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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万州府复〔2018〕62-6号

日期:2018-12-20 来源:万州区人民政府
语音播报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万州府复〔2018〕62-6号

 

  申请人:K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社会保险局。

 

  申请人K某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万州区社会保险局履行足额支付退休待遇的法定职责,于2018年8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申请材料不齐全,申请人于2018年8月30日进行了补正,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依法延期30日作出复议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足额支付申请人退休待遇。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某煤矿的工人,工作期间因工伤内退休养。申请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想去办理退休手续时,才知晓单位已经在其内退休养期间,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了退休事宜,申请人认为单位提交的退休手续存在弄虚作假,被申请人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就同意退休的意见违反了法律规定。就算申请人是自愿退休,退休待遇也应按照工资的90%来支付,同时享受离职休养期间的待遇。但申请人从办理了内退至今均是享受伤残津贴。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劳动者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而减少劳动收入时给予经济补偿,使他们能够享有基本生活待遇的一项社会保障。贯彻执行离退休政策是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行政职责,补齐申请人退休以来的差额部分,后续的退休待遇也应足额支付。

  被申请人称:一、事实清楚,已按月足额发放退休待遇。XXXXX。二、审批程序合法。XXXXX。三、执行政策正确,有利职工。由于当时国企改革的特殊背景下,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休,是将国有企业职工利益最大化(该文件至今未废止)。四、根据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退休人员要求改变退休类别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精神,程序只要合规,依据充分,退休审核审批的具体行政行为一经生效,就不能更改。XXXXX。

  经审理查明:20XX年X月,申请人所在单位某煤矿填报了《劳动能力鉴定申报审批表》,“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意见”一栏载明“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第X级”。同年X月,某煤矿填报了《企业职工退休待遇审批表》,表中载明“K某系某煤矿的职工,19XX年X月参加工作,20XX年X月退休”。经原X劳动局审批,根据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同意申请人退休,核准基本养老金每月:X÷12×75%×75%=X元计发,并从20XX年X月起执行发放。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关于统筹企业职工退休的通知》;2、《企业职工退休待遇审批表》;3、《劳动能力鉴定申报审批表》;4、养老金发放记录。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被申请人作为万州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有足额支付社保待遇的法定职责。本案中,申请人所在企业某煤矿为其申报退休,经原X局审批,核准基本养老金每月:X÷12×75%×75%=X元。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养老金发放记录可证明被申请人已按上述标准支付了申请人的养老金,并随着养老金标准的调整进行了调整,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足额支付退休待遇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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