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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万州府复〔2018〕29 号

日期:2018-08-10 来源:万州区人民政府
语音播报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万州府复〔2018〕29 号

 

  申请人:L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房屋管理中心。

 

  申请人因要求领取2008年度廉租房租金补贴,向万州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国土房管局)申请行政复议,区国土房管局以无受理行政复议权限为由,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机关移送了本案。因行政复议申请表述不清楚,申请人于2018年5月4日进行了补正,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捏造事实的《信访回复》,责令被申请人履行租金发放职责,并对被申请人弄虚作假、捏造事实的行为进行惩戒。

  申请人称:申请人自2002年起就是低保户,并申请了廉租房。申请人属无房户且未在外租房,享有200X年度廉租房租金补贴,已经到某居委会领取。2008年,某居委会电话通知申请人及其他人到居委会,要求申请人写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申请人在合同中写明“租住在某某家某路X号”。申请人199X年至201X年一直实际居住在某某家,并未在外租房。申请人未获得2008年度廉租房租金补贴,申请人先后到到被申请人处、某房管所要求2008年度廉租房租金补贴,某房管所告知租金补贴必须是无房户在外租房才能领取。这次后,某居委会强硬要求申请人在外租房,否则不能分廉租房。之后,通过诉讼解决。2009年,因被申请人要求在外租房,某居委会没有为申请人申报廉租房租金补贴。2010年,申请人花钱在外租房,但某街道办事处未给申请人申报廉租房租金补贴。2011年度廉租房实物分配,某居委会、某街道办事处通过投票方式确定廉租房实物分配范围,申请人投票不足8票但符合条件最终被纳入廉租房实物分配范围。申请人于2012年5月27日向法院起诉某街道办事处与某居委会2010年度廉租房租赁补贴不作为;2012年6月28日,某街道办事处赔偿申请人房租费***元、水电费***后,申请人撤诉完结。2017年9月,申请人了解到申请人作为无房户被要求在外租房是属于被申请人的胡乱要求,因此,申请人开始向被申请人提出信访诉求,要求领取2008年度廉租房租赁补贴。被申请人2017年11月13日出具的信访回复中“租赁地址某宿舍X号房”这一内容是捏造事实。被申请人2018年1月25日的信访回复中并未说明申请人不符合申请廉租房租赁补贴的哪一项条件,而只是提到“按照廉租房管理规定,复审部门当时也应对你的诉求给予了答复和解释。你对答复有异议时,也未向当时的万州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过”。申请人2008年复审未通过、2011年初审未通过,曾到某房管所、被申请人处理论,但当时并无申诉这一环节,申诉是2017年万州公租房申请才有的环节。2018年2月,申请人向万州区国土房管局提出信访,要求被申请人详细阐述本人是否无房户,无房户是否必须在外租房有硬性规定,2008年度廉租房租金补贴审核文件内容。被申请人2018年3月7日出具的信访答复并没有答复申请人的诉求,只是告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查阅2008年廉租房租金补贴审核文件中的依据和条款。综上所诉,被申请人侵害申请人合法利益,致使申请人未享有2008年廉租房租金补贴,致使申请人(无房户)无端在外租房。即使申请人不符合条件,被申请人也应阐明不符合条件的原因及文件依据,并进行听证。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在2017年收到申请人关于2008年度廉租房租金补贴的信访请求后,及时进行调查,发现申请人当时并未实际在外租房也未能提供真实有效的住房租赁合同,因而不符合领取廉租房租金补贴的资格要求。被申请人也及时将审查结果告知了申请人,充分履行了职能。二、申请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应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其他相关救济规定进行主张,该项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案条件。三、针对申请人关于2008年度廉租房租金补贴申请的信访诉求,被申请人及时耐心地作出了解答回复,充分履行了职能,且要求惩戒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案范围。综上,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L某对2008年度廉租房补贴的信访回复》,对申请人通过信访方式反映的2008年度廉租房租金补贴事宜予以回复,告知申请人按照廉租房申请两审两公示要求,其不符合廉租房租金补贴保障程序故未予通过。2018年1月15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上述回复内容不属实,再次通过重庆市网上信访系统提出信访请求,要求领取2008年度廉租房租金补贴。2018年1月25日,被申请人再次作出《关于L某要求领取2008年度廉租房租金补贴的回复》,告知申请人未能搜集到其符合领取2008年度廉租房租金补贴资格的有效证据。之后,针对申请人要求了解2008年度廉租房租金补贴审核文件内容的请求,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7日作出《关于L某要求明确2008年度廉租房租金补贴审核文件内容的回复》,告知申请人可到被申请人公房科进行查阅。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2017年11月13日的《关于L某对2008年度廉租房补贴的信访回复》;2、《重庆市网上信访系统请示单》、《信访事项告知书》;3、2018年1月25日的《关于L某要求领取2008年度廉租房租金补贴的回复》;4、2018年3月7日的《关于L某要求明确2008年度廉租房租金补贴审核文件内容的回复》。

  本机关认为:结合本案证据,申请人因要求领取2008年度廉租房租金补贴而通过信访渠道多次提出诉求;针对申请人的多次信访诉求,被申请人均书面予以了信访回复,不存在行政不作为。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应当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信访复查和复核。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所作出的信访回复而向本机关提出本案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X年X月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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