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网 | 万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网 | |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局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法治政府建设 > 复议应诉

行政复议决定书—万州府复〔2018〕16号

日期:2018-06-15 来源:万州区人民政府
语音播报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万州府复〔2018〕16号

  申请人:曾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房屋管理中心。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作不予公开的告知理由,向万州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国土房管局)申请行政复议,区国土房管局以无受理行政复议权限为由,于同年3月5日向本机关移送了本案,经补正程序后,本机关于2018年3月20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不予公开的理由不成立,督促、审查被申请人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行为,并责令被申请人公开曾某某原万州区某路X号房屋拆迁协议;同时给予申请人行政赔偿(返还X元拆迁赔偿款;免除税收;赔偿租金及利息X元)。

  申请人称:1983年10月11日,万县市政策落实办公室给申请人父亲曾某某下发了一份文件,载明“XXXXX”。曾某某位于原万州区某路X号的房屋(1958年经租)在1994年被拆除,万州房管局和开发商在没有和曾家子女签订房屋拆迁协议的情况下,便将房屋拆除,之后既没有给予曾家货币补偿,也没有产权调换。2017年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书面申请公开位于原万州区某路X号房屋拆迁协议及补偿、补助费用发放等情况,随后收到被申请人寄来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申请人不服其告知理由。一是申请人是曾某某的亲生子女,有《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和法院判决书证明,被申请人质疑申请人不是此经租房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是毫无根据的;二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要求公开此经租房拆迁协议是合法有据的,并非被申请人所说的属于国家机密。因此,被申请人不予公开的告知理由是不成立的。

  被申请人称:曾某某(已故)系某路X号房屋原业主,房屋建筑面积X平方米,结构为土木一级。1958年国家对该房屋进行经租,经租面积X平方米,曾某某自留私房面积X平方米。……。2017年12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曾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获取相关资料。由于该房屋拆迁时产权人已为万州区房管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八条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已不是此房的权利人,也不是利害关系人。加之,经租房遗留问题影响面大,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一些基本政策,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曾某某经租房遗留问题作出的处理是符合历史、符合政策的。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信息为“曾某某的位于原万州区某路X号房屋拆迁协议,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和分配情况”,所需信息的名称为“房屋拆迁协议”。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14日作出《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以申请人没有提供是该经租房的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决定不予公开。2017年12月28日,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的告知理由,向区国土房管局提供房管信访初字[2008]X号《万州区房地产管理局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和《民事判决书》第1页、第5页,用以证明自己是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向其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公开相关文件材料。2018年3月5日,区国土房管局以无受理行政复议权限为由,将此案转交本机关。

  另查明,曾某某位于原万州区某路X号房屋于1958年由万县市人民委员会纳入国家经租。1984年万县市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复查该房屋将其产权发回,并鉴于该房屋为非住宅,遂按当时的政策规定,由房管部门对其全部折价收购。1995年,因城市建设需要,该房屋已由原万县市某公司进行了破旧危房成片改造。2008年,曾某某的子女因要求落实该房屋的产权提出信访申请,原万州区房地产管理局维持了原万县市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对该房屋的处理意见,随后原万州区建设委员会、万州区人民政府分别作出复查、复核决定予以维持。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3、房管信访初字[2008]X号《万州区房地产管理局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万建信复查字[2008]X号《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万州府信访复核字[2008]X号《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4、《民事判决书》第1页、第5页;5、《万县市某公司经租房产领息证》;6、1984年的调查处理意见及审批意见档案材料。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曾某某位于原万州区某路X号的房屋属于经租房性质。申请人要求公开此经租房1995年的拆迁协议,但该房已于1984年由房管部门按照当时的政策规定进行了折价收购,其产权已发生变更,被申请人以公开内容需要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申请为由作出不予公开的告知并无不当。申请人要求责令被申请人公开该经租房拆迁协议的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对于申请人所称认为不属于国家机密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办厅函[2008]741号《关于浙江省建设厅报请明确有关事项的复函》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原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涉及私房改造的政策、文件及有关档案,经保密审查后确定为国家秘密,属于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公开的情形和范围。”因此,涉及经租房的有关档案属于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公开的情形和范围。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所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内容并非系针对本案被申请人所作出的不予公开告知行为所造成,加之其告知结果并无不当,故申请人要求行政赔偿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房屋管理中心于2017年12月1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X年X月X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我要找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