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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万州府复〔2018〕11号

日期:2018-05-03 来源:万州区人民政府
语音播报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万州府复〔2018〕11号

 

  申请人:邓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瀼渡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万州区瀼渡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8月11日作出的瀼渡府信〔2017〕X号《关于邓某要求解决“移民社保名额”事项的答复意见书》,于2018年2月26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于2017年8月11日作出的瀼渡府信〔2017〕X号《关于邓某要求解决“移民社保名额”事项的答复意见书》为万州区瀼渡镇政府对于申请人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不属于行政复议案件的受案范围,申请人若对该信访处理意见不服应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规定进行救济。申请人于2017年8月14日、2018年1月23日曾以同一理由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分别作出了万州府复〔2017〕58号及万州府复〔2018〕4号不予受理决定,申请人此次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系重复提出。上述两次《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中已告知申请人应采取的正确救济渠道,且明确载明被申请人在瀼渡府信〔2017〕X号《答复意见书》中救济方式的告知内容错误且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若对本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不服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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