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万州府复〔2019〕60号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万州府复〔2019〕60号
申请人:P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申请人P某请求确认重庆市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未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违法,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表述不清楚,申请人于2019年8月12日进行了补正,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确认重庆市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未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违法,并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万州区申明坝原二组村民,其位于重庆市万州区申明坝原二组的10多亩土地和两处面积共X平方米的房屋,因修建天子湖会议中心项目及万州区工业园项目被征迁。为核实征迁的合法性,申请人于2019年5月6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申报材料。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21日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复函》,后收到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18日公开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至今未收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公开的行为也未作释明。两份回复前后矛盾,且公开内容不完整。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重庆市万州区申明坝原二组的承包地,因“天子湖会议中心(实际为工业园区)项目”被征收,为核实征收的合法性,申请人于2019年5月8日向我局递交了5份《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被申请人分别公开“天子湖会议”项目“一书两证”、“天子湖会议中心”项目用地批准文件等材料。我局按程序于2019年5月27日和2019年6月21日以“重庆市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复函”、“重庆市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P某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通知”作出答复,符合规定。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答复前后不一致的问题,系区级部门机构改革(原区城乡建委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整体规划新组建的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人员转隶,有关档案资料(规划档案、国土档案)尚未实现共享。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21日向申请人寄送了《关于P某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通知》及附件,公开了四川省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万天(X)建规字(X)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万天(X)建规字(X)号),已经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19年5月5日向被申请人寄送《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信息内容描述”一栏载明“申请人位于重庆市万州区申明坝原二组的承包地因‘天子湖会议中心(实际为工业园区)项目’被征收,为核实征收的合法性,特申请公开如下信息:上述项目“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申报材料”;“所需信息的形式”一栏载明“纸制”;“获取信息的方式”一栏载明“邮寄”。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表后,于2019年5月21日作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复函》,载明:“我局暂未办理‘天子湖会议中心’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9年6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P某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通知》,载明“申请人于2019年5月8日向我局递交了5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我局公开位于万州区申明坝原二组的承包地因“天子湖会议中心(实际为工业园区)项目”用地批准文件、申报材料、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发放使用情况、申请人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等材料。按照申请人的诉求,现将我局所查询到的资料复印件提供给你(见附件)”。被申请人用挂号信函的方式将《关于P某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通知》及附件一并寄送给了申请人。附件内容包括: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万县市天子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修建天子湖会议中心工程补征用土地的批复》(渝府地〔1998〕X号);2、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万县市天子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修建天子湖会议中心工程补办征地手续的请示》(万府土发〔1998〕X号);3、万县市天城区计委《关于同意天子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新建“天子湖会议中心”立项的批复》(天计划〔1996〕基X号);4、万县市天子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关于新建“天子湖会议中心”用地补办手续的请示》(万天旅司发〔1998〕X号);5、万州区天城管委会《关于万县市天子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征用申明2组土地“农转非”人员及招工安置方案的批复》(万天管函〔1998〕X号);6、重庆市万州区周家坝街道办事处《关于万县市天子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征用申明2组土地“农转非”人员及招工安置方案的请示》(周办发〔1998〕X号);7、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万天(X)建规字(X)号);8、四川省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万天(X)建规字(X)号);9、征用土地协议书;10、征地农转非人员货币安置合同;11、征地房屋拆迁货币安置合同;12、公证书((2004)渝天证字第XX号);13、公证书((2005)渝万州证字第XX号);14、移民安置补偿拨款凭证(NO.XXXX);15、天子湖会议中心统征地形图。其中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申报材料。
另查明,复议期间,因XAXXXX国内挂号信函查询结果显示“他人收”,经与申请人核实,其认可收到了《关于P某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通知》及附件,但认为被申请人的回复是错误的,并且公开的内容缺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申报材料”内容。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信息公开申请表》;2、重庆市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复函》;3、重庆市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P某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通知》及附件 ;4、编号XAXXXX国内挂号信函收据;5、调查笔录。
本机关认为:因本案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施行之前,被申请人的法定回复期限届满之日以及实际进行回复的时间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施行之后,本案涉及新、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适用衔接问题,本机关参照适用“实体从旧、程序从新、更有利于保护申请人”的原则,原则上按旧条例处理,但如果按照新条例更有利于申请人的,按照新条例处理。结合本案证据,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5份内容不相同的《信息公开申请表》后,仅向申请人寄送了1份《关于P某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通知》及“天子湖会议中心(实际为工业园区)项目”档案资料,且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申报材料”内容,既未提供相关信息,也未告知不能提供该信息的具体理由,其信息公开答复行为明显不当,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5目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确认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为违法;
二、责令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如不服本决定,申请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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