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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万州府复〔2019〕22号

日期:2019-07-05 来源:万州区司法局
语音播报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万州府复〔2019〕22

申请人:L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作出信息公开,于20195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不履行信息公开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作出信息公开。

申请人称:20193月申请人向Q行政机关申请公开申请人所住万州区XXX组的土地被征收的相关信息。Q行政机关告知我申请公开的承包经营权注销合同系被申请人单位职责。申请人于 2019419日邮寄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公开此信息。被申请人未在规定的15个工作日内履行法定职责公开信息。

被申请人称:Q行政机关给申请人的《回复》中,已经明确告知你申请公开的承包经营权销号合同经向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查询,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申请人已经知晓其申请信息公开的结果,被申请人也已经履行了信息公开的职责。

经审理查明:2019419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邮件编号:XX)向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邮寄了一份申请书,载明兹有Q行政机关关于L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XX征收万州XXX组(原XX组段)土地房屋承包经营土地被征收后《销号合同书》。现有Q行政机关告知向你处(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开信息,现请求以书面纸质回复。”被申请人于2019422日进行签收,至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尚未对该申请进行回复。

另查明,申请人曾向Q行政机关申请公开XX万州段;报批材料一书四证依据;建设用地项目说明书;农用地专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供地方案;拟定听证记录;征地存档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名额协议书;承包经营销号合同Q行政机关于201944日进行了书面回复,将相关材料纸质复印件随《回复》一并邮寄给了申请人,并在《回复》中载明“你申请公开的承包经营权销号合同经向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查询,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2019419L某的《申请》及《国内挂号信函收据》;2、201944Q行政机关作出的《回复》;3、编号为XXX的邮件送达情况截屏图。

本机关认为:结合本案证据,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书面申请信息公开的事实清楚,被申请人对该事实及《申请》的内容均未否认。本案争议焦点为针对相同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在已被其他行政机关信息公开回复告知的情况下,申请人再另行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是否还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对申请人进行答复。因本案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及法定答复时间届满均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施行之前,故本案应当适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的规定。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按照“谁收到、谁处理”的原则办理。本案中,申请人于2019419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虽系在其他行政机关对同一申请内容作出答复之后,但是系针对不同的公开主体提出的申请,故不属于重复申请,也不存在其他行政机关在该申请提出前就代为作答复一说。根据原《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以及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19422日收悉申请后,应当于2019514日(最后1个工作日)以前进行答复;而被申请人在法定答复期限内,既未向申请人作答复,也未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未及时进行处理,其延误处理损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了不必要的行政争议产生,其未予答复的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复的行为违法;

二、责令被申请人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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