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结果公开(202407-2)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结果公开(202407-2) |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1 | 詹华盛 | 自然人 | 渝万州农(渔业)罚〔2024〕22号 | 2024年5月14日23时30分许,当事人詹华盛在长江万州区钟鼓楼百步梯库汊水域使用2根钓竿、4颗钓钩进行垂钓时被万州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联合长江航运公安局万州分局万州派出所民警开展“零点行动”时现场查获,有钓获物锦鲤3尾、背氏餐1尾,共4尾,共重0.64千克, | 依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决定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罚款五百元整;没收钓竿2套、没收钓获物0.64千克 | 2024/07/16 |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2 | 王邦建 | 自然人 | 渝万州农(渔业)罚〔2024〕23号 | 2024年5月14日23时30分许,当事人王邦建在长江万州区钟鼓楼百步梯库汊水域使用1根钓竿、2颗钓钩进行垂钓时被万州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联合长江航运公安局万州分局万州派出所民警开展“零点行动”时现场查获,有渔获物锦鲤1尾、鲫鱼1尾、鲤鱼1尾共3尾,共重0.55千克, | 依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决定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罚款五百元整;没收钓竿1套、没收钓获物0.55千克 | 2024/07/16 |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3 | 骆建 | 自然人 | 渝万州农(渔业)罚〔2024〕24号 | 2024年5月14日23时30分许,当事人骆建在长江万州区钟鼓楼百步梯库汊水域使用2根钓竿、4颗钓钩进行垂钓时被万州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联合长江航运公安局万州分局万州派出所民警开展“零点行动”时现场查获,有渔获物锦鲤3尾,共重1.57千克, | 依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决定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罚款三百元整;没收钓竿2套、没收钓获物1.57千克 | 2024/07/16 |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4 | 冉孟来 | 自然人 | 渝万州农(渔业)罚〔2024〕25号 | 2024年5月14日23时30分许,当事人冉孟来在长江万州区钟鼓楼百步梯库汊水域使用1根钓竿、2颗钓钩进行垂钓时被万州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联合长江航运公安局万州分局万州派出所民警开展“零点行动”时现场查获,有渔获物锦鲤5尾、鲫鱼1尾、鲤鱼1尾,共重1.905千克 | 依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决定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罚款五百元整;没收钓竿1套、没收钓获物1.905千克 | 2024/07/16 |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5 | 魏井发 | 自然人 | 渝万州农(渔业)罚〔2024〕26号 | 2024年5月14日23时30分许,当事人魏井发在长江万州区钟鼓楼百步梯库汊水域使用1根钓竿、2颗钓钩进行垂钓时被万州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联合长江航运公安局万州分局万州派出所民警开展“零点行动”时现场查获,有钓获物锦鲤1尾、鲫鱼5尾,共重0.705千克 | 依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决定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罚款五百元整;没收钓竿1套、没收钓获物0.705千克 | 2024/07/16 |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6 | 利川市稣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渝万州农(种子)罚〔2024〕12号 | 2023年当事人在万州区走马镇推广美玉糯16号种子69袋,金玉良甜201种子100袋及金太阳6号种子55袋,龙沙镇推广白色恋人种子200袋,2024年当事人在万州区走马镇推广金太阳6号种子47袋和金玉良甜201种子1袋,罗田镇推广金玉良甜201种子20袋,涉案货值共29178元。当事人在2023年至2024年期间在重庆市万州区推广金玉良甜201、金太阳6号种子未经审定;推广的美玉糯16号、白色恋人种子适宜种植区域与重庆市不属于同一生态适宜种植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之规定。 | 罚款 | 罚款七万五千八百元整 | 2024/07/18 |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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