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万州府复〔2018〕5号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万州府复〔2018〕5号
申请人: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柱山乡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万州区柱山乡人民政府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的柱信访初字〔2017〕X号《关于徐某信访事项回复意见书》,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回复意见书。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的柱信访初字〔2017〕X号《关于徐某信访事项回复意见书》为万州区柱山乡政府对于申请人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申请人对此提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案条件。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申请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应向被申请人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信访复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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