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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万州府复〔2019〕25、26号

日期:2019-08-14 来源:
语音播报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万州府复〔2019〕25、26

 

申请人:X某、W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第三人:C某等22户业主。

    

申请人X某、W某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建字第XX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196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回被申请人作出的建字第XX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在其住房所在楼道增设电梯没经过业主同意,没有组织现场公示,严重侵占本梯业主权益且影响采光通风。

被申请人称:一、关于申请人主体资格。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渝府办〔2017〕76号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市城镇范围内,国有土地上4层及以上未设电梯的老旧住宅外墙增设电梯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老旧住宅,是指初始取得房地产权证满10年及以上的住宅。”和第五条“老旧住宅增设电梯的,应当经本单元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楼栋未分单元的,应当经本楼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由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共同作为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审批申请”。经核实,申请人提供的最早取得房地产权证时间为2004年,属初始取得房地产权证满10年及以上未设电梯的老住宅,总楼层11层,共29户,其中同意增设电梯业主共22户。申请增设电梯业主满足渝府办〔2017〕76号管理办法关于申请人的规定。二、关于程序办理。2018XX日,XXXX单元同意增设电梯的22户业主作为共同申请人,向原区城乡建委提出老旧住宅增设电梯规划审批的书面申请,并提交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意见、申请人身份证和房地产权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增设电梯示意图、申请人对增设电梯事项及增设电梯示意图的书面同意意见,增设电梯费用书面分担协议,其行为符合渝府办〔2017〕76号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其后,被申请人组织区消防、原国土房管局、质监部门到增设电梯现场进行联合踏勘,部门意见认为具备增设电梯条件。2018XX日,被申请人在XXXX单元楼栋出入口,将书面申请、增设电梯示意图、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名单及书面同意意见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间及公示期满后5日内,未收到任何意见。公示期满5日后,XXXX单元同意增设电梯的22户业主向被申请人报送了增设电梯工程设计施工图和具有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出具的结构安全认证报告。根据渝府办〔2017〕76号管理办法要求,被申请人于2019XX日组织区消防、原区国土房管、城乡建设、区质监部门以及辖区街道办事处对该项目施工图进行审查,部门和街办签字同意。按照渝府办〔2017〕76号管理办法规定,在满足申请条件、履行全部办理程序的前提下,被申请人于2019XX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关于申请人所称新增电梯没有公示和影响采光、通风的说明。被申请人组织了现场公示,且在公示期间及公示期满后5日内,被申请人未收到任何意见。同时,新增电梯位置正对楼梯口,对本单元采光、通风影响小。综上,被申请人认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行政许可行为依据充分、程序合法、内容合规,已依法履行了审查义务。

第三人述称:申请增设电梯的业主在2017年底开始筹备,经过近一年的努力,于2018XX日向原区建委申请并获批准。原区建委工作人员在同年XX日在本单元楼口门牌墙和本单元对面X单元的小车库墙上进行了公示。其中在本栋楼口门牌墙上公示的内容是一张公示书、一张项目书面申请及业主书面同意书、一张宗地图;在对面X单元张贴的内容是一张告示。从张贴之日起至2019XX日止,均看到公示张贴的内容在原处。申请人W某在2018年装修期间,申请增设电梯业主代表多人或单人分别多次上门征求其对增设电梯的意见,其态度是支持不反对。在2019XX日开始施工后,还为施工提供用水,并给业主代表发短信表示理解支持,同时预祝电梯早日竣工。申请人X某长年在青海打工,平时不在家。2019X月中旬从青海赶回后不到一周又返回了青海。业主代表曾多次上门征求其丈夫意见,均未表示反对。

经审理查明:2018XX日万州区XXXX单元同意增设电梯的22户业主共同作为申请人,向原万州区城乡建设委员会送了申请书,申请办理增设电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提交了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意见、申请人身份证和房地产权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增设电梯示意图、申请人对增设电梯事项及增设电梯示意图的书面同意意见、增设电梯费用书面分担协议。2018XX日,原万州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在XXXX单元楼栋出入口将《关于XXXX单元增设电梯公示》(以下简称《公示》)、《旧楼加装电梯申请书》、《宗地图》进行了张贴;并将《公示》同时在该楼宇对面X单元车库墙上进行了张贴。《公示》中载明“公示时间:2018XX日至XX”,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自公示期满后5日内向万州区城乡建委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在公示期满5日后,万州区XXXX单元22户业主报送了增设电梯工程设计施工图和重庆市某建筑设计院出具的《关于万州区XXXX单元增设电梯对原结构影响的意见》。2019XX日,被申请人组织消防、国土房管、城乡建设、质监部门、辖区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对该项目施工图进行审查。2019XX日,被申请人对万州区XXXX单元增设电梯工程图予以备案。201959日,被申请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另查明,XXXX单元共11层,其中14层一梯四户,510层一梯二户,111梯三户,共计31户。其中201室、303室均登记在业主X某名下。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万州区XXXX单元增设电梯书面申请;2、XXXX单元业主致XX街道办事处XX社区、XX街道办事处要求加装电梯申请;3、Y某、Z某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名单;4、申请人对增设电梯事项及增设电梯示意图的书面同意意见;5、增设电梯费用分摊协议;6、增设电梯示意图;7、申请人身份和房地产权属证明文件;8、原区国土房管不动产登记核实结果;9、XXXX单元增设电梯公示内容及现场公示照片;10、增设电梯项目施工图及部门会审表;11、结构安全论证报告;12、重庆市万州区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备案凭证;1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页;14、万州区XXXX单元调查及现场勘查照片;15、对业主T某的调查笔录;16、《关于XXXX单元增设电梯公示的情况说明》。

本机关认为:结合本案证据,本案中XXXX单元22户业主增设电梯的申请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76号)中关于申请人、申请条件的具体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规划主管部门按照上述规定进行了公示、审查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所称被申请人未履行组织现场公示职责,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而根据被申请人、第三人分别提供的组织现场公示照片来看,被申请人履行了在XXXX单元楼道进出口通道等合理位置组织公示的职责。对于申请人主张的增设电梯严重影响其“采光、通风”的问题,系申请人因自身原因怠于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而以此为由要求撤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综上,被申请人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不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20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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