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万州府复〔2019〕46-53号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万州府复〔2019〕46-53号
申请人:Z某等8位申请人
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第三人:万州某小区申请增设电梯业主
申请人Z某等8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建字第XX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依法延期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在行政复议审理期间,因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八)款规定的情形,本机关于2019年10月15日起决定中止该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行政复议中止原因消除后,本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19年X月X日批准的建字第XX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建字第XX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实依据违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该电梯为新建建筑,建筑物间的距离应当满足新建建筑物之间的采光距离和国家工程消防技术标准。该许可的程序违法,被申请人是否在现场组织公示,并履行告知听证权利的义务,申请人均对此一无所知。该许可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在一个三面都是高楼,长不过7米,宽不过7米的三角形天井中,新建一座占地面积10多平方米,高30多米的塔形建筑,是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的。同时,施工点在底层住户的窗外,离最近的用户防盗网不足1米远,其产生的噪音、灰尘会严重影响到低层住户的生活,且电梯井本身及其连廊过道方便了盗贼和过往的人对室内情况的窥视,给申请人造成安全和尊严的压力,无视了我们低层住户的生存权和隐私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既有住宅增建电梯不能简单由“两个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就决定,可以忽视客观环境条件强装电梯,侵犯了低层住户的财产权、通行权、生存权。旧楼加装电梯是国家根据国情作出的一项利民政策,但不能把它当做一种政绩指标来完成;如果执行时不实事求是,不根据每幢居民楼的实际情况、客观条件来实施,其结果是导致既有住宅的高低层业主反目成仇、业主之间冲突和群体事件不断,引发低楼层业主的投诉、上访、行政复议、诉讼。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许可是违法的,错误的,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申请人的行政许可。
此外,在行政复议听证程序中,申请人提出以下观点:一是对于增设电梯业主的名单真实性无法核实,据了解部分业主不在家。二是在增设电梯所在小区天井下方地质结构不稳定,存在沼气池,新增电梯有安全隐患。三是对于是否进行公示问题,提出申请人长期居住于此均未看见任何公示公告,对被申请人提出进行过公示的情况不予认可。四是针对增设电梯间距问题,认为该电梯距离太近,不满足增设条件,第三人若严格按照规划许可进行施工,无法成功安装。同时,申请人针对具体增设电梯施工方面,不同意实际安装位置往旁边偏移,若第三人入场施工增设电梯,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许可进行施工,不得偏移。
被申请人称:一、关于万州某小区增设电梯的申请和许可主体适格。万州某小区业主提供的房地产权证最早为1998年,属初始取得房地产权证满10年及以上未设电梯的老住宅;该单元住户共计33户,同意增设电梯业主23户。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办〔2017〕76号)第二条和第五条的规定,增设电梯的申请主体适格。同时,根据该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我局作为规划主管部门符合许可人相关规定,许可主体适格。二、关于办理程序方面。2018年X月X日,万州某小区同意增设电梯的23户业主共同作为申请人,向原区城乡建委提出老旧住宅增设电梯规划审批的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经核实,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意见,申请人身份证、房地产权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增设电梯示意图,申请人对增设电梯事项及增设电梯示意图的书面同意意见,增设电梯工程费用以及电梯运行、保养、维修等费用分担协议”。上述申请材料符合暂行办法第七条有关申请材料的要求。其后,我局组织街道办事处、区消防(原)、国土房管(原)、质监(原)等相关部门到现场进行了联合踏勘,部门意见认为具备增设电梯条件。2018年X月X日,在万州某小区楼栋出入口,我局将书面申请、增设电梯示意图、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名单及书面同意意见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及公示期满后5日内,我局未收到任何意见。公示期满5日后,申请增设电梯业主向我局报送了增设电梯工程设计施工图和具有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出具的结构安全论证报告。根据暂行办法城乡建设(原)、区质监(原)部门以及辖区街道办事处对该项目施工图进行审查,部门和街办签字同意。按照暂行办法,在满足申请条件、履行全部办理程序的前提下,我局于2019年X月X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关于新增电梯间距、公示的说明:(一)关于新增电梯间距影响采光、通风的问题。根据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四款“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后,建(构)筑物之间的间距应当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施工图经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经消防部门签字认可。(二)关于新增电梯公示问题。根据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点“将书面申请、增设电梯示意图、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名单及书面同意意见,在现场组织公示”。我局在本单元楼栋出入口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及公示期满5日内,我局未收到任何意见。综上,我局对万州某小区申请增设电梯业主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XX号)依据充分、审批程序合法、许可内容合规,依法履行了审查义务,请求区政府驳回朱某、吴某等8人行政复议请求。
第三人述称:万州某小区楼层为12楼,每层楼3户住户,实际住户33家(一楼为门面用房),根据渝府办发〔2017〕76号《关于印发重庆市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相关要求,为完善老旧住宅的使用功能,改善居住条件,方便居民出行,推动城市更新,同时解决老旧住宅居民出行难题,积极推动老旧住宅增设电梯,特别是解决老旧住宅里老年人出行方便的问题。我楼业主于2017年X月开始筹备加装电梯事宜,通过咨询电梯公司需怎样申请办理加装电梯的手续及相关费用等问题,于2018年X月份召集万州某小区的所有住户在某茶室,请电梯公司相关人员介绍了加装电梯手续的办理流程、注意事项及时间,我楼立即成立加装电梯筹备小组,牵头进行组织实施。共有24家住户(三分之二以上住户)签订《业主书面同意书》、《申请安装电梯的报告》和《授权委托书》等,通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同意后,于X月X日至XX日在小区单元底楼进行了《重庆市万州区城乡建委关于万州区万州某小区增设电梯公示》,在公示期届满5个工作日内,万州区城乡建委未收到万州某小区住户的书面意见(视为放弃权利)。我楼筹备组成员到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和勘察设计公司等办理了《增设电梯项目部门会审表》、《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备案凭证》,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XX号)》,同时筹备加装电梯的费用,并于2019年X月与电梯公司签订了《既有建筑加装电梯工程合同》,按合同相关条款支付了费用。在办理手续期间,我楼筹备组成员对低楼层住户进行了沟通及协调,表示理解和支持。现在老旧住宅增设电梯有国家政策支持,是为民办实事的重要举措,我们办理加装电梯的所有手续是通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批,是合法合规的。最后,我方承诺:1、让万州某小区低楼层住户免费使用电梯。2、为小区的环境和安全,由建设方业主出资,在电梯安装时清理楼道电气线路、彻底整修内天井环境、安装楼宇门禁及监控系统,让万州某小区旧貌换新颜,并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施工。
经审理查明:万州某小区共12层楼34户,其中居民住宅共33户,重庆三峡银行所属1户。2018年X月X日,万州某小区同意增设电梯的23户业主(以下称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报送了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地产权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增设电梯示意图等申报材料,申请办理增设电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申请人于2018年X月X日组织国土房管、街道办事处、消防(住建委城建科)、质监等部门单位现场踏勘,上述单位均认为具备增设电梯条件,并在现场踏勘签到表上签字。2018年X月X日,被申请人在万州某小区楼栋出入口对增设电梯材料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及公示期满后5日内,被申请人未收到反馈意见。2019年X月,第三人报送了增设电梯工程设计施工图和重庆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的《万州某小区楼栋增设电梯结构安全论证报告》。2019年X月,被申请人先后组织城乡规划、国土房管、辖区街道办事处、城乡建设、消防(住建委城建科)、质监等部门对该项目施工图进行审查。2019年X月X日,重庆市万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万州某小区楼栋增设电梯工程施工图予以备案。2019年X月X日,被申请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行政复议听证程序中,申请人提出关于拟增设电梯位置下方存在沼气池的情况。本机关认为该情况涉及安全隐患问题,需谨慎排查,并向有关部门进行确认。本机关向重庆市万州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万州某小区修建甲方信息后,向重庆市万州区区城市建设档案馆查询该小区施工图纸未能查询到相关沼气池图纸;对小区老住户洪某进行电话询问,其无法确认沼气池的具体大小及位置;向重庆市万州区应急管理局函询,被复函告知未查找到该处沼气池修建图纸,且因不能确定有无沼气池,故无法评估沼气池安全隐患,需要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相关安全隐患。据此,本机关向申请人阐明后,要求申请人限期对其主张承担相应举证责任,并书面征询申请人是否需要开展评估,期限届满后申请人未举示出相关证据且回复不需要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经多方查找,2019年X月X日,本机关收悉重庆市万州区XX街道办事处《关于万州某小区拟安装电梯相关事宜的回复》,载明“我办与XX社区工作人员就涉案住宅万州某小区楼栋建筑物下方是否存在沼气池进行了走访摸排,调取了三峡银行在修建该楼时的建设图纸,发现该楼拟安装电梯处不存在沼气池”。经核实万州区XX街道办事处所附万州某小区竣工图以及底层平面布置图,均未发现拟安装电梯处存在沼气池的情况。此外,本机关向重庆市万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函询关于消防间距问题,于2019年X月X日收悉《重庆市万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行政复议有关情况调查的报告》,载明“拟增设电梯及围护结构为不燃构件,未恶化两栋楼之间的消防安全条件”;于2019年X月X日收悉《重庆市万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行政复议有关情况调查的报告》,载明“万州某小区建筑拟加装电梯为该建筑的配套设施,不构成拟加装电梯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问题”。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万州某小区业主申请安装电梯的报告。2.吴某等23户业主书面同意意见书、授权委托书。3.吴某等23户业身份证明和不同产权证明。4.安装电梯协议。5.增设电梯项目部门现场踏勘签到表。6.万州某小区增设电梯公示及照片。7.万州某小区加装电梯业主房地产信息统计表。8.万州某小区增设电梯设计图纸。9.增设电梯项目部门会审表。10.万州某小区楼栋增设电梯结构安全论证报告。11.重庆市万州区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备案凭证。12.行政复议调查勘验记录(2019年X月X日)。1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页。14.行政复议听证笔录(2019年X月X日)。15.行政复议听证笔录(2019年X月X日)。16.行政复议电话调查笔录(洪某,2019年X月X日)。17.行政复议调查笔录(2019年X月X日)。18.《重庆市万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行政复议有关情况调查的报告》(2019年X月X日)。19.《重庆市万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行政复议有关情况调查的报告》(2019年X月X日)。20.《重庆市万州区应急管理局关于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调查的回复函》。21.《万州区XX街道办事处关于万州某小区拟安装电梯相关事宜的回复》。
本机关认为:结合本案证据,第三人万州某小区23户业主增设电梯的申请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76号)中关于申请人、申请条件的具体规定,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为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审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对于申请人主张的消防间距问题,经向主管部门重庆市万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核实后,拟增设电梯及围护结构为不燃构件,未恶化两栋楼之间的消防安全条件。至于申请人提出对于公示情况不知情的问题,被申请人提供了公示现场照片证实已履行了在现场组织公示的职责,结合第三人在听证程序中展示的手机照片,能够印证已履行公示的事实。此外,关于安全隐患问题,经审查建筑图纸未发现存在沼气池的情况,申请人提出该线索后也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且未提出申请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本机关经多方排查后也未发现拟增设电梯位置下方存在沼气池的情况,故不予认定。综上,被申请人作出建字第XX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许可行为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重庆市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建字第XX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如不服本决定,申请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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