笔录中废水排放描述不予认可。202215日,被申请人对案涉行政处罚案件开展集体审议,并形成记录。202216日,被申请人作出万环罚字2022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之规定,构成“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结合《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对申请人予以罚款壹拾万元。同年110日,被申请人在村书记宋明代见证下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留置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调取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万)环准〔2011X载明“三、该项目在设计、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应认真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一)生产废水采用混凝平流沉淀工艺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清水通过抽水泵回用于锯割、切断冷却水,禁止外排……”。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取样全程视频录像;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调查询问笔录》;4.《环境违法行为立案审批表》;5.《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万环改2021X)及送达回证;6.《委托分析报告单》(万州环(监)字2021X号);7.《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万环罚告字2021X号)及送达回证;8.《申辩书》;9.《集体审议记录》;10.《行政处罚决定书》(万环罚字2022X号)及留置送达回证、送达视频;11.《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万)环准〔2011X

本机关认为: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环境行政处罚”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实施环境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  结合本案现场检查及取样全程视频、《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委托分析报告单》《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等证据足以证明申请人因未正常操作和使用压滤机,导致部分压滤废水未完全收集入沉淀池,流入压滤机下侧空地,再通过空地边堡坎流入Z河,致Z10余米河道呈乳白色的环境违法事实。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认定申请人构成“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并无不妥。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据此对申请人作出罚款壹拾万元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同时,被申请人履行了立案登记、调查取证、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等程序后,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此外,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三四名执法人员搅动河床导致物质上浮影响检测和取样地点存在不合规的主张未提供相关证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作出的万环罚字〔2022X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申请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XXXX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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