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万州府复﹝2018﹞84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万州府复﹝2018﹞84号
申请人:S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渝州)登记内驳字﹝2018﹞第X号《登记驳回通知书》,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依法延期30日作出复议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渝州)登记内驳字﹝2018﹞第X号《登记驳回通知书》;2、责令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的变更申请并限时进行变更登记。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由J集团公司(份额X%)、Y公司(份额X%)、H公司(份额X%)三家法人公司共同投资X万元于20XX年X月X日成立的独立法人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时经董事会推选S公司指派的股东T某任董事长,作为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行使董事会决议。申请人在成立后经营期间,因J集团公司、H公司两位股东指派的董事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履职不满意,于2018年多次要求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临时董事会,对董事长进行改选,但公司法定代表人T某不按规定召集临时股东会。基于申请人两股东的再次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提请,根据公司章程27条之规定,由申请人公司副董事长L某主持、依法通知召集,并于2018年10月X日邀请律师见证的情况下,召开了临时股东会,并以法定表决权表决通过新的董事长的决议。申请人于作出决议当日持法定登记材料到被申请人申请变更登记,被申请人出具了(渝州)登记内受字﹝2018﹞第X《受理通知书》,当时以需审核研究为由,告知五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变更决定。之后,被申请人通知申请人领取了(渝州)登记内驳字﹝2018﹞第X号《登记驳回通知书》。申请人认为,法定代表人仅仅是代表、履行股东会决议,对法定代表人改选,是《公司法》赋予每一个公司的每位股东的法定权利。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若有什么瑕疵、不规范甚至不合法之处,作为专职服务、规范的被申请人应当依职权书面给予详细指导、释明,引导公司股东正确、规范行使其法定权利。而本案申请人在召开股东会前到被申请人处咨询变更法定程序、需提交的变更登记材料。申请人根据口头指示,行使、处理,被申请受理后居然又粗暴驳回,且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没有写明所依据的具体条款,无条款引用系于法无据。被申请人亦未依法告知申请人救济时间和途径。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驳回申请人变更登记申请的行为系违法。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XX年X月X日在被申请人处注册成立,住所为重庆市万州区***,其经营范围为对***基础设施进行投资;对新投资项目进行管理(以上经营范围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以及证券、期货等金融业务);销售燃气具及零部件;天然气技术咨询服务;管道及设施设备安装服务;管道燃气(天然气)经营活动。申请人于2018年10月25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并提交如下材料: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由拟定法定代表人W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3、公司2018年第一次董事会会议决议;4、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5、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被申请人处注册登记科根据《国家工商总局注册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认为其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决定予以受理,并当场向申请人出具了(渝州)登记内受字﹝2018﹞第X号受理通知书、双方签收了申请变更登记材料接收清单,同时告知申请人因申请材料需要核实,将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2018年10月30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电话通知申请人公司经办人关于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资料需要修改,并在当日当场告知其七条修改意见,要求进行修改之后再行办理变更登记,但申请人公司经办人明确表示无法修改第一条意见,被申请人遂对申请人发出了(渝州)登记内驳字﹝2018﹞第X号《登记驳回通知书》,同时双方签收了退回申请变更登记材料清单。被申请人核发《登记驳回通知书》行为合法。1、被申请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申请人提交的股东会决议未经股东“Y公司”盖章同意,且申请人于2018年8月9日公司变更登记时向被申请人提交的经全体股东同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股东通过”,而未对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明确规定,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需修改章程重新约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后再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被申请人核发的(渝州)登记内驳字﹝2018﹞第X号《登记驳回通知书》已载明救济时间和途径。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发出的《登记驳回通知书》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经审理查明: 20XX年X月X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登记成立,住所为重庆市万州区***。之后多次变更登记事项,根据申请人2018年8月9日登记的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名称为S公司;公司住所为重庆市万州区***;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根据申请人的营业执照,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为T某。 2018年10月2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并提交如下材料: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签字栏由T某签字)及附件1法定代表人信息,附件2董事、监事、经理信息;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3、申请人2018年第一次董事会会议决议(2018年9月25日);4、申请人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2018年10月24日);5、申请人营业执照。被申请人当场向申请人出具了(渝州)登记内受字﹝2018﹞第X号受理通知书,载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决定予以受理,并于五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之后,双方签收了申请变更登记材料接收清单。2018年10月30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发出了(渝州)登记内驳字﹝2018﹞第X号《登记驳回通知书》,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载明的理由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之后,双方同时签收了退回申请变更登记材料清单。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2、《S公司章程》;3、《受理通知书》、《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材料清单》;4、《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及附件1法定代表人信息,附件2董事、监事、经理信息;5、《重庆市万州区某公司董事会决议》、《S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6、《登记驳回通知书》。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公司登记机关作出不予名称预先核准、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核准、登记的理由……” 的规定,结合本案证据,被申请人作出的(渝州)登记内驳字﹝2018﹞第X号《登记驳回通知书》中并未载明申请人不符合变更登记条件的具体事实及理由,也未明确作出驳回登记决定所适用的具体法律依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渝州)登记内驳字﹝2018﹞第X号《登记驳回通知书》;
二、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是否准许登记的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X年X月X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