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万州府复〔2019〕9号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万州府复〔2019〕9号
申请人:C某。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万州国土房管交地决定〔2018〕X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万州国土房管交地决定〔2018〕X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申请人称:C某、Z某均、H某、Z某、Z某榕身份证的户籍地址均在拆迁地XX村X组,且名下均无其他房产。Z某均与C某是母子关系,C某、Z某均、H某、Z某、Z某榕既是事实也是法律上的一家人,并且居住在一起,拆迁房屋是家人唯一住房。被申请人称: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万州区实施XX镇集镇建设农用地
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渝府第〔2012〕X号),区政府发布了《关于征收XX镇XX村X组部分集体土地的公告》以及《关于征收XX镇XX村X组部分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同意征收XX镇XX村X组X公顷集体土地。随即,区统征办严格按照区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万州府发〔2013〕X号)文件规定安置补偿标准实施土地的征收工作。在征收土地过程中,XX镇政府与区统征办多次组织工作小组到申请人家中宣传安置、补偿政策,协商补偿事宜,但申请人要求对其儿子、儿媳、孙女、曾外孙女等四人全部按住房安置对象进行货币安置致无法达成协议。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于2018年X月X日作出《限期交出土地告知书》(万州国土房管交地告知〔2018〕X号),于同年X月X日送达当事人;并于2019年X月X日下达《责令其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万州国土房管交地决定〔2018〕X号),于同年X月X日送达当事人。申请人以其子、媳、孙女、曾外孙女等四人名下无任何房产为由,要求住房货币安置的问题。经调查,其子C某均在XX镇X段XX大道X号修建四层住房一幢,该房屋系自建房,未办理合法手续,其家庭成员(户主:C某均、妻:H某、女儿:Z某、外孙女:Z某榕)均居住在该幢房屋内,且位于征地拆迁范围内的XX镇XX村X组房屋属于其母C某所有,根据重庆市政府55号令《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房屋未被拆迁的人员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之规定,Z某均等四人不属于此次安置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责令交出土地是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经审理查明:2005年X月X日,农村居民户主Z某均、妻H某、长女Z某由重庆市万州区XX大道X号迁入XX镇XX村X组。2011年X月X日,申请人取得XX镇XX村X组一房屋的产权证,其中房屋建筑面积为X平方米,土地使用类型为批准拨用宅基地,房屋结构为其他,并备注权利人为城镇居民。2012年X月
X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万州区实施XX镇集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渝府第〔2012〕X号),同意了区政府的征收土地方案,同意区政府征收XX镇XX村X组集体农用地、集体未利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为建设用地,并要求本次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人员安置等事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55号和渝府发〔2008〕45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2012年X月X日,区政府发布了《关于征收XX镇XX村X组部分集体土地的公告》(万州府土公〔2012〕X号),明确征地补偿标准及农业人员安置途径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和《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万州府发〔2008〕9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2018年X月X日,区政府作出了《关于征收XX镇XX村X组部分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万州府土〔2018〕83号),其中住房安置方案为“征地公告公布之日前,持有农村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或其他相关合法权属证明的被拆迁房屋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为住房安置对象。住房安置以货币方式安置。”2018年X月X日,被申请人作出《限期交出土地告知书》(万州国土房管交地告知〔2018〕X号),并于同年X月X日在XX镇XX大道X号Z某均家向申请人进行送达,申请人以“补偿标准太低,要求将所有人员纳入社保安置”为由拒签,在多人见证下拍照留置送达。2019年X月X日,被申请人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万州国土房管交地决定〔2018〕X 号),于同年X月X日在万州XX镇XX村办公室向申请人儿子Z学均进行送达,因“住房补偿标准低”而被拒签。另查明,申请人之子Z某均在万州区XX镇XX大道X号有X平米的门面房屋。2017年X月X日,Z某均的外孙女Z某榕出生申报落户到Z某均户。申请人为城镇居民,全户仅一人,户籍地址为重庆市万州区XX镇XX街X号。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C某、Z某均、H某、Z某等的户口页; 2、《关于万州区实施XX镇集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渝府第〔2012〕X 号); 3、《关于征收XX镇XX村X组部分集体土地的公告》(万州府土公〔2012〕X号); 4、《关于征收XX镇XX村X组部分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 万州府土〔2018〕X号);5、《限期交出土地告知书》(万州国土房管交地告知〔2018〕X号)及送达回执;6、《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万州国土房管交地决定〔2018〕X号)及送达回执。本机关认为:重庆市政府55号令《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前,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被拆迁房屋的征地农转非人员为住房安置对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房屋未被拆迁的人员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结合本案证据,C某户仅她一人是本案征地拆迁房屋的唯一权利人,属于此次征收土地住房货币安置对象。Z某均等四人虽户籍在本次征地的XX镇X村X组,但在征地范围内无房屋,故不属于此次安置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和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万州国土房管交地决定〔2018〕X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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