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章立制 万州区人民政府进一步规范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及行政规范性文件

建章立制 万州区人民政府进一步规范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及行政规范性文件
为发挥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法治保障作用,规范行政行为,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近日,万州区印发了《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管理的通知》(万州府办发〔2024〕15号)。
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有关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案卷管理等环节和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争议协调处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等环节的有关要求,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区奠定了又一制度基础。
附件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及
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管理的通知
为发挥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法治保障作用,规范行政行为,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重庆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渝府令〔2020〕337号)、《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府令〔2019〕329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管理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等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一、重大行政决策
(一)公众参与。
1.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类别、复杂程度、影响范围、社会关注度等因素,采取座谈会、听证会、书面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实地走访等多种方式听取意见。
2. 决策事项涉及妇女、儿童、老年人或者残疾人等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听取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的意见建议,并可以根据决策事项内容和实际需要,专项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有关基层组织的意见建议。
3. 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或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举行听证会。负责举行听证会的相关单位应当提前15日发布听证会公告,公告应载明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事项、听证参加人的名额及条件、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等内容;一般提前5日,向社会公布听证参加人名单,向听证参加人送达听证会材料。
4.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类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说明理由,据实完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并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适当方式及时向社会公众反馈意见采纳的情况。
5. 按照规定开展公众参与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承办单位在提请区政府审议时应当对公众参与情况,特别是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进行专门说明。决策承办单位未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应当书面说明情况。
6. 公众参与情况说明应当作为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公众参与及采纳情况应当在文件起草说明中写明,作为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和制发文件的重要依据。应当组织而未组织公众参与的决策事项,不得提交区政府审议。
(二)专家论证。
1.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或专业机构对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和风险可控性等进行论证。
2. 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开展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程序。决策事项由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由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履行专家论证程序,其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3.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的专业内容,从行业主管部门、教育科研机构、行业协会、有关企业等社会组织或者有关专家库中选择专家参与论证。选择专家、专业机构时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并要求其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4. 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论证、委托论证等方式进行。
5. 对专家提交的意见书,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对合理意见予以采纳,在此基础上形成专家论证情况说明。专家论证情况说明应当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专家意见,包括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和风险可控性,决策可能面临的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风险或者问题,经济社会效益、执行条件和决策实施后可能引发问题的对策等其他意见建议。
6. 按照规定开展专家论证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承办单位在提请区政府审议时应当一并提交专家论证情况说明和专家论证意见。应当组织而未组织专家论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得提交区政府审议。专家论证结论及采纳情况应当在文件起草说明中写明,作为制发文件的重要依据。
(三)风险评估。
1.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决策事项由两个及以上单位承办的,由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履行风险评估程序,其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2.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自行评估或者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开展风险评估。委托开展风险评估的,应当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为第三方机构提供必要的保障支持。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具有专业知识和专业资质,不得选取与重大行政决策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机构。
3.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应当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内容、标准、步骤、方法、时限),并且采取公示公告、问卷调查、实地走访、调查研究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相关部门、利益相关方、社会公众和专家学者等意见,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全面分析论证风险点和风险源,确定风险等级,提出风险防控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4.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的风险等级,对决策草案进行调整,或确保风险可控后提出决策建议。
5.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作为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按规定开展风险评估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承办单位在提请区政府审议时应当一并提交风险评估情况报告。应当组织而未组织风险评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得提交区政府审议。风险评估结论及采纳情况应当在文件起草说明中写明,作为制发文件的重要依据。
(四)案卷管理。
1.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做好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应当将起草论证、会商研究、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以及决策的公布、解读,决策的执行、调整、后评估等全过程通过一定的载体形成记录,并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记录材料进行归档。
2. 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的记录、材料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工作,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重大行政决策有关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3. 重大行政决策立卷归档应按照区政府发布的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顺序进行编号,并使用规范的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不同阶段先后顺序排列,装订整齐;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对外公开的内容的,需按正卷和副卷分开组卷,连续编制案卷号。重大行政决策档案保管期限一般为永久。
4. 鼓励决策承办单位推行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但应当严格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做好电子档案的安全保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严防信息篡改、丢失、外泄,确保实体安全和信息安全。
5. 查阅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应当履行查阅手续,进行档案查阅登记。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争议协调处理。
1. 起草单位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过程中,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职责、调整范围、主要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调整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关系等方面存在争议的,应当通过自主协调或引入第三方评估的方式协调处理。
2. 起草单位在自主协调处理争议时,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书面协商、调查论证等方式进行协商,必要时也可以组织相关单位负责人召开协调会议,或邀请相关专家、政府法律顾问等对争议事项进行论证。
3. 起草单位依法委托第三方评估组织就争议开展评估协调时,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根据评估事项择优选取第三方评估组织并依法依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具体委托事项、评估时限、评估报告等具体评估要求。评估报告一般应当包括基本情况、评估依据、评估结论及意见建议等方面。
4. 按照法定程序委托的第三方,应当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在相关领域具备代表性、权威性且有良好的社会信誉,与争议各方无利害关系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者其他社会组织。
5. 起草单位应当根据自主协调处理结果或者第三方评估报告,形成争议协调处理意见,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中载明。经协调处理,相关单位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及时提请区政府专题研判,必要时应当向区委做好请示报告工作。
6. 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行政规范性文件争议协调处理工作,自觉执行协调结果。
(二)公众参与。
1. 起草单位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时,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涉及市场主体的一般不少于30个自然日。
2. 起草单位应当多形式征求公众意见。在区政府门户网站意见征求栏目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调研走访、借助新闻媒体等征求公众意见;涉及妇女、儿童、老年人或者残疾人等特定群体权利义务的,应当充分听取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的意见建议,也可以根据需要,专项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有关基层组织的意见建议。
3. 起草单位、区司法局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重庆市万州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万州府发〔2020〕5号)第四十七条的要求,对公众就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的书面意见建议进行审查。审查方式一般为书面审查,审查期限一般不超过20个工作日,必要时可召开座谈会、论证会,或者邀请专家、法律顾问、其他单位协助审查。
4. 起草单位应当根据符合上位依据、审查终止、存在合法性问题等审查结果书面回复提出意见建议的公众。文件存在合法性问题等错误情形的,起草单位应当及时修订或废止。
(三)专家论证。
1. 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合法合规性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开展专业论证。
2. 起草单位选择专家时,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不得选择与行政规范性文件所涉事宜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专家参与论证。
3. 专家论证应当按照确定论证事项并制定论证方案,选定专家开展论证,形成论证结果,整理分析专家意见等程序进行。
4. 参加论证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不少于3人的单数。涉及面较广、争议性较强或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应有5名以上专家参与论证。
5. 专家论证意见应当作为起草单位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重要参考,合理可行的,应当予以采纳。对于未采纳的专家意见,起草单位应当以适当方式说明原因,充分保护专家参与决策论证的积极性。专家论证意见总体采纳情况应在行政规范性文件提请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时一并报告。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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