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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万州府复〔2020〕45-46号

日期:2020-12-31 来源:万州区司法局
语音播报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万州府复202045-46

Y某、S某、X

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作出的(万州)文封(扣)字2020X号《查封(扣押)决定书》不服,于20209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依法延期30日作出复议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万州)文封(扣)字2020X号《查封(扣押)决定书》;责令退还查封扣押的物品;责令赔偿申请人X元)

申请人称:一是客观事实不符。申请人在2020620日已将售出的案涉物品全部收回,退款给学生,并给学校承诺不再销售、不私自销毁,并于20209月开学向需要的学生无偿发放。2020710日执法人员到学校调查情况时,申请人主动向执法人员讲述事情经过,还将执法人员带到存放案涉物品的休息室查看,执法人员当场未提出扣押,只是出具文书让申请人签字。当日晚上540分左右执法人员叫我们把案涉物品运到万州区文化执法支队的办公地点,申请人支付了X元搬运费(复议期间变更为Y元),并不是被申请人在文书中表述的现场检查发现了违法的案涉物品。二是采取强制措施无法律依据。2020710日被申请人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对申请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申请人翻遍该规定并无采取强制措施的相关条款,被申请人采取强制措施无法律依据。三是告知申请人复议机构不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向“万州区文旅委”申请复议,强制措施由本级部门实施又由本级部门复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变相阻止申请人向上级部门申诉的权利。四是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已超期。被申请人采取扣押的强制措施为2020710日至20208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之规定查封(扣押)期限不超过30日,现行政强制措施已超过30日,已自动解除,请被申请人立即退还扣押的案涉物品。

被申请人称:一是查封扣押决定是基于申请人涉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发行业务的事实作出,二是查封扣押决定是对申请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发行业务的事实的必要处置,三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二条、《出版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被申请人查封扣押决定是依法作出的,四是查封扣押超期是因鉴定机关耗时过长导致,非被申请人主所为。

经审理查明:因群众举报,被申请人于2020710日对重庆X学校(以下简称X学校)Y某、S某、X3名老师涉嫌擅自出售自己印制的X练习册并从中获利一案进行立案调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到X学校进行检查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载明“Y某等3人涉嫌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并对涉嫌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的出版物X本进行查封扣押”。同日,被申请人对Y某、S某、X某分别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Y某陈述其没有从事非法出版物的发行,因学校的X等级考试没有练习题,其与S某、X某两名教师编制了习题集;2020年共印制了X册,卖给学生大概X册,卖给学生X元一本,共X元,还剩X册没有卖,给教研室参与宣传的教师12人给了X元的宣传费,共X元。S某陈述其与X某、Y某两名教师编制了习题集,2020年共印制了X册,卖给学生大概X余册,具体数字不是很清楚,卖给学生是X元一本,还剩X多册没有卖,其与X某、Y某商定给教研室参与宣传的教师给X元每本的宣传费,参与宣传销售的教师结账是Y某负责,卖的钱是暂时自己保管后交给Y某。X某陈述因学校的学生X等级考试没有练习题,其与学校的Y某、S某两名教师编写了习题集,印刷后出售给学生;一直是Y某负责记账,联系印刷厂进行印刷也是Y某联系,Y某是和X印刷厂联系的,印刷成本大概是XY元,2020年共印制了X册,卖给学生大概X册,卖给学生X元一本,还剩X册没有卖,给教研室参与宣传的教师给了X元的宣传费。该校参与宣传的老师均证实,20206月中旬,Y某在QQ群宣传X等级考试练习册,X元一本,卖出一本给X元宣传费;2018年至2019年也是X元一本卖出,每本X元的宣传费;2015年至2017年因为当时学校发现卖书的事情后批评了我们,就没有卖了;2011年到2013年当时书是X元一本,每本X元的宣传费。2020710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万州)文封(扣)字2020X号《查封(扣押)决定书》并予以送达,内容载明“你(单位)涉嫌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行为,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有关出版物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详见《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查封(扣押)期限:2020710日至202089日”。其附件《查封(扣押)物品清单》“物品名称”载明“X等级考试练习册”,“数量”载明“X”。

另查明,2020918日,被申请人作出(万州)文综解封(扣)字2020X号《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并予以留置送达。同日,被申请人作出(万州)文封(扣)字〔2020X号《查封(扣押)决定书》,对案涉X册计算机等级考试练习册及U盘一个予以查封。

还查明,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就其请求被申请人支付案涉物品的搬运费及运费的复议申请明确为请求赔偿案涉物品的搬运费及运费,并对金额予以明确为X元;被申请人认可申请人搬运扣押物品到文化执法支队的事实,并愿意按照申请人变更主张的X元搬运费全额予以退还。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立案审批表》;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3(万州)文封(扣)字2020X《查封(扣押)决定书》及附件《查封(扣押)物品清单》;4Y某、S某、X某等《调查询问笔录》;5、《情况补充说明》;6(万州)文综解封(扣)字2020X《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及附件《解除查封(扣押)物品清单》;7(万州)文封(扣)字〔2020X号《查封(扣押)决定书》;8微信支付截图

本机关认为:结合本案证据,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作出的(万州)文封(扣)字2020X号《查封(扣押)决定书》是否合法的问题。第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强制措施所适用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属于部门规章,并无关于查封或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相关条款,故被申请人作出的(万州)文封(扣)字2020X号《查封(扣押)决定书》属于适用依据错误;第二,案涉《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期限截止日期为20208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之规定,被申请人主张查封(扣押)超期系上级鉴定机关耗时过长所致但并未举示其申请鉴定的相关证据,也未提供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证据,故被申请人超期查封(扣押)的行为亦违反法定程序。鉴于被申请人已于2020918日作出(万州)文封(扣)字〔2020X号《查封(扣押)决定书》,案涉X册计算机等级考试练习册现仍处于查封(扣押)状态,申请人要求退回查封(扣押)物品的主张本府不予支持。此外,关于申请人主张赔偿案涉物品的搬运费及运费X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二条“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之规定,因被申请人实施的案涉行政强制措施适用依据错误且违反法定程序,并对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造成了直接损失,申请人作为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本府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如下

一、确认万州区文化和旅游委员会作出的(万州)文封(扣)字2020X号《查封(扣押)决定书》违法

二、责令万州区文化和旅游委员会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赔偿申请人案涉物品搬运费及运费合计X元。

如不服本决定,申请人可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202011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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