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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万州府复〔2020〕61号

日期:2021-04-01 来源:万州区司法局
语音播报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万州府复202061

Y某、S某、X

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于2020918日作出的(万州)文综封(扣)字2020X号《查封(扣押)决定书》,于202011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依法延期30日作出复议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 准予申请人查阅复印卷宗,保留证据,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 准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复议机构现场确认卷宗内文书、证据材料;3.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万州)文封(扣)字2020X号《查封(扣押)决定书》;4. 责令被申请人退还非法扣押的练习题和U盘;5. 依法追究被申请人相关人员责任,依法给予处分。

申请人称:一、2020918被申请人到重庆X学校(以下简称X学校”)人事处实施(万州)文综封(扣)字〔2020X号行政强制措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项之规定二、被申请人给申请人签字的查封(扣押)决定书上未载明查封扣押期限(有现场拍照为证),申请人拒绝在没有扣押期限的该决定书签字,被申请人在该决定书上标注了当事人拒绝签字2020.9.18”,还要求X学校Y在该决定书上签名。申请人要求得到Y签名后的扣押决定书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不签名为理由拒绝给申请人,而是送达学校人事处,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被申请人让申请人签字的文书上没有扣押期限,被申请人留在X学校的扣押文书上又有期限,两份都有人事处工作人员见证人Y的签名,也有批注的拒绝签收字样。三、被申请人2020918日实施的(万州)文综封(扣)字〔2020X号行政强制措施,20201017日期限届满,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送达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或者延期查封(扣押)决定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之规定。四、被申请人2020918日到学校人事处传唤申请人到场,要求申请人在(万州)文综封(扣)字〔2020X号、XX号《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上签字,却不依法退回申请人被扣押的财物,纯属掩耳盗铃的假解除做法申请人再三要求退回扣押物,被申请人却置之不理,野蛮执法,再次实施扣押强制措施(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对全程录音,可提供录音证明;被申请人也有执法记录仪记录视频),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五、被申请人在2020918日通过实施假解除、再实施扣押的手段来变相延长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定期限,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六、被申请人对当事人主体认定错误。X学校2020711日送达给被申请人的《关于我校X学院三名教师私自印售练习册的情况说明》公函中清楚写明学院没收封存现存所有练习册,拟在以后的教学中免费发放给学生使用。这份公函清楚说明两个问题:一是申请人在被申请人介入调查前已经停止违法行为,改正并消除了影响,没有社会危害性。二是被扣押物已由学校封存,不是用于销售的,物权已由三名教师身上转移到X学校。

被申请人称:一、关于申请人要求查阅复印卷宗和证据的问题。行政案件卷宗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申请人应当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案卷查阅形式获取。被申请人已将作出查封扣押决定的证据、依据和其它有关材料提交给了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人可以依法查阅。二、关于撤销万州文综封(扣)字2020X号《查封(扣押)决定书》的问题。被申请人已于2020102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没收涉案的非法出版物和U盘,该《查封(扣押)决定书》已自动失效,无需撤销。三、关于退回练习册和U盘的问题。练习册和U盘属于涉案物资,已被依法没收,不可能再退回给申请人。四、其它相关问题。2020710日和722日查封扣押练习册和U盘的时候,被申请人已经制作了现场笔录,同年918日查封扣押属延期扣押,无需再制作现场笔录。被申请人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七)项的规定。2020918日,因申请人拒绝签收《查封(扣押)决定书》,被申请人采用留置送达的方式将决定书送达给X学校人事处,且决定书明确载明扣押期限,内容合法完整,非申请人所称无扣押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查封扣押期间不包括鉴定的期间。该案首次查封扣押时间为2020710日,行政处罚决定于20201026日作出,总的扣押时间109天。出版物送鉴时间为2020721日,鉴定结论于202097日作出,鉴定时间49天。实际扣押时间为60天,未超出法定期限。因涉案物资被鉴定为非法出版物,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不能流入社会因此,被申请人于2020918日对涉案物资延期扣押,不存在申请人所称假解除行为。X学校非行政执法机构,无作出没收等行政行为的权力,因此,X学校封存涉案物资待处理未改变违法行为主体,违法行为人依然是3名申请人而非X学校。因此申请人所称物权发生转移、主体认定错误不成立。

经审理查明:2020710日,被申请人接群众举报后三峡医专教师Y某、S某、X三申请人擅自从事出版物印刷等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情况载明对涉嫌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的出版物X本进行查封扣押。此外,被申请人对三申请人分别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三申请人分别就案涉习题集印制、出售情况予以陈述。同日,被申请人对三申请人作出(万州)文综封(扣)字2020X号《查封(扣押)决定书》并予以送达,其附件《查封(扣押)物品清单》“物品名称”载明“X考试练习册”,“数量”载明“X”。2020722日,被申请人对三申请人作出(万州)文综封(扣)字2020X号《查封(扣押)决定书》并予以送达,其附件《查封(扣押)物品清单》“物品名称”载明“X等级考试U盘”,“数量”载明“1”。202097日,三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上述行政强制行为向万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案号为:万州府复2020X号、X号)。行政复议两案审理期间,被申请人于2020918日作出(万州)文综解封(扣)字2020X号、(万州)文综解封(扣)字2020X号《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并对三申请人予以留置送达。同日,被申请人作出(万州)文综封(扣)字〔2020X号《查封(扣押)决定书》并对三申请人予以留置送达,文书内容载明“你涉嫌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行为,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有关出版物、编印U盘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详见《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查封(扣押)期限:2020918日至20201017日”。20201123日,万州区人民政府先后作出万州府复2020X号、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万州)文综封(扣)字2020X号、(万州)文综封(扣)字2020X号《查封(扣押)决定书》违法。

另查明,202072日,被申请人作出《鉴定申请书》(万州文执文〔2020X号),请求重庆市新闻出版物监测中心对案涉样书是否系非法出版物进行鉴定。2020711日,X学校出具《关于我校X学院三名教师私自印售练习册的情况说明》载明“学院没收封存现存所有练习册,拟在以后的教学中免费发放给学生使用”。202097日,重庆市新闻出版物监测中心作出《出版物鉴定书》(渝新监测鉴〔2020X号),就案涉计算机练习册样书“鉴定结论”载明“非法出版物”。20201026日,被申请人作出(万州)文综罚字〔2020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Y某、S某、X三人作出1. 没收出版物X册和U1个;2. 处按违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共计X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201028日直接送达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立案审批表》;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3.(万州)文综封(扣)字2020X《查封(扣押)决定书》及附件《查封(扣押)物品清单》;4.(万州)文综封(扣)字2020X《查封(扣押)决定书》及附件《查封(扣押)物品清单》;5.Y某、S某、X三人《调查询问笔录》;6.《关于我校X学院三名教师私自印售练习册的情况说明》7.(万州)文综解封(扣)字2020X《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及附件《解除查封(扣押)物品清单》;8.(万州)文综解封(扣)字2020X《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及附件《解除查封(扣押)物品清单》;9.(万州)文综封(扣)字〔2020X号《查封(扣押)决定书》及附件《查封(扣押)物品清单》;10.《鉴定申请书》(万州文执文〔2020X号);11.《出版物鉴定书》(渝新监测鉴〔2020X号);12.(万州)文综罚字〔2020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本机关认为:就三申请人提出的准予申请人查阅复印卷宗,保留证据,并与被申请人在复议机构现场确认卷宗内文书、证据材料主张,行政复议答复期间,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相关条文规定,三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查阅,但就准予申请人复印被申请人执法卷宗及现场确认事宜,不属于复议机关职权范围,故相关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就三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退还非法扣押的练习题和U的主张,因被申请人现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已送达申请人,对查封(扣押)的计算机练习题和U盘予以了没收,对于案涉查封(扣押)的物品是否应当返还,已不在本案的审查范围,故三申请人要求责令退还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就三申请人提出的要求依法追究被申请人相关人员责任给予处分的主张,因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且复议审理过程中未发现被申请人相关工作人员存在个人违法违纪行为线索,申请人亦未举示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本机关无法向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线索移交,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就三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对当事人主体认定错误的主张,因案涉X练习册销售行为主体系三申请人,虽学校后续就案涉物资予以封存未用于销售,但责任主体并不因此发生变更,故被申请人将三申请人作为实施案涉行政强制措施的相对人予以认定并无不当。

就三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案涉行政强制措施的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出版管理条例》第七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涉及出版活动领域违法物品采取查封或者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定职责。结合本案证据,案涉《查封(扣押)决定书》中“查封(扣押)期限”载明“2020918日至20201017日”,查封(扣押)截止日期为2020101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之规定,被申请人此次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期间并未发生进行鉴定的客观情形,故被申请人应当于案涉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期间就三申请人涉嫌违法行为作出处理。而被申请人既未作出延长查封(扣押)决定,也未在案涉查封(扣押)截止日期20201017日前作出处理决定(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间为20201026日),故被申请人超期查封(扣押)的行为超出法定期限,属于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文化和旅游委员会作出的(万州)文综封(扣)字2020X号《查封(扣押)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申请人可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20212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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