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万州府复〔2020〕44号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万州府复〔2020〕44号
申 请 人:冉某、张某、冉某某、邱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出的万州规资[交地决定]〔2020〕X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不服,于2020年9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依法延期30日作出复议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万州规资[交地决定]〔2020〕X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
申请人称:2005年5月30日,申请人冉某从X村委会购买了X平方米宅基地,是原X村小学的土木房屋。同年6月22日,申请人开始改建砖混房屋。修建房屋时,申请人张某的弟弟(张X)为了接父母来万州安度晚年,就出钱X万元修建了X平方米的底层。经冉某、张某、张某某三人商量,房屋底层归其父母所有。当时由队长刘某签字盖章,原队长任某盖章。2005年8月28日,申请人领取了重庆市万州区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万州国土村建X天城字第X号),房屋占地面积X平方米,建筑总面积X平方米。申请人邱某的配偶张某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被征收人,符合安置对象条件,应当给于补偿安置房屋30平方米。申请人冉某某已经年满十八周岁,本应补偿30平方米安置房屋外,按相关政策规定,还应该预留15平方米,一共补偿45平方米。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违法、错误之处,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称:一是万州规资[交地决定]〔2020〕X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申请人所居住的X镇的房屋所占集体土地,已由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地〔2015〕1010号批准征收为国有土地。征地批文下达后,万州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征收X镇X村1、2、3、4、9、组集体土地的公告》(万州府土公〔2015〕X号)。2017年4月10日,原万州区国土房管局发布了《征收X镇X村1、2、3、4、9组和X村委会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万州国土房管公〔2017〕X号)。2017年5月2日,万州区人民政府下达了《关于征收X镇X村1、2、3、4、9组和X村委会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万州府土〔2017〕X号)。整个征收程序是按照法律及相关政策规定进行的,征收程序合法。申请人的房屋在本次征收范围内,X镇人民政府、万州区征地事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对申请人房屋进行实物调查,并按照相关政策对申请人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安置补偿,但申请人以补偿费太低为由拒绝签订协议。2020年5月14日,根据万州府发〔2013〕X号文件等相关规定,万州区征地事务中心作出了《关于冉某征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并送达给申请人,该方案中计算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费X元,附属设施及林木补偿X元,人员货币安置款X元,搬迁补助费X元,搬家补助费X元,购房补助费X元,以上共计X元。申请人仍拒绝签安置补偿协议,拒绝接受安置补偿。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拒不交出土地的行为已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建设的实施,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4日依法作出万州规资[交地告知]〔2020〕X号《限期交出土地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但申请人没有在规定期限交出土地。2020年6月29日,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下达万州规资[交地决定]〔2020〕X号《责令限期交地决定书》,符合法定程序。二是申请人的补偿请求无法律依据,不应支持。申请人户的户口簿显示,只有冉某、张某、冉某某、邱某四人,而张X、张XX不在该户内,不属于本次征地的住房安置对象,不应得到住房安置补偿;征地时冉某某未达结婚年龄,依法不应预留15平方米安置住房。申请人户的房屋及附属物的补偿,是按照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房屋及附属物丈量调查登记表》所载明的数据和万州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补偿标准计算的补偿金额,申请人房屋所占用的宅基地属于集体土地,应依法补偿给集体经济组织。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万州规资[交地决定]〔2020〕X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不应被撤销。
经审理查明:2005年6月15日,申请人冉某与X镇X村委会签订《土地使用协议》,约定将X学校土地X㎡从2005年5月30日归申请人使用,并收取土地使用费X元。2005年8月20日,申请人冉某取得万州国土村建(2005)天城字第X号《重庆市万州区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2015年8月26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作出渝府地〔2015〕X号《关于万州区实施城市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同意将X镇X村1组、2组、3组、4组、9组和村委会集体农用地X公顷(其中耕地X公顷)连同集体未利用地X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予以征收,另征收集体建设用地X公顷,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X公顷。2015年11月6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发布了万州府土公〔2015〕X号《关于征收X镇X村1、2、3、4、9组集体土地的公告》,载明:征收X镇X村1、2、3、4、9组集体土地X公顷;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由区国土资源局拟定;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被征地拆迁单位及个人,限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自行到万州区第二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或X镇政府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登记的,以万州区第二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调查确认的依据为准。2017年4月10日,原重庆市万州区国土房管局发布了万州国土房管公﹝2017﹞X号《关于征收X镇X村1、2、3、4、9社和X村委会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载明“在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被征地单位、个人以及其他权利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持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听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原万州区国土房管局提出。对本方案提出争议的,由万州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的可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裁决。该宗征地拆迁补偿与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行为的实施”。2017年5月2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作出万州府土﹝2017﹞X号《关于征收X镇X村1、2、3、4、9组和X村委会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批准了原万州区国土房管局报批的安置补偿方案。2018年9月6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房屋面积、结构、附属物及宅基地范围内草木进行了调查并登记。2020年5月13日,重庆市万州区征地事务中心作出了《关于冉某征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并向申请人张某进行直接送达。《重庆市万州区征地事务中心送达回证》“收件人拒签理由”载明“已收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拒绝签字”,并附现场送达照片。2020年5月14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张某进行了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笔录“被询问人(签名)”处载明“拒签”。2020年6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万州规资[交地告知]﹝2020﹞X号《限期交出土地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户在收到告知书五日内自行交出在万州区X镇X村2组89号处房屋所占用的X平方米土地。2020年6月18日,被申请人在万州区X镇将上述文书向申请人张某进行直接送达。《重庆市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文送达回证》“收件人签章”载明“已收拒签”,并附现场送达照片。2020年6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万州规资[交地决定]〔2020〕X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责令申请人在收到决定书15日内将其X镇X村2组集体土地上X平方米的房屋倒腾搬迁,拆除房屋,交出所占土地。2020年7月8日,被申请人在万州区X镇将上述文书向申请人张某进行直接送达。《重庆市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文送达回证》“收件人签章”载明“已收拒签”,并附现场送达照片。随后,申请人因不服上述《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而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土地使用协议》《重庆市万州区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2.渝府地〔2015〕X号《关于万州区实施城市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3.万州府土公〔2015〕X号《关于征收X镇X村1、2、3、4、9组集体土地的公告》;4.万州国土房管公﹝2017﹞X号《关于征收X镇X村1、2、3、4、9社和X村委会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5.万州府土﹝2017﹞X号《关于征收X镇X村1、2、3、4、9组和X村委会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 ;6.《关于冉某征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7.《询问笔录》;8.万州规资[交地告知]﹝2020﹞X号《限期交出土地告知书》、送达回证及送达照片;9.万州规资[交地决定]〔2020〕X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送达回证及送达照片。
本机关认为:结合本案证据,征收X镇X村1、2、3、4、9组和X村委会的集体土地经过了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了征地公告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被申请人的征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办法是被申请人依据现行有效的《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X号)和《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万州府发﹝2013﹞X号)等文件制定,并无不妥。而申请人以补偿标准低为由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不交出土地无法律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万州规资[交地决定]〔2020〕X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出的万州规资[交地决定]〔2020〕X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申请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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