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万州府复〔2018〕4号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万州府复〔2018〕4号
申请人:邓某
被申请人:吴某等三人。
申请人不服万州区瀼渡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8月11日作出的瀼渡府信〔2017〕X号《关于邓某要求解决“移民社保名额”事项的答复意见书》,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于2017年8月11日作出的瀼渡府信〔2017〕X号《关于邓某要求解决“移民社保名额”事项的答复意见书》为万州区瀼渡镇政府对于申请人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申请人若对该信访处理意见不服应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规定进行救济。申请人于2017年8月14日曾以同一理由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同年8月16日作出了不予受理决定,申请人此次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系重复提出。申请人在提起本次行政复议申请前曾向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咨询案件适用救济渠道问题,经相关工作人员释明过后,申请人坚持要求提出行政复议,未列明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且拒不变更被申请人,鉴于申请人的实际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且已超过法定期限,经补正程序补充形式要件已无实质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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