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其他水产品(涨发动物性水产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其他水产品(涨发动物性水产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的通知
各市场监管所,机关相关科室:
现将《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其他水产品(涨发动物性水产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其他水产品(涨发动物性水产品)生产许可
审查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其他水产品(涨发动物性水产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及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规定,结合涨发动物性水产品的实际生产状况,制定《其他水产品(涨发动物性水产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为万州区其他水产品(涨发动物性水产品)生产许可条件审查的技术方案,适用于万州区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对其他水产品(涨发动物性水产品)生产许可申请的现场审查工作,并结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使用。
第三条 本《方案》所称涨发动物性水产品,是指以经检验检疫合格鲜(冻)、干制、盐渍的动物性水产品为原料,适量添加食用碱或酶制剂等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解冻或不解冻、整理、清洗、煮制或不煮制等工艺加工制成的产品。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目录公告》,生产许可证食品类别为水产制品“其他水产品”,类别编号为2207,类别明细为其他水产品(涨发动物性水产品)。
第四条 本《方案》引用的标准、文件应采用最新版本(包括标准修改单)。
第二章 生产场所
第五条 厂区、厂房和车间、库房要求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中生产场所相关规定。
第六条 企业应根据产品特点、卫生控制及工艺要求设置相应的生产场所。
生产场所一般包括预处理车间、配料间(区)、加工间、成型间、内包装间、外包装间、原辅料库、包装材料库、成品库等。以上为常规生产场所,企业可根据产品特点及工艺要求设置、调整。
第七条 生产车间应与厂区污水、污物处理设施分开并间隔适当距离。
第八条 生产车间内应设置专门区域存放加工废弃物。
第九条 生产车间应根据产品特点、生产工艺、生产特性以及生产过程对清洁程度的要求合理划分作业区,并采取有效分离或分隔,并确保人流物流分开,防止交叉污染。生产车间划分为:一般作业区、准清洁区。不同生产作业区之间应采取有效分离或分隔(见表1)。各生产作业区应有显著的标识加以区分。
表1 涨发动物性水产品生产作业区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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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作业区 |
准清洁作业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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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辅料库、包材库、外包装间、成品库等 |
预处理间、配料间(区)、热加工间、涨发成型间、工器具清洗间、内包装间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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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所列作业区为常规分区,企业可根据实际生产情况优化调整。 | |
第十条 生产车间地面和墙壁应平整、便于清洗、消毒及保持清洁。生产车间地面应有一定的排水坡度,保证地面水可以自然流向地漏、排水沟。生产车间地面、排水管道应能耐受热碱水清洗。
第十一条 原辅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应依据性质的不同分设贮存场所或分区域码放,并有明确标识。
第三章 设备设施
第十二条 企业应具有与生产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其性能和精度应满足生产加工的要求。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器具应当无毒、无味、抗腐蚀、不易脱落、表面光滑、无吸收性,易于清洁保养和消毒。常规生产设备设施见表2。
表2 常规生产设备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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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设施类别 |
设备设施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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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处理设备设施 |
解冻池、清洗池、切片机、涨发设备设施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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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料设备 |
电子秤、台秤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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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冻或冷藏设备 |
冷冻设备或冷藏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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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设备 |
包装设备设施、计量设备设施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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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热设备 |
夹层锅或煮锅等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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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所列设备设施为常规设备设施,企业可根据实际生产情况优化调整。 | |
第十三条 排水设施的排水口应配有滤网等装置,防止废弃物堵塞排水管道;还应安装带水封的地漏,并有防止废水逆流的设计,以防止固体废弃物进入及浊气逸出。排水流向应由清洁程度要求高的区域流向清洁程度要求低的区域。
第十四条 内包材暂存间或等效设施(如传递窗)应设置消毒装置。
第十五条 应配备专用设施(如置物架)存放清洗消毒后的工器具,不应交叉混放。
第十六条 应配备防漏、防腐蚀、易于清洁、带脚踏盖的容器存放废弃物,盛装废弃物的容器不得与盛装产品与原料的容器混用,车间内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容器应标识清晰。
第十七条 准清洁作业区应设有独立的更衣室,应设置人员洗手、消毒、干手等设备设施。更衣室应与生产车间相连接。若设立与更衣室相连接的卫生间和淋浴室,应设立在更衣室之外,保持清洁卫生,其设施和布局不得对生产车间造成潜在的污染风险。卫生间应当易于保持清洁,不得与生产、包装或贮存等区域直接连通,卫生间内的适当位置应当设置洗手设施。
第十八条 在产生蒸汽、强烈气味的食品加工区域,应设置有效的排风设施。
第十九条 有温/湿度要求的工序和场所,应根据工艺要求控制温/湿度,并配备监控设备。冷藏库和冷冻库应配备温度监控设备及温度超限报警装置。其他方式贮存的成品库应符合企业规定的温度范围,必要时配备相应的温度监控设备。
第二十条 应按照产品执行标准及检验管理制度中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自行开展相关检验的企业应配备满足原料、半成品、成品检验所需的检验设备设施,并确保检验设备的性能、精度满足检验要求。检验设备设施的数量应与企业生产能力相适应。常规检验项目及常用检验设备见表3。
表3 常规检验项目及常用检验设备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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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项目 |
检验设备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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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 |
酸度计(需要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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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含量 |
电子秤或天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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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所列检验设备设施为常规检验项目所对应的设备设施,企业可根据产品类别及生产过程风险控制情况确定检验项目,配备相应的检验设备设施。 | |
第二十一条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的,应配备相应的检验设备。
第四章 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第二十二条 生产设备应当科学合理,与生产的产品品种、数量、产品执行的标准相适应。应当制定工艺规程、作业指导书等工艺文件,明确生产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见表4))。应确保每批产品按生产工艺规定进行生产,对关键控制点进行监控,并有相关记录。
表4 涨发动物性水产品生产常规工艺流程与关键控制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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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工艺流程 |
关键控制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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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辅料验收、预处理、配料、煮制或不煮制、涨发、漂洗、整理、包装等。 |
原辅料验收、配料、涨发、内包装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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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所列工艺流程为常规工艺流程,企业可根据实际生产情况优化调整。 | |
第二十三条 内包装材料应脱去外包装,经内包装暂存间或等效设施(如传递窗)消毒后,方可进入内包装车间。
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二十四条 应依法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符合《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掌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涨发动物性水产品相关标准及生产加工专业知识,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掌握涨发动物性水产品生产工艺操作规程,熟练操作生产设备设施。
检验人员应具备与所开展的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建立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计划,根据岗位需求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及卫生培训,做好培训记录。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上岗前应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二十六条 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明确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或有明显皮肤损伤未愈合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六章 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建立并执行采购管理及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的原料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还应规定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验收标准,定期对主要原料供应商进行评价、考核,确定合格供应商名单。对原料供应商的审核至少应当包括:供应商的资质,原料来源、品种、质量安全状况等。严禁使用非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甲醛、双氧水、工业碱等)、超过保质期的原辅料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原辅料进行生产加工。
动物性水产品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GB 2733)等相关标准要求,进口动物性水产品应有入境货物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八条 建立并执行生产过程控制制度。在关键环节所在区域,配备相关的文件如岗位规程、记录表等。生产过程中原料管理(领料、投料、余料管理等)、生产关键环节(如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的控制措施实施记录,应与企业制定的工艺文件要求一致。
第二十九条 建立并执行检验管理制度,规定原料检验、过程检验、产品出厂检验以及产品留样的方式及要求,综合考虑产品特性、工艺特点、原料控制等因素明确制定出厂检验项目,保存相关检验和留样记录。产品执行标准规定出厂检验要求的,应按标准规定执行。执行标准未规定出厂检验要求的,企业应综合考虑产品特性、工艺特点、生产过程控制等因素确定检验项目、检验频次、检验方法等检验要求。
第三十条 建立并执行冷链运输及交付管理制度。不得将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运输工具、车辆应定期检查卫生清洁情况,运输条件应符合物料的贮存要求(温度、等)。与第三方物流签订运输协议的,应明确查验第三方物流冷链资质要求,明确相关责任及保障食品安全的措施要求,并附运输协议。明确产品销售方建立冷冻或冷藏销售的条件。
第三十一条 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如实记录原料验收、生产加工、产品检验、出厂销售等全过程信息,实现产品有效追溯。
企业应当合理设定产品批次,建立批次生产记录。批次生产记录应当如实记录投料的原料名称、投料数量、产品批号、投料日期等信息。记录内容应当完整、真实、准确,记录保存时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
第三十二条 建立并执行不合格品管理及不安全食品产品召回制度。应明确对在验收和生产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原料、半成品和成品进行标识、贮存和处置措施,不合格品应与合格品分开放置并明显标记。如实、完整记录不合格品保存和处理情况。应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记录召回和处理情况,并向当地监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 应制定食品生产的卫生管理制度。应制定有效的清洗、消毒方法和管理制度,保证生产场所、生产设备、包装容器、工作服和人员的清洁卫生和安全,防止产品及包装在生产过程中被污染。
第三十四条 应建立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对产品配方实施严格管理,列明配方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原料的使用依据和规定使用量;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相关公告的规定。
第七章 试制产品检验
第三十五条 按所申报产品和执行标准,分别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试制产品中抽取具有代表性的样品检验,企业应对提供的检验报告真实性负责。
检验项目按产品适用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产品标准、企业标准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公告要求进行。
试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可以由申请人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涉及的检验项目与方法见附件2。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涨发动物性水产品生产涉及的主要标准
2.涨发动物性水产品规定的检验项目与方法
附件1
涨发动物性水产品生产涉及的主要标准
|
序号 |
标准号 |
标准名称 |
|
1 |
GB 2733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 |
|
2 |
GB 2760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
|
3 |
GB 2761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
|
4 |
GB 2762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
|
5 |
GB 2763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
|
6 |
GB 7718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
|
7 |
GB 31650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
|
8 |
GB 14881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
|
9 |
GB 28050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
|
100 |
GB 10136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 |
注:本表为涨发动物性水产品生产涉及的主要标准,仅供参考。
附件2
涨发动物性水产品规定的检验项目与方法
|
序号 |
检验项目 |
标准号 |
标准名称 |
检验方法 |
|
1 |
感官 |
对应的标准号 |
产品执行标准 |
按照对应标准 |
|
2 |
pH |
对应的标准号 |
产品执行标准 |
按照对应标准 |
|
3 |
铅 |
GB 2762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
GB 5009.12 |
|
4 |
镉 |
GB 5009.15 | ||
|
5 |
砷 |
GB 5009.11 | ||
|
6 |
铬 |
GB 5009.123 | ||
|
7 |
N-二甲基亚硝胺 |
GB 5009.26 | ||
|
8 |
食品添加剂 |
GB2760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
按照对应标准 |
|
9 |
标签 |
GB 7718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
GB 7718 |
|
10 |
营养标签 |
GB 28050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
GB 28050 |
注:本表规定了涨发动物性水产品检验项目和方法标准,仅供参考。具体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以产品执行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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