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万州府复〔2018〕2号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万州府复〔2018〕2号
申请人:冯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重庆市万州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7年12月27日给其的回复信函,于2018年1月11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回复。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所属单位万州区房屋管理中心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的书面回复为被申请人对区委巡查组转来申请人举报材料的回复,并非具体行政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案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X年X月X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