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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结果公开(202407-5)

日期:2024-07-30 来源:万州区农业农村委
语音播报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结果公开(202407-5)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1 李盐都 自然人 渝万州农(渔业)罚〔2024〕14号 2024年4月21日15时许,当事人李盐都、王亚南在长江万州区大周镇铺垭消落带水域6副笼壶进行捕捞,有渔获物43尾,其中克氏原螯虾42尾,沼虾1尾,共重0.525千克。当事人李盐都、王亚南使用的笼壶属于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规定的重庆市禁捕水域禁止使用的渔具“定置散布倒须笼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二千五百元整;没收渔获物0.525千克 2024/06/28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 王亚南 自然人 渝万州农(渔业)罚〔2024〕14号 2024年4月21日15时许,当事人李盐都、王亚南在长江万州区大周镇铺垭消落带水域6副笼壶进行捕捞,有渔获物43尾,其中克氏原螯虾42尾,沼虾1尾,共重0.526千克。当事人李盐都、王亚南使用的笼壶属于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规定的重庆市禁捕水域禁止使用的渔具“定置散布倒须笼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罚款 罚款二千五百元整 2024/06/28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3 幸定全 自然人 渝万州农(渔业)罚〔2024〕36号 2024年6月6日20时42分许,当事人幸定全在长江支流油沙河神华段水域使用抄网(俗称舀子)进行捕捞,有渔获物50尾,其中马口鱼9尾、贝氏餐33尾、沼虾8尾,共重0.22千克。  依照《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损害渔业资源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三)在禁渔区或禁渔期采取其他方式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收购、加工、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由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渔获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之规定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二千元整;没收渔获物0.22千克 2024/07/23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4 王明其 自然人 渝万州农(渔业)罚〔2024〕27号 2024年5月17日20时许,当事人唐启芳、王明其使用抄网在长江支流大周溪万州区大周镇付家沟段水域进行捕捞,现场发现当事人王明其、唐启芳使用的抄网2副,渔获物237尾(宽口光唇鱼5尾、子陵吻瑕虎5尾、马口鱼227尾),共计0.74千克。 依据《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22修正)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损害渔业资源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三)在禁渔区或禁渔期采取其他方式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收购、加工、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由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渔获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之规定。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一千元整;没收渔获物0.74千克 2024/07/24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5 唐启芳 自然人 渝万州农(渔业)罚〔2024〕27号 2024年5月17日20时许,当事人唐启芳、王明其使用抄网在长江支流大周溪万州区大周镇付家沟段水域进行捕捞,现场发现当事人王明其、唐启芳使用的抄网2副,渔获物237尾(宽口光唇鱼5尾、子陵吻瑕虎5尾、马口鱼227尾),共计0.74千克。 依据《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22修正)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损害渔业资源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三)在禁渔区或禁渔期采取其他方式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收购、加工、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由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渔获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之规定。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一千元整。 2024/07/24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6 罗原 自然人 渝万州农(渔业)罚〔2024〕33号 2024年6月1日22时许,当事人罗原、周红丽、罗原开始在长江支流大周溪万州区熊家镇石公村段水域使用抄网进行捕捞,现场发现当事人使用的抄网5副,渔获物99尾(宽口光唇鱼36尾、马口鱼56尾、秀丽白虾7尾),计0.74千克。 依据《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22修正)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损害渔业资源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三)在禁渔区或禁渔期采取其他方式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收购、加工、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由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渔获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之规定。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一千元整;没收渔获物0.74千克 2024/07/24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7 周道付 自然人 渝万州农(渔业)罚〔2024〕33号 2024年6月1日22时许,当事人罗原、周红丽、罗原开始在长江支流大周溪万州区熊家镇石公村段水域使用抄网进行捕捞,现场发现当事人使用的抄网5副,渔获物99尾(宽口光唇鱼36尾、马口鱼56尾、秀丽白虾7尾),计0.74千克。 依据《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22修正)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损害渔业资源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三)在禁渔区或禁渔期采取其他方式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收购、加工、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由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渔获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之规定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五百元 2024/07/24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8 周红丽 自然人 渝万州农(渔业)罚〔2024〕33号 2024年6月1日22时许,当事人罗原、周红丽、罗原开始在长江支流大周溪万州区熊家镇石公村段水域使用抄网进行捕捞,现场发现当事人使用的抄网5副,渔获物99尾(宽口光唇鱼36尾、马口鱼56尾、秀丽白虾7尾),计0.74千克。 依据《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22修正)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损害渔业资源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三)在禁渔区或禁渔期采取其他方式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收购、加工、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由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渔获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之规定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五百元 2024/07/24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9 向本中 自然人 渝万州农(渔业)罚〔2024〕34号 2024年6月2日18时许,当事人在长江干流万州区陈家坝青龙嘴水域使用钓竿进行垂钓。现场查获钓竿1套,钓竿长4.5米、共2个钩尖。钓获物银鮈(俗称船钉子)、厚颌鲂(俗称武昌鱼)、鲫鱼、中华倒刺鲃(俗称清波)共5尾、计0.64千克。钓获物岩原鲤(俗称岩鲤)1尾,重0.335千克,属于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经认定,该岩原鲤(俗称岩鲤)价值35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捕获物、捕捉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捕捉证,并处以相当于捕获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捕获物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一千零五十元 2024/07/23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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