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万州府复〔2019〕14号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万州府复〔2019〕14号
申请人:C某、L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李河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答复,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18年11月14日作出的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就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作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原四川省万县茅坪乡(现为李河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对C某、L某作出的茅坪计罚(89)第XX号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保存有该处罚决定书的存根。申请人通过邮寄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内作出书面答复,后经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复议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回复。被申请人于2018年X月X日作出书面回复,该回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该政府信息是被申请人制作保存,在书面答复中,被申请人未告知信息去向,其行为属违法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称:C某、L某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被申请人万州区李河镇人民政府经多方查找,找到了原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但其要求公开计划生育处罚存根,由于年代久远及行政体制进行了多次调整(原茅坪乡撤销后划归高升镇管理,高升镇撤销后划归李河镇管理)。在李河镇政府多方查找后仍无法找到原茅坪乡政府对C某、L某的计划生育处罚存根,2018年X月X日、2018年X月X日针对上述情况进行了书面回复,并随同邮寄了相关资料。其次,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不属于李河镇人民政府信息范围。申请人要求对计划生育处罚存根进行政府信息公开,虽然是处罚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的信息,但该信息在做出处罚时就向C某、L某进行了公开,即计划生育处罚决定、处罚收据在处罚时就交给了C某、L某。该信息不仅向C某、L某已公开,而且C某、L某已保存该信息。因此C某、L某要求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范围。第三,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申请人对原茅坪乡政府计划生育处罚不服,认为处罚错误侵犯了合法权益,只能就计划生育处罚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不能以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作为救济途径。申请人要求的政府信息公开,不对原计划生育处罚产生影响,更不影响陈某、梁某的合法权益,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经审理查明:2018年X月X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通过邮政特快专递(编号:1062355078427)寄送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1989年X月X日作出的茅坪计罚(89)第XX号处罚决定书的存根,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证据、依据及罚款标准文件;并载明“公开方式”为“邮寄送达”,同时提供了通信地址。被申请人认可曾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的事实,被申请人称已于2018年X月作出回复的主张,申请人不予认可;被申请人也无法提供相关送达凭证。2018年X月X日,申请人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2018年X月X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作出万州府复〔2018〕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回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回复。2018年X月X日,重庆市万州区李河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书面回复:“一、你夫妇要求公开茅坪计罚(89)第XX号处罚决定书的《存根》及茅府发(1988)X号文件,已过去近30年,我镇组织人员多方查找,档案已不在镇政府,请你按档案管理规定查询。二、现把处罚依据及标准复印给你(《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复印件附后)。三、你夫妇所申请的相关事项原天城计生委、信访办,高升镇政府调查组的调查报告已于1995年X月X日给予明确回复,万州区卫生计生委也于2017年X月X日给予回复(万州卫信访〔2017〕X号复印件附后)维持原茅坪乡政府处罚决定”。
另查明,1989年X月X日,申请人生育了第三个孩子,原茅坪乡政府给申请人下达了《处罚决定书》,因申请人超生第三胎,处罚4310元,申请人缴清了罚款,但之后多次上访。1995年X月X日,天城区信访办、天城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天城区高升镇人民政府组成联合调查组对申请人超生处罚的情况做了调查并作出《关于C某、L某夫妇超生处罚的情况调查报告》,决定维持原茅坪乡政府的处罚决定,不予退款。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及邮政特快专递单(寄件人存联);2、万州府复〔2018〕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3、李河镇人民政府关于C某、L某信息公开申请的书面答复(2018年X月X日);4、《关于C某、L某夫妇超生处罚的情况调查报告》;5、万州卫信访〔2017〕X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6、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
本机关认为:结合本案证据,被申请人李河镇人民政府根据行政职能及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对C某、L某的信息公开申请已于2018年X月X日进行了书面答复,该答复行为属于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能。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在书面回复中,明确告知所申请的信息公开档案不在镇政府,已履行告知义务。此外,申请人所要求的信息公开事项由原茅坪乡政府制作和保存,期间经过多次行政体制调整,加上制作时间至今已经30年,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情况属客观条件所导致。因此,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回复并无不妥。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李河镇人民政府于2018年X月X日就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书面答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2019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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