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结果公开(202407-6)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结果公开(202407-6) |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1 | 陈怀明 | 自然人 | 渝万州农(渔业)罚〔2024〕29号 | 2024年1月23日17时许,当事人陈怀明使用三重刺网在长江一级支流磨刀溪河流域万州区走马镇小河社区舀子塘水域进行捕捞时,被万州区公安局走马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后移送农业农村部门处理。现场查获当事人使用的作案工具有渔网5副、铝皮船一艘、舀子一个、防水衣一套、菜刀一把,渔获物10尾、共计0.97千克,侦查机关已将作案工具销毁,渔获物无公害处置。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罚款 | 罚款六千元 | 2024/07/31 |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2 | 张学全 | 自然人 | 渝万州农(渔业)罚〔2024〕49号 | 当事人张学全、张学成于2024年6月25日12时40分从家中出发,步行30分钟后到达长江支流大周溪万州区熊家镇石公沟板板桥水域,沿河使用掩罩进行捕捞,捕捞过程中由张学全负责提供渔具进行撒网,张学成负责盛装渔获物。现场查获渔获物22尾(其中马口鱼20尾、宽口光唇鱼2尾,共重0.215千克)。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没收渔获物0.215千克;罚款四千元 | 2024/07/31 |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3 | 张学成 | 自然人 | 渝万州农(渔业)罚〔2024〕49号 | 当事人张学全、张学成于2024年6月25日12时40分从家中出发,步行30分钟后到达长江支流大周溪万州区熊家镇石公沟板板桥水域,沿河使用掩罩进行捕捞,捕捞过程中由张学全负责提供渔具进行撒网,张学成负责盛装渔获物。现场查获渔获物22尾(其中马口鱼20尾、宽口光唇鱼2尾,共重0.215千克)。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罚款 | 罚款一千元 | 2024/07/31 |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4 | 周应 | 自然人 | 渝万州农(渔业)罚〔2024〕35号 | 2024年5月29日21时许,当事人周应使用拟饵单钩钓具在长江万州段一级支流苎溪河拦河坝内侧出水口水域进行捕捞时,被长江航运公安局万州分局万州派出所当场查获(后移送农业农村部门处理),现场查获当事人使用的渔具拟饵单钩钓具1副,捕获物岩原鲤1尾、重1.455千克。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捕获物、捕捉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捕捉证,并处以相当于捕获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捕获物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没收渔获物1.455千克;没收钓竿1套;罚款二千二百五十元 | 2024/07/31 |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5 | 杨寸炼 | 自然人 | 渝万州农(渔业)罚〔2024〕38号 | 2024年6月17日22时10分许,当事人杨寸炼驾车从万州区熊家镇铁峰山隧道工地出发,携带可视锚鱼器来到长江干流万州区大周镇大周村库汊水域后,开始使用可视锚鱼器进行捕捞。直至当日23时40分许被查获。现场发现当事人捕捞作业使用的可视锚鱼器,无渔获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罚款 | 罚款五千元 | 2024/07/30 |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已按信息公开要求在信用中国(重庆)网站上公示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