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网 | 万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网 | |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局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法治政府建设 > 复议应诉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万州府复〔2021〕1号

日期:2021-07-01 来源:万州区司法局
语音播报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万州府复〔20211

申请人:X广告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

申请人X广告公司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作出的万州公(XX行罚决字2020X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012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依法延期30日作出复议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万州公(XX行罚决字2020X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C某于2020915日向申请人法定代表人W某提出希望以公司的名义申请美食节的广告位,并提出本次活动申请时需要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公章。C某承诺申请完毕及时归还,并出具一份承诺书,承诺书中指明C某不得将申请人营业执照和公章作为他用,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规违章的行为,否则因此产生的任何责任由C某承担。W某将公司执照和公章交给C某,C某在几天后交还公司公章,在申请人过程中具体发生什么事情申请人都不知道,直到公安局传唤申请人法定代表人W某,才了解到C某在未取得公安机关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的情况下,举办了“2020首届X美食节暨商品展”活动,活动完全由C某私人举办,在活动过程中也是C某指导负责,申请人完全不知情,也没参与,由此可见举办活动完全和申请人无关

被申请人称:2020917日,违法行为人C某向W某借来X广告公司的执照和印章后,以X广告公司的名义向万州区商务委员会申报在X广场举办“2020首届X美食节暨商品展”,在未取得公安机关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的情况下,以X广告公司的名义于20201015日至1022日在万州区X广场举办了“2020首届X美食节暨商品展”大型活动,以上事实有证据证实。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01215日决定对申请人罚款十万元,目前尚未执行。申请人是此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没有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的时间要求向我局治安支队申请安全许可,甚至擅自更改万州区商业委员会批准的活动时间,没有采取足够安全措施,经被申请人取缔后仍然开展活动。申请人违法将公司资质借给他人使用,完全没有履行监管职责,对未经公安机关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依法应当承担安全责任和法律责任,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办案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20201016日,被申请人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万州区X广场有人涉嫌违规举办商品展销活动,出示《检查证》后口头传唤该活动负责人C某到万州区公安局XX派出所接受询问。随后,被申请人C进行了调查询问C某陈述“我于20209月初向朋友W某(X广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借公司营业执照去申请举办展销会,后来把活动备案资料拿给W某盖章,W某没有具体的翻阅里面的资料,只是看了封面,就让我把备案资料拿到会计那里去盖章;后来因备案资料有好几份还要盖章,W某就直接把公章给我了;我举办‘2020首届X美食节暨商品展’是以X广告公司名义举办的,最开始去的商委办理许可,在美食节其他的手续基本办完后,后去XX派出所办理活动报备,当时工作人员看了活动规模,就让我去万州区公安局治安支队办理报备,但许可一直没有办理下来;X首届美食节规模有一百个展位,工作人员有200人以上,整个参加人员预计一千人以上;我是以X广告公司的名义举办的美食节,因为公司才有举办这个活动的资质;我擅自修改活动举办时间一是因为做的广告门头上写的是1015日至1029日,二是想时间久点吸引更多的人气;美食节活动进场搭建展台时还没有完善相关手续,我当时只是口头上叫他们不要进行展销活动,没有采取过其他监管措施,X广告公司也没有对这个活动进行过监管;举办的展销会现场没有正规的安保力量,也没有消防器材,也没有采取任何疫情防控措施”。2020102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法定代表人W进行公安机关权利义务告知后,制作了《询问笔录》,W某陈述“20209C某因举办美食节需要大型展会的公司资质,想用X广告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印章去政府跑会展广告位的审批手续,我没有多想就把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给了他;后来C某说之前的申请资料没有通过审核,需要重新申请,叫我把公章直接给他,我答应了;大约四五天后我催他赶快把公章还给我,一直到104C某才将公章还给我;C某不是X广告公司的员工,因为是朋友关系,C某说只是借用公司的资质去跑美食节会展的手续,我们就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也没有谈报酬;我不知道C某以X广告公司’的名义举办‘2020首届X美食节暨商品展’,C某是说他去申请美食节的广告位,我也没有对这次大型活动进行监管”。2020123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制作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和《听证告知》,申请人法定代表人W某在笔录上签字捺印;申请人明确示不需要听证,但陈述申辩了理由,一是申请人和C某没有任何经济关系,没有以营利为目的,实际没有得一分钱;二是被申请人已经对直接责任人C某进行了治安拘留和罚款,事情已经处理完毕,再对申请人处罚相当于同一个事情处理了两次;三是申请人的经济实力有限,家庭负担较重,无力支付高额的罚款。20201214日,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辩理由作出《复核意见书》,载明“第一,违规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只要客观上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举办即构成违法行为,与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无关;第二,对活动直接责任人C某进行处罚和对活动承办人X广告公司进行处罚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第三,本案中对X广告公司拟处10万元罚款已是按下限处罚。综上,申请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20201215日,被申请人作出万州公(XX行罚决字2020X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违法行为人C某在向W某借来X广告公司的执照及印章后,以X广告公司的名义向万州区商务委员会申报在X广场举办2020首届X美食节暨商品展’,在未取得公安机关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的情况下,以X广告公司名义于20201015日至1022日在万州区X广场举办了‘2020首届X美食节暨商品展’大型活动”的违法事实,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罚款十万元的处罚。同日,被申请人将上述文书送达给申请人法定代表人W某W某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被申请人两名民警将上述文书以留置送达的方式予以送达。

另查明,2020915日,C某向X广告公司出具《承诺书》,内容载明“在2020915日至20201013日期间,贵公司将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公章交于本人用于申请办理会展广告位等事宜,本人承诺其持有贵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公章不得作为他用,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规违章的行为。否则因此产生的任何责任由本人承担”。2020首届X美食节暨商品展》备案资料包括关于举办“2020首届X美食节暨商品展”的《申请》《介绍信》《组织实施方案》《安全方案》《消费质量管控方案》《应急救援预案》《现场疫情防控方案》《安全质量保证书》《展位效果示意图》以及向万州区公安局出具的《承诺书》,其中《承诺书》载明“严格按照重庆市万州区会展(活动)备案登记表规定举办会展;展示、展销商品(物品)或会展活动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确保本次活动不出现任何安全事故和不稳定因素;承担本次活动引起的一切后果。联系人:C某;承诺单位(主办单位):X广告公司”。备案资料中的活动时间由打印版“2020109日至20201013日”改动为手写版“20201015日至20201029日”。重庆市万州区商务委员会制发的《重庆市万州区会展(活动)备案登记表》(万州会展登记备字2020X号)载明“会展(活动)名称”为“ 2020首届X美食节暨商品展”,“主办单位”盖章为“X广告公司”,活动举办时间为2020109日至1013日。万州区城市管理局制发的《广场活动申请备案审查表》载明“申请场地单位(公章)”为“X广告公司”,“活动名称”为“2020首届X美食节暨商品展”,“活动时间”为“20201015日至20201028日”。

还查明,20201124日,被申请人对C某作出万州公(XX行罚决字2020XX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C某在未取得公安机关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以X广告公司名义于2020年10月15日在万州区X广场举办2020首届X美食节暨商品展”大型活动,给予了C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C某的《传唤证》及《询问笔录》 32.W某的《传唤证》及《询问笔录》23. 《申请》《介绍信》《组织实施方案》《安全方案》《消费质量管控方案》《应急救援预案》《现场疫情防控方案》《安全质量保证书》《展位效果示意图》4. X广告公司《承诺书》5.《重庆市万州区会展(活动)备案登记表》6.《广场活动申请备案审查表》7.2020123日的《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听证告知》《询问笔录》8.《复核意见书》;9.万州公(XX行罚决字2020X行政处罚决定书》;10.万州公(XX行罚决字2020XX行政处罚决定书》;11.C某的《承诺书》

本机关认为: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被申请人具有对万州区行政区域内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法定职权结合本案证据,足以证明申请人未取得公安机关安全许可举办2020首届X美食节暨商品展”的违法事实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三)展览、展销等活动”、第五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此外,关于申请人主张因2020首届X美食节暨商品展”系C某私人举办,X广告公司没参与也不知情,且C某书面承诺其承担责任而应免除申请人责任的问题,从2020915C某向X广告公司出具的《承诺书》来看,申请人是能够预料外借公章的法律后果的,但仍将公司印章借给C某并在备案资料上盖章,其出借营业执照和公章的行为本身就涉嫌违法,故该项理由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作出的万州公(XX行罚决字2020X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申请人可以自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2021329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我要找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