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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万州府复〔2018〕36号

日期:2018-09-20 来源:万州区人民政府
语音播报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万州府复〔2018〕36号

 

  申请人:Z某等5人。

  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熊家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Z某等五人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熊家镇人民政府于2018年4月12日作出的熊家府发〔2018〕X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于2018年5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申请人于2018年5月10日进行了补正,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依法延期30日作出复议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熊家府发〔2018〕X号《行政处理决定书》。

  申请人称:一、《行政处理决定书》事实认定错误。该决定认定“Z1将1间房屋作价X元卖给C某”的事实不成立,Z1与张某并没有发生房屋买卖关系且没有买卖合同、收款收据予以证明;该决定认定“1997年Z某某将2间已垮塌房屋的地基石作价X元卖给L某,同年将1间已垮塌房屋的地基石作价X元卖给J某。其他房屋因年久失修垮塌。Z某某房屋垮塌剩余未处置的宅基地被XX院子村民相继占用修成地坝或作他用”的事实不成立,在复垦调查期间的航拍图可以证明房屋在复垦调查时是存在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房屋在复垦时已经垮塌,且不能证明宅基地使用权已经发生了变更;在宅基地地块复垦名册中没有C某、L某等所谓实际使用人的名字。二、《行政处理决定书》法律适用错误。该决定引用了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因原房屋拆除、改建或者自然坍塌等原因,已经变更了实际土地使用者的,经依法审核批准,可将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实际使用者。但到目前为止,没有相应的审核批准手续,因此,宅基地使用权人依然没有变更。三、在土地复垦过程中,政府或者村组均没有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无法提出异议。综上所述,熊家府发〔2018〕X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错误,请求复议机关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Z某五人向被申请人书面申请确认其父Z某某的宅基地面积。因Z某某离开某村太久,本人去世将近十年,申请人也未提供任何有关宅基地权属、状况的书面证据,故而,被申请人调出了2010年复垦前房屋分布的航拍图,并调查询问了当时居住在Z某某院子(小地名***)的村民及见证人、知情人,其中包括某村原任村干部、老X队队长及申请人提供的调查对象。经调查核实,1996年4月3日Z某某为免交提留款向某村原X队提出申请,自愿放弃集体承包土地使用权,自此,Z某某再未回其房屋居住,同年将1间房屋作价X元卖给C某,1997年将2间已垮塌房屋的地基石作价X元卖给L某,同年将1间已垮塌房屋的地基石作价X元卖给J某。其余房屋因年久失修垮塌,垮塌剩余未处置的宅基地被某村民相继占用修成地坝或作他用。2010年,熊家镇实施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按程序对某村村民宅基地界址进行划线测绘,再将村民宅基地面积予以公示,至三级公示结束,未收到任何异议。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因原房屋拆除、改建或者自然坍塌等原因,已经变更了实际土地使用者的,经依法审核批准,可将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实际土地使用者”,Z某某在搬出茶院子时已将部分房屋和地基石作出处置,宅基地使用权已经发生变更,后经镇政府的审核批准程序(即镇政府主导参与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前的代表确认、测绘、公示程序),这部分宅基地使用权已然归属实际土地使用者;第五十二条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Z某某垮塌房屋未处置部分的宅基地归集体所有。综上所述,涉案的熊家府发〔2018〕X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是在大量详实、充分的调查基础上作出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涉案地块位于万州区熊家镇某村,片块编号为某村片区-片块-X,社区名称为某村X组。原某村X组村民Z某某曾在该地块上拥有房屋若干间,因拖欠上交提留款及农业税自觉负担较重,Z某某于1996年4月向某村民委员会递交《土地承包退还申请书》,申请书中载明“……现因我本人已年老,无任何能力耕种,再加上无承包能力,所以将我本人的承包土地全部退还……”,Z某某所在某村委会及某村X组随后通过了该申请,同时Z某某也履行了相关手续。因房屋年久已出现自然垮塌现象,且Z某某本人也不经常在此居住,自1997年开始,因Z某某通过自行拆除、变卖等方式将其房屋及地基石进行了处置后,在原某村X组没有任何房屋。2015年9月11日,五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关于对Z某某房屋及宅基地被完全丧失予以确权的申请》,之后,五申请人以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为由向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4月18日,万州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责令被申请人对五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处理。被申请人启动相关调查工作,对某村委会、某村X组及了解情况的村民进行了调查取证,并于2016年7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熊家府发〔2016〕X号《关于Z某等5人申请确认Z某某宅基地所有权的决定》,申请人不服再次诉至万州区人民法院,诉讼中,被申请人自行撤销了熊家府发〔2016〕X号决定,申请人撤回起诉。之后,被申请人进一步调查询问了当时居住在Z某某院子(小地名***)的村民及见证人、知情人。2018年4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了熊家府发〔2018〕X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熊家镇建设用地复垦期间,Z某某在某村X组某地块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2010年某村某地块复垦前航拍图;2、Z某某于1996年4月出具的《土地承包退还申请书》;3、2014年4月21日的《情况说明》;4、《熊家镇某村委会关于Z某某房屋产权争议的决定》;5、针对22人的书面调查笔录共计25份;6、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7、熊家府发〔2016〕X号《关于Z某等5人申请确认Z某某宅基地所有权的决定》;8、熊家府发〔2018〕X号《行政处理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对辖区内个人之间的土地使用权纠纷进行处理系其法定职责。在本案中,申请人未提交任何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产权证明或农村村民住宅批建手续证明,结合本案证据,被申请人认定Z某某在土地复垦时对某村X组某地块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处理决定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熊家镇人民政府作出的熊家府发〔2018〕X号《行政处理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X年 X 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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