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万州府复〔2019〕15号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万州府复〔2019〕15号
申请人:R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XX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R某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XX街道办事处《关于R某请求对移民房屋装饰装璜进行补偿的回复》,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行政复议申请书表述不清楚,申请人于2019年3月26日进行了补正。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不服被申请人于2019年X月X日作出的回复,要求赔偿申请人的一切损失。
申请人称:申请人曾多次请求被申请人对原移民搬迁淹没房门面、住房的停产停业和装璜损失予以补偿。2003年X月X日被申请人出具《拆房证明》并盖有公章,X万元装璜损失费未补偿。被申请人依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和《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旧城功能恢复及库岸整治滑坡治理工程建设搬迁补偿安置办法>》(以下简称万州府发〔2001〕X号)文件规定,对移民房屋内装璜无明确认定及补偿标准,目前也无相关政策调整为由对申请人请求事项不予支持。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回复理由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保护劳动群众财产、保护私人所有财产及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特权的相关规定。要求适用原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三条的规定,以城市房屋拆迁标准估价并按市场价赔偿。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于2003年X月X日出具并加盖公章的《拆房证明》只是证明申请人的房屋系三峡移民搬迁房、位于原XX路X号、房屋基本状况;被申请人在征得申请人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对该房屋先予拆除、后按政策补偿安置的证明文件。申请人所述的“X万元损失费未补偿”及《拆房证明》文书中1、2项的书写文字,系申请人本人手写、单方面诉求。二、申请人所依据的“建住房〔2003〕X号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三条中应以市场价赔偿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章十二条第一款”,不适用本案。被申请人对申请人R某的房屋、门面等,已经按照三峡移民的有关法规和政策,全部予以补偿安置到位。三、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赔偿X万元损失(其中:门面及住房停产停业损失费X万元 、装璜损失费X万元),于法无据。依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万州府发〔2001〕X号等文件规定,国家对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是依法给予补偿,不是赔偿;对三峡库区移民搬迁范围内的房屋门面及住房停产停业和装璜损失等的赔偿,无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亦无政策调整,应当驳回申请人全部申请事项。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三峡工程建设万州库区居民,其移民搬迁房屋总面积为X平方米(住房X平方米、门面X平方米)。位于原XX街道办事处辖区X路X号,系R某、R某发、R某秀共有。1992年复核面积为X平方米,2001年X月X日原万州区某局复核面积为X平方米,R某分割面积为X平方米。2007年X月X日原万州区某局对上述房产门面部分重新核定面积为X平方米,R某分割X平方米;2007年X月X日原万州区某局对R某改扩建面积X平方米予以复核认可。至2007年X月X日止,R某移民搬迁淹没房核定后的总面积为X。
2001年X月X日申请人与原万州区X街道办事处签订了《三峡库区城市居民淹没搬迁安置销号合同书》对申请人位于原X路X号X平方米的房屋予以货币补偿安置;2007年X月X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城市居民经营门面搬迁安置销号合同》,将申请人位于原X居委会X路X号,面积X平方米的门面安置在原XX移民安置区;2013年X月X日申请人出具《息诉、息访承诺书》,并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三峡库区城市居民淹没房屋搬迁安置销号合同》,将申请人位于原X桥X路X号,面积X平方米的房屋销号后安置在X移民安置区的X小区。
2018年X月X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书面诉求,要求以市场价赔偿其装璜损失。被申请人于2019年X月X日作出《关于R某请求对移民房屋装饰装璜进行补偿的回复》,告知原淹没实物已按移民政策安置销号完毕,对移民房屋室内装饰装璜无明确规定及补偿标准认定,也无相关政策调整,其淹没实物已按现行移民政策补偿到位。
另查明,原万州区XX街道办事处、移民办分别于2003年X月X日出具《拆房证明》,注明“经征得户主同意,该房屋未行补偿,先予拆除,下一步由X街道办事处移民办协调,按政策补偿安置”。R某在该《拆房证明》上手写批注:1、户主要求在三个月内解决门面后能保持生活费用。2、室内有型资产装璜X万元未核赔。其右下角手写批注有“按移民政策补偿”字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2018年X月X日的《诉求》;2、2003年X月X日的《拆房证明》;3、《关于R某请求对移民房屋装饰装璜进行补偿的回复》;4、万州府〔2001〕X号文件;5、《三峡库区城市居民淹没搬迁安置销号合同》二份;6、(2001)渝龙城移证字第X号《公证书》;7、《城市居民经营门面搬迁安置销号合同》;8、《息诉、息访承诺书》。
本机关认为:《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万州府〔2001〕X号文件”对三峡工程建设移民万州库区居民房屋搬迁安置原则及补偿标准等作了明确规定。申请人的移民搬迁淹没房位于原X路X号,系三峡工程建设城市移民搬迁区域,其安置补偿标准应当适用《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万州府发〔2001〕X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而不应适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中关于按城市房屋拆迁标准估价并按市场价赔偿的规定。《万州府发〔2001〕X号文件》第六条至十五条、第十七条、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对万州库区移民房屋搬迁补偿单价、安置区域、安置差价、附属物及搬迁费补偿等均有明确分类和规定,而对室内装璜损失、门面和住房停产停业损失均没有明确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政策也没有相应规定。故,被申请人依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万州府发〔2001〕X号》文件的规定,与申请人签订《三峡库区城市居民淹没搬迁安置销号合同》、《城市居民经营门面搬迁安置销号合同》并对其房屋予以补偿、安置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其作出的《关于R某请求对移民房屋装饰装璜进行补偿的回复》并无不当。对申请人提出要求被申请人赔偿一切损失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XX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关于R某请求对移民房屋装饰装璜进行补偿的回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201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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