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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100863020XE/2024-0014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万州区教委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02-27
[ 发布日期 ] 2024-03-13

中共重庆市万州区委教育工作委员会重庆市万州区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通知

日期:2024-03-13 来源:万州区教委
语音播报

中共重庆市万州区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重庆市万州区教育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

    

各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育督导责任区办公室,委直属单位,本委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增强教师的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规范职业行为,明确师德底线,全面提高全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水平,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员处分规定》《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十不准”》《重庆市万州区加强干部“八小时外”监督管理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通知如下:

一、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不得将学生带去封闭场所、僻静地方单独相处及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严禁向学生展示传播含色情淫秽内容的不良信息及物品,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四、不得歧视、侮辱学生,严禁虐待、伤害学生。

五、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六、不得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七、不得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八、不得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教研科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不得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不得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和其他商品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不得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十一、不得组织或参与赌博、吸毒、色情、封建迷信、邪教以及影响社会稳定等活动,或者诱导学生参加非法组织及其活动。

十二、不得在履职期间饮酒,严禁酒驾、醉驾。

十三、不得在校园中着装不规范、语言不文明、吸烟等有损教师仪表形象的行为。

十四、不得“宴请敛财”,违规举办婚丧喜庆事宜。

十五、不得因夫妻、家庭、朋友关系紧张或感情冲突,在公众场合出现过激言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

十六、不得违反其他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

凡在职教职工(含临聘人员)违反以上规定之一的,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对屡禁不止、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还要严肃追究学校、单位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中共重庆市万州区委教育工委   重庆市万州区教育委员会

                      2024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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