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结果公开(202407-3)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结果公开(202407-3) |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1 | 重庆市万州区龙腾供销社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渝万州农(肥料)罚〔2024〕48 号 | 当事人重庆市万州区龙腾供销社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5日从四川施得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购买了,商标为洋洋川科的农业用硫酸铵钙、规格为25kg/袋,执行标准为Q/SDL 010-2023,含量为总氮≧15%(其中铵态氮含量≧13%)(酰胺态氮含量≧1%)、硫(S)≧16%、粒度(1.00mm-4.75mm)≧90%、钙(Ca)≧1.2%的农业用硫酸铵钙共计11吨。在万州区区域内进行销售,以每吨1050元的价格销售了上述肥料产品1.5吨,获违法所得1575元。尚未售出的380袋农业用硫酸铵钙肥料产品已由重庆市万州区龙腾供销社有限公司退回生产商四川施得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该肥料产品包装上未见肥料生产登记证号。 | 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之规定 | 警告;罚款 | 警告;罚款二千三百六十二元五角 | 2024/07/23 |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2 | 重庆市万州区军搏农资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渝万州农(肥料)罚〔2024〕44 号 | 2024年1月10日,当事人重庆市万州区军搏农资有限公司从成都丰威绿农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燕鸥牌多镁磷钾肥料产品共15袋(规格为20kg/袋,内装50小袋,每小袋净含量400克),共计300kg,该批肥料产品未取得肥料登记证。至2024年6月18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销售该肥料产品13袋260kg,售价100元/袋,其涉案货值为1500元。 | 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1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之规定 | 警告;罚款 | 警告;罚款一千九百五十元整 | 2024/07/22 |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3 | 万州区李河镇良碧农资经营部 | 个体工商户 | 渝万州农(肥料)罚〔2024〕43号 | 当事人万州区李河镇良碧农资经营部经营者吴锡良于2024年5月26日从自贡禾滋肥业有限公司购买了,商标为“汇滋”牌、净含量为25Kg、含量为氨态、尿素N≥20%、执行标准Q/779834040.1-2018II型复合氮肥80袋共计2000千克。在万州区李河镇区域内进行销售,至2024年6月14日当事人经营者吴锡良巳在万州区李河镇区域内,以每袋35元的价格销售了“汇滋”复合氮肥12袋300千克,尚未售出的68袋1700千克已由经营者吴锡良退回生产商自贡禾滋肥业有限公司。“汇滋”牌复合氮肥产品包装上未见肥料生产登记证号,当事人销售肥料的产品未进行登记。 | 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2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之规定 | 警告;罚款 | 警告;罚款六百三十元整 | 2024/07/22 |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4 | 万州区分水镇洪家农资经营部 | 个体工商户 | 渝万州农(种子)罚〔2024〕13号 | 2024年3月26日,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联合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对万州区分水镇洪家农资经营部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有品种名称为圣美斯辣椒种子1袋,包装上标注的品种登记号为GPD辣椒(2019)340130,适宜区域为:适宜在广东、广西、江西、重庆、四川等;有薄皮早椒辣椒种子品种有2袋,包装上标注的品种登记号为GPD辣椒(2020)360685,适宜区域为:江西、湖南、浙江、重庆、青海等。执法人员查询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登记公告,圣美斯辣椒种子的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为:适宜在四川春、秋两季栽培;薄皮早椒辣椒种子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为:适宜在江西修水县,湖南省平江县春季、秋季均可种植。以上两个品种种子均未见适宜在重庆市的信息。截止2024年4月26日,当事人售出薄皮早椒辣椒种子3袋,售价为7元/袋;售出圣美斯辣椒种子辣椒种子9袋,售价为5元/袋。当事人销售涉案种子货值为85元,获违法所得66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四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四)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罚款一万一千元整;没收违法所得66元、没收椒辣椒种子3袋 | 2024/07/22 |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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