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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 重庆市万州区司法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

日期:2024-02-22 来源: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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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

重庆市万州区司法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

万州检会〔20237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切实解决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中存在的有案不移、有案难移和以罚代刑问题,依法惩治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严格履行职责

(一)“行刑衔接”工作事关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保障。各相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执法思想,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高度去认识和推进“行刑衔接”工作,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切实做到该移送的移送、该受理的受理、该立案的立案。

二、规范案件移送,加强法律监督

(三)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嫌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向公安机关移送。

(四)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经法制审核后报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审批。

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应当自接到书面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五)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应当妥善保存移送案件的相关证据。对易腐烂、变质、灭失等不宜或者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留取证据;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由法定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

(六)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移交下列材料,同时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2.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3.涉案物品清单;

4.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或者调查询问笔录等;

5.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

6.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应当附有关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和执行情况等。

(七)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并在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公安机关审查发现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材料不全的,应当在接受案件的24小时内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在3日内补正。不得以材料不全等为由,不接受移送案件。

移送案件的行政机关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依据职权于3日内补充相关材料。因实际情况需要延期或确实无法补正的,应当书面告知公安机关原因。根据实际情况,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自行调查。

(八)公安机关受理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审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决定不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连同案卷材料在3日内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退回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并书面说明理由

(九)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应当依法开展案件侦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与公安机关交接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公安机关立案后依法提请行政执法机关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在移送案件后,需要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或者在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需要使用已移送公安机关证据材料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

(十)公安机关作出不立案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应当将案卷材料退回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十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其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十二)行政执法机关接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后,认为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十三)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依法折抵相应罚金。

三、完善衔接机制,强化协作配合

(十四)各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长效工作机制。各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建立联络员制度,明确本单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分管领导和工作联络员,加强日常沟通与协作。联络员主要负责案件移送、线索通报、会议通知、协助商请、咨询答复等日常工作。根据需要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重要问题,并以会议纪要等方式明确议定事项。

(十五)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就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证据的固定和保全等问题咨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接受咨询的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及时回复。

(十六)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发现有关部门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方面存在违法、不当情形的,可以发出检察建议、司法建议。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反馈提出建议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四、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

(十七)“行刑衔接”工作是一项涉及社会管理各方面、涉及多部门职能职责的重要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整体联动,推进工作落实。

(十八)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对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规范基层执法机构做好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十九)各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与各单位对接和每季度数据报送工作。

(二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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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0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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