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结果公开(202404-9)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结果公开(202404-9) |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1 | 熊道常 | 自然人 | 渝万州农(农安)罚〔2024〕1号 | 当事人在位于五桥街道民强村5组71号(小地名:小水库)承包钓鱼场,共有3个相连鱼池,现均装有1.5米以上水,在3个鱼池旁边分别标有阿拉伯数字1、2、3;1号鱼塘面积约3亩、2号鱼塘面积约2.5亩、3号鱼塘面积约2.5亩,当事人在其钓鱼场内生产的鲫鱼和草鱼,2023年12月12日,经万州区农业农村委执法人员监督抽样,检测报告显示鲫鱼和草鱼样品均含有地西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获得违法所得315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罚款三千三百元整;没收违法所得315元。 | 2024/04/19 |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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