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万州府复〔2019〕32号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万州府复〔2019〕32号
申请人:D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分水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D某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分水镇人民政府上报确权颁证相关资料,并为其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于2019年7月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依法延期30日作出复议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分水镇人民政府上报确权颁证相关资料,并为其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含屋基坪堰塘约1.15亩)。
申请人称:申请人原系分水镇辣子村1组村民,1995年2月入赘至枣园村1组。2001年分得枣园村1组屋基坪堰塘约1.15亩土地,并签订有“万州府农地承包(2001)第CQXXX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万州区人民政府为其颁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渝二中法行初字第XX号判决确认万州区人民政府为其颁发的“万州府农地承包(2001)第CQXXX”《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行政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于2012年10月18日上诉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在重庆市高院主持下申请人和枣园1组就争议土地的使用权达成了调解。2014年4月28日,枣园1组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行政撤诉申请书》,同年5月12日,申请人和枣园1组签订《和解协议》。2014年6月24日,申请人撤回上诉。同年7月1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渝高法行终字第XX号《行政裁定书》,准许申请人撤回上诉,同时不再执行(2012)渝二中法行初字第XX号行政判决。申请人认为本次确权登记主要是对2010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进行补图,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得到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确定,也没有因撤诉而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要求被申请人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对申请人及家庭的农村承包经营权进行审查并确权登记,上报相关部门为其颁证。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多次到被申请人处咨询。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给予政策解释并到村、组进行调查了解。2019年2月3日(2018年农历12月29日),申请人及其亲属到被申请人处反映情况。被申请人在2019年2月27日到原枣园村1组,会同村支两委组织召开了村民代表大会,听取相关情况及村民意见,形成了如下意见:屋基坪塘地块原为五保户XX承包土地,XX在2001年死后,申请人未经社员讨论同意,单方占用此地块。参会村民认为这块土地是集体的,不同意确权给申请人。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及枣园村1组因该地块的权属争议曾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达成和解协议。在本次颁证工作中,枣园村1组与申请人再次为该地块承包经营权发生争议。根据《万州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文件资料汇编》中第二篇确权登记颁证政策及实务60问中第一章第23条“四不登记”之一“权属不清的不登记”之规定,争议地块应予暂缓登记颁证确权。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D某系万州区分水镇枣园村1组村民,持有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为其颁发的万州府农地承包(2001)第CQXXXX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12年,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渝二中法行初字第XX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颁发万州府农地承包(2001)第CQXXXX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违法并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提起上诉,审理中达成和解协议后撤回上诉。2018年12月25日申请人向重庆市万州区分水镇人民政府提交了“予以确权登记农村土地承包权的申请”。2019年2月27日,枣园村一组就D某与枣园村一组的土地纠纷召开村民会议,村民均认为屋基坪塘地块属于集体土地,不能确权给个人。
另查明,自2001年来,申请人一直耕作屋基坪塘地块土地,并履行了农业税和提留款等缴纳义务。《万州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七条载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初始发放程序:(一)申请,承包方提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初始发放申请……(二)初审,发包方收到承包方发证申请后,对承包方申请发证的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及用途进行调查核实,并签署意见。情况属实的,交村(居)民委员会初审……(三)复审,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初始发证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申请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审查通过后,上报区农业委员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2013)渝高法行终字第XX号《行政裁定书》;2、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万州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函(万州农委函〔2011〕X号);3、《和解协议》;4、《予以确权登记农村土地承包权的申请》;5、枣园一组村民会议记录。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作为农村承包经营户,应当向发包方提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初始发放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初审后由被申请人万州区分水镇人民政府复审后上报。结合本案证据,发包方不同意将屋基坪塘地块确权给申请人,也没有同意申请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初始发放申请并提请上报给被申请人。因此,在该情况下,被申请人尚无为申请人上报相关资料的法定职责,申请人要求责成被申请人为其上报资料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同时,根据《万州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之规定,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分水镇人民政府不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颁发主体,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为其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主张,本机关亦不予支持。
综上,针对申请人本案提出的两项主张,被申请人并无相应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申请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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