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万州府复〔2020〕18号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万州府复〔2020〕18号
申请人: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就其刑事控告事项将立案通知书送达控告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0年7月3日收悉。
经审查,申请人以重庆市万州X物业开发有限公司和重庆市万州X商贸有限公司恶意冒用其名义签订虚假产权转移登记合同涉嫌诈骗罪为由,于2019年1月向被申请人提出控告要求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被申请人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于2019年2月20日作出万州公(经)不立字〔2019〕X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19年2月21日送达申请人。2020年6月22日,申请人就其控告事项再次向被申请人邮寄书面《控告状》,要求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犯罪的法律责任。2020年7月2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就其控告事项未予送达立案通知书向万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中,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就其刑事控告事项未予刑事立案不服,系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性行为不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案条件。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人就其刑事控告事项对公安机关未予立案不服,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复议或复核。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申请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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