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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万州府复〔2020〕48号

日期:2020-12-31 来源:万州区司法局
语音播报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万州府复〔202048

申请人:S

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申请人S某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2020916日作出的万州社险信访告字2020X号《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于20209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2020916日作出的万州社险信访告字2020X号《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的复查申请

申请人称:重庆市万州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2020826日对申请人2018526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单位20081月至20169月少报瞒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作出的核查处理结果,申请人不服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098日向重庆市万州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递交了复查申请。其后,重庆市万州区社会保险实务中心于2020916日对申请人作出了《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万州社险信访告字2020X号)。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违反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1527日第13号令发布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机构申请复查的,该经办机构应指定其内部专门机构负责处理,并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维持或者改变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复查决定,决定改变的,应当重新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和其他有关规定,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S某于2018526日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书面申请,要求XX银行万州分行XX支行补缴其2008年至20169月差额养老保险,因其申请补缴时已办理退休审批手续,所以我单位于2018615日对其作出了“已达到退休年龄,不能办理补缴业务。单位造成的保险待遇损失的,由单位负责赔偿”的回复。《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办法2000261)中明确,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遇到下列情况时,按以下原则处理:企业因故少报职工当年工资总额而造成少缴养老保险费的,可在次年内申报补缴。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除补缴个人账户利息外,另按日加收补缴额2%的滞纳金。超过补缴申报期或已办理退休(职)审批手续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受理补缴。因企业少报工资总额给职工退休(职)待遇造成损失的,由企业负责予以赔偿。S某不服,于2019109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起诉,万州区人民法院于20191226日判决驳回原告S某要求撤销被告重庆市万州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原重庆市万州区社会保险局)于2018615日对原告作出的书面回复的诉讼请求。申请人又于2020116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724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之规定,S某提出的要求重庆市万州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对单位20081月至20169月少报瞒报社会保险基数作出的核查处理结果重新作出处理,不属于行政机关信访事项受理范围,本中心不予受理。

经审理查明:2020724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制发《司法建议书》,建议被申请人“在信访诉求处理过程中对用人单位是否欠缴及欠缴多少进行明确”。2020826日上午,被申请人组织了S某社保缴费基数信访问题座谈会,将调查核实的各年应纳入工资发放总额与申报社会保险费申报基数对比情况作了说明,并书面回复申请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书面回复的调查核实结果不服,于202098日向被申请人提交《复查申请》,请求就被申请人于2020826日对申请人于2018526日向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单位20081月至20169月少报瞒报社会保险基数作出的核查处理结果重新作出处理结果。被申请人收悉后,于2020916日作出万州社险信访告字2020X《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1.司法建议书2.《关于S某社保缴费基数信访问题处理情况的报告》3.被申请人2020826作出的书面回复4.S某社保缴费基数信访问题座谈会签到册;5.《复查申请》6.《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

本机关认为:结合本案证据,能够证实申请人于202098日向被申请人提交《复查申请》的事实,且从《复查申请》中能够明确该复查申请系针对被申请人2020826作出的书面回复而提出的。但从被申请人提交给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关于S某社保缴费基数信访问题处理情况的报告》以及《S某社保缴费基数信访问题座谈会签到册》、《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等材料可以证实,该书面回复系信访诉求处理过程中做出的情况说明,结合《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是指经办机构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办社会保险事务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争议”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2020826作出的书面回复系信访诉求处理过程中做出的情况说明,而非《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所规定的基于“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办社会保险事务过程中”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故申请人虽明确提出《复查申请》,但该《复查申请》并不符合《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九条所规定的情形。综上,被申请人于2020916日作出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万州社险信访告字2020X)系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信访事项的处理,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规定,就行政机关信访处理不服的,《信访条例》已规定相应的救济途径。申请人若对信访处理不服,应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信访复查。申请人对此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案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申请人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20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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