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网 | 万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网 | |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局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法治政府建设 > 复议应诉

行政复议决定书—万州府复﹝2019﹞19号

日期:2019-08-15 来源:万州区司法局
语音播报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万州府复﹝2019﹞19

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卫生院

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H某。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万州人社伤险不认字﹝2019﹞4《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于20195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依法延期30日作出复议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万州人社伤险不认字﹝2019﹞X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依法认定H2019XX日的受伤为因工受伤、属于工伤。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虽然是根据申请人的材料,并有过一些调查核实,但该不予认定书认定的事实是不客观、不清楚的,所依据的法律依据也是不全面的。首先,本案受伤职工H具体受伤的地点是在申请人单位食堂的洗碗槽通道处,并非是在封闭的食堂内。两位证人均证实是饭后返回工作岗位时滑倒受伤,该不予认定书也是核实到是拟前往上班时滑倒受伤,均充分说明受伤职工H是在食堂门口的洗碗槽通道处受伤。其次,申请人单位食堂、洗碗槽(食堂门口、电梯口、材料仓库均是通过独立通道相连),据受伤职工H陈述,2019XX日上班,在单位食堂早餐后,是路过食堂洗碗水槽处,去材料库房拿打印纸为上班所用,才导致摔倒的。如果不去拿此打印纸,受伤职工H完全可以直接坐电梯返回工作岗位,而不至于在此处摔倒。当然,这与原认定工伤程序时,作为受伤职工H某在叙述事实时说不明白事实,分不清楚主次有关。再次,受伤职工H1979年即参加工作,一直投有工伤保险,作为老职工,一向爱岗敬业,其从没有发生过任何诸如工伤之类的法律事务,本次受伤都不能认定为工伤,从情理、从情感上都难以服众。最后,原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受伤职工H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人并无异议。但很显然,或者说在现场再调查走访一下,仔细一些,本次受伤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即受伤职工吃住、上班均是在申请人单位,而且申请人单位又是一个封闭的独栋小院,其中,科室、食堂、住宅楼、办公区域无法独立,其在单位食堂饭后返岗,并领取岗位所需打印纸的途中受伤,完全符合该条款中 “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的法律内涵。

被申请人称:H所受事故受伤属于非工作时间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经调查核实重庆市万州区某卫生院的职工作息时间是上午8121417时。H某作为该院的财务工作人员,属于担负该院行政职能的工作岗位,执行的作息时间是上午8121417时的这个时间。因此H2019XXX时,因该院食堂地板湿滑不慎摔倒,致伤其右膝等部位,属于非工作时间,从H摔倒的时间来看,不属于她的工作时间。二H所受事故受伤属于非工作原因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H的工作地点、住宿地和就餐地都在医院内部,虽然三地点重合,但应该区分其是否属于工作原因所致。2019XX日上午XX分左右H在该院食堂就餐之后,准备去办公室上班,还没有走出食堂,因食堂地板湿滑,不慎摔倒致伤。从该医院的工作时间来看H摔倒受伤的时间是在XXX分左右,不属于该医院的工作时间,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其目的是从食堂出来之后,应当准备去办公室,但是自己没有到办公室去做一些实际性的工作,也不符合预备性的工作性质,所以H某在医院食堂摔倒致伤多处,与工作性质没有直接和间接的因果关系。三、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重庆市万州区某卫生院2019XX日提出H的认定工伤申请。经审查,本机关已于2019XX日依法受理,并调查核实之后,同年XX日依职权作出万州人社伤险不认字(2019)X号不予工认定伤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为此H2019XX日所受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不属于工伤的认定范围。

第三人述称:我于1979年参加工作,是申请人单位老职工。今年初,单位照顾我年长,临时调整我上常白班(工作岗位是收费室,岗位职责为24小时轮岗)。虽然规定我早上8点上班,但交接班对接、领取工作辅料(白班领取),加上我住单位宿舍,基本是24小时待岗,后来单位实行上班打卡,对我来说纯粹是一种形式。因此,没有在有形的上班时间,不等于我没有在无形地为单位服务。2019XX日早上,我早餐后返岗途中在食堂洗碗槽前地段因为地滑摔伤;当时同事C某扶起我后,还陪我去仓库领辅材,并送我到收费室。受伤后,因受伤部位是膝盖软组织,伤情是逐渐加重的,单位便决定向被申请人申请工伤。因单位之前极少有在岗位受伤的情况,加之我本人没有说清楚,导致被申请人在认定程序中作了误判,其原因和责任在我本人。但我受伤的客观事实犹存、依据尚在,我是饭后返岗受伤,系在领取打印纸途中受伤,材料仓库工作人员、同事C某可以证实;当天8时我准时打了卡,并领取了打印纸。若我不是做预备性、辅助性工作去拿打印纸,我应该直接乘坐电梯上行返岗,而不会行至洗碗槽处摔倒受伤。综上,请求督促被申请人予以认定工伤。

经审理查明:第三人H某系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某卫生院职工,与单位签订了《聘用合同》,聘期自2017XX日至2019XX日止,工作岗位为收费室收费。2019XXXX分,H某在单位食堂吃过早饭后,准备前往科室,因为地板砖湿滑,其左脚踩滑,导致右膝跪地受伤。之后,H某被同事C某扶回收费室,并在同事的建议下前往重庆三峡中心医院检查,被诊断为“右膝外侧半月板Ⅲ度撕裂伤,右侧股四头肌腱、髌韧带损伤,右侧膝关节外伤性积液”。2019XX日,申请人就H某受伤一事,向被申请人提交《事故伤害报告表》及《工伤认定申请表》,载明事发经过为在单位食堂吃完饭后从食堂返回科室路上因地板湿滑摔倒;同时提交了事故现场照片和H某受伤后的照片,以及申请人单位职工C某、Z某的证人证言。申请人单位职工C某、Z某于2019XX日书面证实“2019XXXX分,我在本单位食堂吃完工作餐准备返回科室继续上班时,看见同事H某吃完饭在返回工作岗位的路上摔倒,然后听见她说:‘糟了,糟了,膝盖扭了’”。2019XX日,被申请人作出万州人社伤险受字﹝2019﹞X《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受理了申请人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2019XX日,被申请人对H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工伤认定调查笔录》,H某陈述“当天早上7点半过点的样子,我在我们卫生院食堂吃过早饭后,把碗洗涮之后,正准备走出食堂去收费室上班,因为食堂地板砖湿滑,我左脚往前滑了一下,右膝盖随后就跪在地板上,身边的同事C某帮我扶起来,并将我扶到收费室”。同年XX日,被申请人作出了万州人社伤险不认字﹝2019﹞X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其中载明“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经调查核实:2019XXXX分,重庆市万州区某卫生院职工H某在食堂吃完饭后,拟前往科室上班,因食堂地板湿滑,不慎摔倒,致伤右腿。后送重庆三峡中心医院医治,经诊断为:1.右膝外侧半月板Ⅲ度撕裂伤;2.右侧股四头肌腱、髌认定损伤;3.右侧膝关节外伤性积液。H某同志于201912日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项之规定,不属于工伤认定的情形,现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

另查明,因证人C某就H某受伤一式两份证词内容有出入,本机关向C某进行核实,C某证实“她(H某)已经洗完碗准备回科室。是摔在食堂门口的……当时H某站不起来,我去扶她都差点没扶起来……把她扶回科室了……直接扶回科室的。”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聘用合同》、《工伤认定申请表》、《事故伤害报告表》、《工伤认定申报材料清单》、事故现场和职工受伤后的照片;2、重庆三峡中心医院就医材料;3、申请人单位职工程银C某、Z某的证人证言;4、万州人社伤险受字〔2019〕X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5、万州人社伤险不认字〔2019〕X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及送达回证;6、行政复议调查笔录(电话记录)。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因H2019XX日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而作出了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申请人对H某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无异议,但提出H某所受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故本案争议焦点为H某是否是因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结合本案证据,申请人并未向被申请人提交H某就餐完毕后从事了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的相关证据材料。本机关受理本案后,H某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审理时提交的材料中称其是在从食堂前往仓库领打印纸途中摔伤,是被同事C某扶起后在其陪同下去仓库领辅材再回收费室的说法,与C某证词矛盾,且无客观证据证明,故本机关不予采信。综上,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单位职工H2019XX日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万州人社伤险不认字〔2019〕X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201985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我要找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