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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结果公开(202606-2)

日期:2026-06-17 来源:万州区农业农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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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结果公开(202606-2)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1 韩涛 自然人 渝万州农(渔业)罚决字〔2026〕第000016号 当事人于4月3日13时40分许,与谭年春(另案处理)从重庆安全技术职业学院出发,乘坐谭年春驾驶的摩托车到达长江干流万州区百安坝沱口水域,随后二人使用各自的投射箭铦耙刺,采用把鱼镖挂在弹弓橡皮筋上发射,鱼镖带着鱼线,射中鱼后鱼镖上的倒刺刺入鱼的身体,再用渔轮收回鱼线的方式进行捕捞。当事人使用的作业工具为投射箭铦耙刺一套,未捕获到渔获物。 依据《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损害渔业资源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三)在禁渔区或禁渔期采取其他方式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收购、加工、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由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渔获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之规定。 罚款 罚款4000元 2026/06/03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 谭年春 自然人 渝万州农(渔业)罚决字〔2026〕第000017号 当事人谭年春于4月3日13时40分许,和韩涛(另案处理)从重庆安全技术职业学院出发,开摩托车到长江干流万州区百安坝沱口水域,随后二人使用各自的投射箭铦耙刺,采用把鱼镖挂在弹弓橡皮筋上发射,鱼镖带着鱼线,射中鱼后鱼镖上的倒刺刺入鱼的身体,再用渔轮收回鱼线的方式进行捕捞。当事人使用的作业工具为投射箭铦耙刺一套,未捕获到渔获物。 依据《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损害渔业资源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三)在禁渔区或禁渔期采取其他方式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收购、加工、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由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渔获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之规定。 罚款 罚款4000元 2026/06/03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3 王兵 自然人 渝万州农(渔业)罚决字〔2026〕第000022号 当事人王兵为航吉669货船船员,于4月22日凌晨3时随船到达万州区大周锚地水域。约14时许,当事人从机舱拿出带有翻板钩的钓竿在船尾开始钓鱼。当事人使用的作业工具为钓竿一根,真饵复钩钓具一副(翻板钩,共8个钩尖),饵料为猪肉,未捕获渔获物。 依据《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损害渔业资源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三)在禁渔区或禁渔期采取其他方式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收购、加工、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由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渔获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之规定。 罚款 罚款3000元 2026/06/04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4 万州区唐记渔具店 个体工商户 渝万州农(兽药)罚决字〔2026〕第000020号 万州区唐记渔具店于2024年12月7日购入车轮特杀(其规格为100毫升/瓶;批号20241201;生产单位运城市康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用用途:分解和减少水体中的有害微生物及有机杂质,改善水体中由于车轮 虫、斜管虫过度繁殖造成的水体污染,有效净化水体环境)48瓶,至案发前先后以240元的总价售出24瓶,11元/瓶的单价售出22瓶,合计482元,均价约10.5元/瓶。2025年10月25日购入车轮特宁(规格为100g/瓶;生产单位山西润江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用用途:1.对因水体浮游动物引起的水质浑浊有净水功能。2.对因水体浮游动物大量繁殖引起的溶氧降低有改善作用。3. 改善有益微生物的生长环境、减少有害藻类过度繁殖。4.本品可有效分解水体的有机物,凝固水体有害生物的蛋白质和酶的合成)48瓶,至案发前先后以260元的总价售出24瓶,12元/瓶的单价售出12瓶,合计404元,均价约 11.2元/瓶。万州区唐记渔具店于2023年5月17日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证号:兽药经营证字230001007号。万州区唐记渔具店经营的“车轮特杀”及“车轮特宁”,合计违法所得886元,货值金额为1041.4元(其中:已出售的兽药货值金额为886元;未出售的兽药货值金额为155.4元,按已出售的兽药均价计算)。当事人在重庆市万州区陈家坝街道玉龙路97号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兽药  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兽药生产企业生产兽药,应当取得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产品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5年。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核发办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及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一)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之规定,万州区唐记渔具店售出的“车轮特杀”及“车轮特宁”无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且现场负责人唐良启向养殖户宣传该产品具有治疗车轮 虫、斜管虫等治疗功能,应当认定万州区唐记渔具店经营的“车轮特杀”及“车轮特宁”为假兽药。当事人出售并宣传无兽药批准文号的产品具有治疗功能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的规定,已构成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兽药行为。 《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兽药生产企业生产兽药,应当取得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产品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5年。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核发办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及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一)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一、没收“车轮特杀”2瓶以及“车轮特宁”12瓶;
二、没收违法所得886元;
三、罚款人民币2915.92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3801.92元 。
2026/06/08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已按信息公开要求在信用中国(重庆)网站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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