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万州府复〔2019〕13号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万州府复〔2019〕13号
申请人:T某等20位申请人。
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申请人T某等20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建字第XXX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19年3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建字第XXX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2018年,万州区某小区1、2、3单元居民申请增建电梯建设,被申请人对万州区某小区申请的三部电梯予以了审批。其中,建字第XXX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准的万州区某小区1单元增设电梯建设工程规划位置不合理,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予以撤销。一、申请人所在的万州区某某小区附1号(原万州区某小区4单元)与万州区某小区1、2、3单元为一栋连体楼,位于转角位置。建字第XXX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准的万州区某小区1单元增设电梯位置与申请人所在单元单号房的客厅以及双号房的两间卧室距离太近(仅有两米),影响通风、采光,增加了噪音,隐私难以保护。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被申请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了解真实情况,现场勘查时未能考虑申请人的利益。公示时,由于被申请人错误认为作为4单元的申请人与1、2、3单元居民是一起的,未在申请人进出的通道予以公示,导致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审批1单元增设电梯事宜的过程中,完全不知情,无法行使程序性权利。
被申请人称:一、关于万州区某小区1单元增设电梯的申请和许可主体适格。万州区某小区1单元业主提供的房地产权证最早为1998年,属初始取得房地产权证满10年及以上未设电梯的老住宅;同时该单元共计22户,其中同意增设业主共17户,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办〔2017〕76号)第二条、第五条及第八条的规定,增设电梯的申请和许可主体适格。二、关于万州区某小区1单元增设电梯的申请,被申请人已履行全部办理程序。2017年X月X日,万州区某小区1单元同意增设电梯的17户业主共同作为申请人,提交了相关申报材料,具体包括:申请书、万州区某单位同意使用其土地增设电梯的函、申请业主身份证明、房地产权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增设电梯示意图、业主对增设电梯事项及增设电梯示意图的书面同意意见,以及《增设电梯工程费用以及电梯运行、保养、维修等费用分担协议》。2017年X月X日,被申请人在万州区某小区1单元楼栋出入口、小区门口以及原万州建设政务网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及公示期满后5日内,被申请人未收到任何意见。公示期满5日后,万州区某小区1单元同意增设电梯的17户业主报送了增设电梯工程设计施工图和具有建筑资质的单位出具的结构安全论证报告。2018年X月X日,被申请人组织消防、区国土房管(原)、城乡建设、区质监部门以及辖区街道办事处对该项目施工图进行审查。按照《关于印发重庆市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在满足申请条件、履行全部办理程序的前提下,被申请人于2019年X月X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关于间距情况,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办〔2017〕76号)第六条第四点“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后,建(构)筑物之间的间距应当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施工图经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经消防部门签字认可。综上,被申请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XXX号)依据充分、审批程序合法、许可内容合规,依法履行了审查义务。
经审理查明:2017年X月X日万州区某小区1单元17户业主向被申请人报送了申请书,申请办理增设电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提交了区某单位同意使用其土地增设电梯的函、身份证及房地产权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增设电梯示意图、申请业主对增设电梯事项及增设电梯示意图的书面同意意见、《增设电梯工程费用以及电梯运行、保养、维修等费用分担协议》。2017年X月X日,被申请人在万州区某小区1单元楼栋出入口、小区门口以及万州建设政务网进行了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公示期间及公示期满后5日内,被申请人未收到反馈意见。2018年X月,万州区某小区1单元17户业主报送了增设电梯工程设计施工图和重庆XX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的《万州区某小区1单元增设电梯结构安全论证报告》。2018年X月X日,被申请人组织城乡规划、国土房管、辖区街道办事处、城乡建设、消防、质监等部门对该项目施工图进行审查。2019年X月X日,被申请人对万州区某小区1单元增设电梯工程施工图予以备案。2019年X月X日,被申请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另查明,万州区某单位位于万州区某小区,其大院内居民楼位于大院右侧,属1998年取得房地产权的老住宅楼,系一排呈“7”字型的连体结构楼宇。大院内居民楼共有三个单元楼道进出口,分别标注为“一单元”、“二单元”、“三单元”。申请人所称万州区某某小区附1号(原万州区某小区4单元)位于万州区某单位大院内1单元与2单元之间,每层楼有三个窗户朝向万州区某单位院内,但其居民楼道进出口未设置在院内。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万州区某小区1单元业主增设电梯申请书。2、万州区某单位关于同意使用万州区某小区公用土地进行老旧住宅增设电梯的函(万州气函〔2018〕XX号)。3、田某某等17户业主共同申请表及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明。4、姚某某、田某某授权委托书。5、万州区某小区1单元宿舍增设电梯协议。6、2017年X月X日公示照片。7、万州区某小区1单元增设电梯施工图。8、万州区某小区1单元增设电梯结构安全论证报告。9、增设电梯项目部门会审表。10、重庆市万州区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备案凭证。1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页。12、万州区某小区楼宇现场勘查照片。
本机关认为:结合本案证据,本案中万州区某小区1单元17户业主增设电梯的申请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76号)中关于申请人、申请条件的具体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规划主管部门按照上述规定进行了公示、审查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并无不当。对于申请人主张的未在其进出口通道处进行公示属程序违法的问题,系被申请人在对万州区某小区1单元增设电梯事宜进行公示的实际操作中,由于万州区某单位居民楼宇建筑结构不符合常理所致;被申请人按照常理判断,已在1单元进出口通道及其附近合理位置进行了张贴公示,应视为履行了在现场组织公示的职责。综上,被申请人作出建字第XXX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许可行为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建字第XXX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2019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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