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万州府复〔2018〕65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万州府复〔2018〕65号
申请人:Y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万州公(X)行罚决字﹝2018﹞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万州公(X)行罚决字﹝2018﹞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18年6月X日,申请人因L某挖其田坎与之发生纠纷,被万州区公安局作出行政拘留X日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经过详细调查,没有完全了解事实真相,作出了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2018年6月X日14时许,申请人(已满70周岁)与L某(已满60周岁)在重庆市万州区某村X组因土地边界问题发生争吵,申请人用手打了L某脸部一下,致L某倒地受伤,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疾病诊断书,L某的陈述,调解记录等证据证实。被申请人于2018年7月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申请人处行政拘留X日(不执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不执行)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办案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
经审理查明:L某和申请人的土地相连交界, 2018年6月X日,因土地确权丈量,申请人要求恢复被占用的土地,L某因此和申请人发生口角,申请人用手打了L某脸部一下,L某报案。被申请人受案后,对当事人和相关证人进行了调查询问,证人H某证实“Y某就转身用右手往L某的脸上甩了一下”、“L某就一躲,他就一下摔倒在了芭蕉叶上”、“L某没有打到Y某”;证人F某证实“Y某转身用右手捂在L某脸上”、“L某没站稳靠在了芭蕉叶上,没有倒在上面”;受害人L某称“(Y某)左手打了我右脸,当时把我打滚到芭蕉芋林里面了”、“我就去找Y某,没有打到Y某,他又右手握拳打了我胸口一下,又把我打滚了”;申请人陈述“我转身右手顺带拂了她脸一下”、“她自己后退,踩空了摔倒在了芭蕉芋林里面”、“他拂了我一下,但是被我挡到了”。之后,L某被万州区某卫生院诊断为急性软组织伤。因治安调解不成功,被申请人于2018年6月25日向申请人进行了处罚前告知,申请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2018年7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万州公(X)行罚决字﹝2018﹞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申请人行政拘留X日的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载明因申请人已满70周岁,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同日被申请人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向申请人进行了送达。
另查明,申请人于19XX年X月X日出生,已年满7X周岁;L某于19XX年X月X日出生,已年满6X周岁。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受案回执;2、《公安机关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3、《传唤证》、《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4、《治安调解书》;5、《行政处罚决定书》;6、《万州区某卫生院疾病诊断书》;7、Y某、L某的身份信息。
本机关认为:结合本案证据足以证实申请人用手打了L某脸部一下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X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同时,因申请人已70周岁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三)70周岁以上的”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执行申请人的行政拘留处罚并无不当。此外,申请人虽提交了一份有16位居民签字捺印且盖有社区及居民小组印章的《证明》,但因该《证明》不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要求,本机关不予采信,故申请人的抗辩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万州公(X)行罚决字﹝2018﹞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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